法律分析: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条规定的含义是:1、晚婚晚育者适用这条规定。2、这里只对晚婚晚育者作了笼统的规定,没有明细,比如,只说了可以延长婚假、生育假,却没有说延长几天。具体的由各省市自行规定。3、这里说的是“可以获得”,而不是“应当获得”。如果地方规定没有对晚婚晚育奖励规定的,单位不给也是不违法的。企业人力资源经理谢炳城观点:如果你所在地区有晚婚奖励规定的(一般体现在当地计生条例里),而你又符合享受晚婚定义的(需提供结婚证等材料),依当地规定办,单位违反规定的,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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