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法律依据: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三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司法解释》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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