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确权登记核心问题解答:1.国有农场宅基地用途定为城镇住宅用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2.非农业建设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3.超过法定面积的宅基地,按政府分户建房规定确权;4.空闲或坍塌的宅基地需经县政府批准注销;5.不予登记发证需备案并记录在宅基地管理数据库中。
法律分析
宅基地确权一直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宅基地确权登记几个核心问题的解答,如:宅基地确权怎么认定农村集体成员、宅基地的面积有怎样的规定、超占如何确权等等。
一、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遇到国有农场宅基地等特殊情况如何处理?
(1)国有农场宅基地、已撤组转户和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宅基地,用途应定为城镇住宅用地(地类为071),初审时应注明按宅基地进行管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并在土地登记簿备注栏和土地证书记事栏加以说明;
(2)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
(3)宅基地面积超过法定或批准面积,符合政府分户建房条件的,按依法分户后的情况确权和登记发证;符合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村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按照相关各方协议约定进行分摊,没有协议的按户均摊。如分户申请新宅基地,须核减已登记面积;
(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5)对不予登记发证情况,应在统计汇总表备注栏内予以说明,集中上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办公室备案,并在宅基地管理数据库中加以记录,对存在问题待依法处理后,再决定是否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结语
宅基地确权是农村居民普遍关注的问题,涉及到一系列核心问题的解答。在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对于特殊情况如国有农场宅基地等,需要明确其用途并进行特殊处理。非农业建设用地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对于超过法定或批准面积的宅基地,符合政府分户建房条件的可以确权和登记发证,而尚未分户的农村村民的现有宅基地可以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空闲或长期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需要注销土地登记并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对于不予登记发证的情况,需要进行记录并依法处理后再决定是否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条 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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