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留置权主体必须是企业之间;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3、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一、留置权成立消极要件
1、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债权人占有动产时所负担的义务]相抵触:
(1)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义务相抵触的,留置权不成立;
(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法院不予支持。
3、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当事人在合同中特殊约定相抵触:
(1)债权人与债务人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债权人事先明示放弃留置权的,债权人不能取得留置权。
(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法院不予支持。
4、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5、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消灭。
二、留置权善意取得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三、什么是商事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顾名思义就是在从事商业活动中的债权人享有的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这是我国首次在立法上确立商事留置权制度。商事留置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有价证券,其主体双方必须是商人,并且基于双方商行为的场合而发生。简而言之,商事留置权既指商主体之间基于商行为所发生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或有价证券,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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