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开展村组集体经济审计中,要严格执行中办国办颁发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和农业部发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认真组织抓好落实。遵规明鉴,正己正人。村民小组长拒不提供组内账务资料,必有其难言之隐,但这绝不可成为其拒交账务资料的理由。只有把村组日常账务弄清楚,将事情原委说明白,并如实向村民公开,才能取得群众的谅解,赢得百姓的信任,最终还干部一个清白。同时,镇政府负责人要勇于担当,不辱使命,不渎职推诿,认真履行职责,对当事人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正视现实,剖析原因,晓之利害,让当事人自觉归还账务资料。而对那些规劝无效、一意孤行拒绝交还者,应采取行政手段,予以强制收缴,使会计账务资料真正物归原主,回归集体所有。在审计查实过程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厘清责任,明辨是非,对涉嫌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认定,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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