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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发工资和个人所得税上的不一样

2021-03-25 来源:星星旅游

企业故意为之,滥用员工信息多列支职工薪金,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
实务中,存在一些企业通过员工信息多列支工资薪金支出,增加企业所得税前人员工资扣除金额,偷逃企业所得税;而通过员工信息申报了工资之后,实际并未发放给员工,可能通过某些途径转给老板,使得老板少交一道分红个税。这种处理办法,不管是针对企业还是股东个人,均属于偷逃税款,风险很大,一旦被查,补税,滞纳金以及罚款是在所难免的。但是实务中,确实存在一些企业还通过这种方法虚列员工工资。
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一般是应发工资,即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扣缴的个税以及其他扣除费用之前的工资。而实发工资是指实际到手的工资,是税后工资,实发工资在应发工资的基础上扣除了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个人预缴的个税,如果企业有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还要扣除个人承担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部分等扣除费用。
实务中,企业报销的员工出差差旅费(实报实销),比如飞机票火车票等不属于员工所得,无需申报个税;企业发放的符合规定标准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误餐补助等不属于员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税。由于存在这些项目,使得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员工自己测算的税前工资不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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