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情节较轻”,一是看被告人过失程度的严重性。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言,虽然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发生在主观罪过上都表现为过失,但行为人过失的程度是可能存在差别的。既存在严重疏忽大意与一般疏忽大意之分,也存在轻信把握的大小和冒险程度之分。被告人主观上的过失之大小也反映了犯罪情节的轻重。如果被告人不顾他人劝阻,一意孤行,或者严重疏忽大意,很容易预见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而没有预见,过失致人死亡的,则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二是看被告人先前相关行为的违法性。如果被告人在实施违法活动中过失致人死亡,则不应该认定为情节较轻。三是看被告人过失行为之目的。如果被告人行为之目的是为了受害人的利益,或为了公共利益之考虑,在行为中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他人死亡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四是看其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犯罪行为的后果是评价犯罪行为严重性的最重要指标之一,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犯罪行为的后果和犯罪造成的影响不同,其犯罪的情节轻重也不同。一般来说,如果过失致使两人以上死亡的,不宜认定为情节较轻。如果过失致死的人身份特殊,造成影响较坏或损失较大,也不能认定情节较轻。对此可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案件灵活把握。
一、过失犯罪有什么
以下有几个《刑法》中的过失构成犯罪的小案例:过失致人死亡钱某在厂区内过磅处,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倒车时,因观察疏忽,将由东向西行走至车尾的被害人史某撞倒并碾压,导致史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钱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交通肇事被告人陈某驾驶越野车,载人由景谷县城往永平镇方向行驶,与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乘车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其驾驶的车辆与他人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失火罪被告人石某在野外引火烧烤,因风势太大,引发森林火灾。被告人应当预见到野外用火可能会引发火灾,因疏忽大意而导致火灾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当然,《刑法》中规定的过失犯罪不止这些,但总的来说,过失犯罪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构成犯罪的;第二类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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