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可以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以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为保证期间。担保期限即为保证期间,不能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得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此,担保期限就是保证期间,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但不能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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