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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协议中是否可以约定放弃诉讼权利?

2023-10-28 来源:星星旅游

工伤赔偿协议是否可约定放弃诉权存在争议。法学理论有不同观点:一种认为放弃诉权是有效的,另一种认为法定权利不能通过约定放弃,第三种认为放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工伤私了协议有效与否取决于是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对于已认定工伤的赔偿协议,除非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一般应认定有效。对于未认定工伤的赔偿协议,如果补偿低于法定标准,可变更或撤销,并要求用人单位补偿差额。

法律分析

工伤赔偿协议当事人双方是否可以约定放弃诉权目前有争议。对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放弃诉权,目前法学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约定放弃诉权是对自己的诉权行使处分权的一种表现,因此是有效的。第二种观点认为,约定放弃诉权和处分诉权是有区别的,诉权属于法定权利,它的放弃和行使都需要依法进行,法定权利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进行放弃。第三种观点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但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工伤私了的协议,工伤职工是否可以反悔,取决于什么情形下作出,如果私了协议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前提下作出,工伤职工对自己能够获得的利益是有所认识,双方进行协商的过程,是各自综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博弈的过程,对预期的风险都应当有预判能力。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应当有效,反之则无效。协议有效的,不可以反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2》

3、劳动者受到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对该协议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1)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认定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可视情况作出处理。

(2)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裁决用人单位补充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结语

根据不同观点,工伤赔偿协议当事人双方是否可以约定放弃诉权存在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约定放弃诉权是有效的。然而,另一观点认为诉权属于法定权利,不能通过约定方式放弃。第三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诉讼权利,但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工伤私了的协议,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是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等情况。如果协议有效且无上述情形,不可反悔。如劳动者未经认定工伤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且补偿低于法定标准,可变更或撤销协议,裁决用人单位补偿差额部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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