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吉安县某乡卫生院赔偿原告汤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7949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4日上午10时,原告之夫吴某因咳嗽、气喘入住被告吉安县某乡卫生院治疗,经被告诊断,吴某患上喘息型支气管炎。10时50分,被告吉安县某乡卫生院给患者吴某注射盐酸头孢吡肟药液,在输液过程中吴某出现过敏反应,面色、口唇青紫,神志不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2时死亡。
另查明,被告吉安县某乡卫生院给患者吴某注射盐酸头孢吡肟药液之前,未对其做过敏史检验。而该用药说明书,说明盐酸头孢吡肟药注射前应进行皮试。
法院认为,被告吉安县某乡卫生院应当在使用盐酸头孢吡肟药前排除患者吴某的过敏史,但被告在其对患者吴某注射此药液之前,未做药物过敏性检查,导致患者接受此药液注射后产生过敏性休克而死亡。被告吉安县某乡卫生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对原告汤某由此所遭受的损失负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一、不履行扶养义务,可以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
甲乙是夫妻,如果甲因残疾、患有重病或者经济困难等导致无独立生活的能力,需要扶养,乙有义务在能力范围内履行扶养义务,但是乙没有履行,那么,甲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乙支付抚养费,在紧急情况下还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江苏省近日就公布了一个这种案例:肖某和武某是合法夫妻,肖某不幸患上肺癌,花光了自己婚前自有资金,并向亲友借钱购置药物,医疗、购药费用近60万元。由于后来武某不肯承担肖某的后续治疗费用,肖某委托妹妹作为代理人,将丈夫诉至海安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武某履行夫妻扶助义务,立即支付医疗费30万元。诉讼过程中,因治疗需要,肖某申请先予执行,请求武某先行给付1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法院审核后依法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并移送执行。
经法院审理,对肖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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