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晚上10点以后早上6点以前都违法。违反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可以报警。无论夜间还是日间的噪声排放标准,只要产生了与环境不相适应的噪声排放,而且也产生了居民被干扰的后果,即可认定为噪声扰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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