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前,我国进入汛期,为加强全国防汛抗旱值班管理,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国家防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联系防汛抗旱值班工作实际,于近日制定印发了《国家防总关于防汛抗旱值班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对防汛抗旱值班工作遵循的原则、起止时间、值班人员组成、值班职责及要求等作了详细规定,要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根据《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流域、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制定的实施细则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该《规定》的印发实施,将进一步推动防汛抗旱值班工作,促进防汛抗旱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法律依据: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国家防总关于防汛抗旱值班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防汛抗旱值班管理,做好防汛抗旱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汛抗旱值班管理。
第三条 值班工作必须遵守“认真负责、及时主动、准确高效”的原则。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和工作人员值班相结合的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四条 值班起止时间由流域、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定。
第五条 流域、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带班领导由流域、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同志担任,必要时可由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担任。省级以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带班领导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值班工作人员由防汛抗旱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必要时流域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其它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参与值班。
第六条 主汛期和江河湖泊超警戒水位或发生较大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时,带班领导应驻值班室或办公室(含办公区)带班,其他值班时间带班领导应保证全天24小时联系畅通,并能在水旱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赶到值班室处理应急事务。
第七条 值班工作人员必须保证24小时在值班室,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工作。
第八条 值班人员(含带班领导和值班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熟悉防汛抗旱业务,掌握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程序,胜任防汛抗旱值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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