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
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拓展资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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