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从这一规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具有殴打、侮辱的行为,二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过错,行为人出于愤怒而对其关押一两钟头,其社会危害性应该说不是很大。对这类行为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打击面显得过宽。再则,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可见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罪上,有一个度的规定,只有超过了这个度,才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对其的要求比一般群众要严。
一、犯非法拘禁罪如何判刑
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所谓殴打侮辱,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殴打或侮辱。殴打是否包括殴打,侮辱是否独立构成犯罪,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但不得包括重伤故意伤害罪。过失造成重伤的,适用非法拘禁罪加重结果的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所谓重伤,致人死亡只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造成重伤的情形,因为这种情形仍然是故意重伤罪的范畴。所谓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行为人因索取非法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的,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绑架罪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仅限于使用职权,不使用职权的,不得从重处罚。此外,应当注意的是,非法拘禁行为人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更大程度地从重处罚。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就属于这种情况。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