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伤残鉴定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分为十个等级。事故伤残司法鉴定的程序有: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缴纳鉴定费、受理立案、作出鉴定结论、书面通知鉴定结论等。凡要求进行鉴定的申请人或委托人,必须在突出申请的同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
二、人身伤害索赔标准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司法鉴定,应当由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出,并在司法机关规定的有鉴定权限的医疗医疗内进行。司法鉴定的目的在于对伤员的受伤情况进行合法的检查,而后鉴定结果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司法鉴定的相关要求和规定,避免出现违法行为。
一、合肥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一)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
确定残疾赔偿金时,应当考虑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的因素
1、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全部赔偿;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其丧失的程度,赔偿相应的数额。——相对劳动劳动能力丧失说
2、在具体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伤残等级的确定上,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3、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人身损害赔偿的复杂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等等“,此条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考虑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残疾赔偿金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得(收入)丧失说(又称差额说)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二、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划分:
(一)一级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二级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三级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四级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五级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六级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七级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4、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八)八级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活动受限;
3、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九级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十)十级
1、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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