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与房产税区别: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而房地产税则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在中国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而此次列入立法规划的房地产税则由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而成。也就是说房地产税是包含房产税的,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税种内容繁复,以立法形式确定房地产税就是要在房地产相关税费负担总体不变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保有环节税负,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负担。未来房地产税将由各地地方税务局征管,全部税收收入将划归地方,成为地方税源的重要补充。很多人看到房地产税立法肯定最关心的是会不会增大普通人的购房、居住成本,关于这一点专家们表示,房地产税改革的原则是对多套房、高端房进行调节,因此很多人并不需要缴纳房地产税。其实自开始施行房地产税试点以来对于这个税种大家就寄予了厚望,希望它能打压房价、调节收入分配、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时过境迁,试点之后的房地产税能否承担如此多的重任让大家开始产生了怀疑。税收不是宏观调控工具,而是长期的制度性建设,因此不能服务于某个短期的目的,以立法促改革的思路就是要用法律维护税收的严肃性,保障改革的顺利推进。房地产税是个小税种,我们不能指望其承载那么多的功能。但房地产税也关系到个人、国家、社会这几个方面利益,如何寻找一个平衡点能让改革红利充分释放,这才是大家对于房地产税立法最关心的问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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