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会的,这是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二百六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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