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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PPP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2020-09-09 来源:星星旅游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PPP项

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 【公布日期】2019.02.02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9.02.0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PPP项目建设

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项目的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第25号令)、《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2231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试行)》(交办财审〔2015〕19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 本意见适用于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新建及改扩建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统称“PPP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农村公路PPP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 PPP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

理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规定。

(三) 本意见涉及的基本建设程序及主要PPP流程包括: ——项目可研编制与报批

——项目实施机构已经过本级人民政府授权;

——PPP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论证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评价的编制与报批;

——勘察设计单位的招标及备案; ——初步设计报批;

——PPP项目社会资本方的选择

——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的招标(如有); ——施工图设计报批;

——项目公司成立及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备案,进行项目法人变更(若需要);

——施工单位的招标(如有); ——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的招标 ——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 ——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办理; ——项目交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 二、招投标管理

(四) 项目PPP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论证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评价等批复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将批复文件等相关资料报设区市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五) PPP项目至少满足以下必要条件方可进行社会资本选择:

1. 项目实施方案已经过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2. 项目实施机构(招标人)已经过本级人民政府授权; 3. 政府承诺的补助资金来源已落实(如有); 4. 相应阶段的设计文件已批复,其中:

(1)若拟由社会资本方承担设计任务,项目初步设计应当由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机构负责完成,社会资本方的建设管理工作从施工图设计开始。

(2)若社会资本方不承担设计任务,但承担施工任务,项目初步和施工图设计应当由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机构负责完成,社会资本方的建设管理工作从施工图设计批复后开始。

(3)若社会资本人仅承担投资人,不承担设计施工任务,项目工可报告应当由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机构负责完成,实施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工可或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后开始社会资本方的选择。 (六) 社会资本选择方式

项目实施机构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等竞争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并且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

其中,拟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PPP项目社会资本方不具备工程、货物或服务所要求的相应资质的项目,或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的PPP项目,其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七) 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公路PPP项目社会资本原则上应当公开方式进行。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项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招投标

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项目实施方案中详细阐明理由,且明确拟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名单及相关情况。

(八) 采购社会资本方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结果等资料应报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九) PPP项目社会资本方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方式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招标人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十) PPP项目投资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3. 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4. 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5. 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6. 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发售招标文件前相关PPP合同文件关键内容和重大事项应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7. 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8. 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9. 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10. 公示中标候选人;

11.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项目实施机构会同当地投资主管部门将PPP项目合同报送当地政府审核。

12. 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13. 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方正式签署PPP合作项目合同;若成立项目公司,则先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方正式签署PPP项目投资协议,在成立项目公司后,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PPP合作项目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前条程序第6项至第13项进行。

(十一)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各项承诺和保障等相关交易条件不得超出已批准的实施方案规定的范围,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项目实施机构应将上级或本级政府相关部门明确的投资或补助规模等支持政策作为选择社会资本的基本条件对外发布。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是否要求社会资本方成立项目公司。

(十二) 招标文件中对社会资本方财务结构等要求可以参照《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国资发财管[2017]192号)制定。

(十三) 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将其关键内容上传至交通运输部门政府网站或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

(十四) 公路PPP项目社会资本招标的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十五)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报价、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等评价内容的评分权重和评分方法,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六)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根据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七) 社会资本方承担施工任务的,招标文件应包含工程量报价清单,评标办法中应将工程报价纳入总分计算范围。

(十八) 采用公开招标时,招标人应当将招标结果书面报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部门核备,并在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公示前三名中标候选社会资本名单及排名,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公示内容包括:(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三)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四)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十九)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的PPP项目,除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谈判的内容外,PPP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PPP项目合同主要内容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 三、项目管理机构规定

(二十) PPP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PPP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和项目管理的需要,并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和《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试行)》(赣交基建字〔2014〕108号)的资格要求。项目公司的人员若不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可根据《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5年19号令的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项目代建。 (二十一) 项目公司人员不得在设计施工承包人处兼职,也不得随意在项目公司与设计、施工单位间来回调动。已经备案的项目公司管理人员不得在两个或以上项目上任职,且主要人员(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在项目交工验收前,原则上除不可抗力(调离原单位、伤亡、因法律法规被限制自由等)外不

得变更,确实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事先取得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并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二十二) 有政府出资的PPP项目,政府出资人代表要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对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管控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项目建设的基建程序、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上述监管部门,并按监管部门整改要求抓落实,反馈整改结果。

(二十三) 有政府出资的PPP项目,应根据政府出资人代表和社会资本双方的特点,在组建项目公司、划分工作职责时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原则上,社会资本方的职责以项目融资、投资控制、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资金拨付、协调参建各方为主,政府出资人代表的职责以质量监管、安全监管、资金监管、建设各方信用评价为主。

政府出资人代表除拥有股东合法权益外,原则上不应干预社会资本对项目公司的正常管理,但对项目涉及工程变更、技术标准、功能、质量、安全及资金支付等事项进行独立签认,具有一票否决的权力。具体内容及细节在投资协议、项目合作合同或项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

(二十四) 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应积极主动对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及时获取监督管理要求和合理化建议,并落实在项目管理工作中,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按期完工。

(二十五) 项目公司要按照《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和《江西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赣交建管字[2017]49号)文件要求,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在设计、施工等过程中,按办法规定的职责,接受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六) 项目公司要按《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交办字[2011]8号)重视技术档案的搜集管理,规范项目建设档案资料(包括竣工文件)的搜集、汇编、归档工作。

(二十七) 项目施工前,项目公司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65号)的要求,向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十八) 如有申请车购税资金和省级资金支持的ppp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应报江西省公路管理局及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四、设计管理

(二十九) PPP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号)的规定执行。

(三十) 施工图设计由社会资本人负责完成的PPP项目,施工图设计单位不得是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其施工图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宜为初步设计单位。

(三十一) PPP项目勘察设计单位确定后,实施机构或项目公司应加强对项目的调度管理,及时召开调度会,明确勘察设计大纲、勘察设计指导书、通用图编制等工作的协调分工。

(三十二) 实施机构或项目公司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咨询单位对勘察设计进行咨询。

(三十三) 有政府出资的PPP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上报时前,政府出资人代表应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在上报初步设计文件时上报公文应附审查意见。 (三十四) 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和《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建设项目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交基建字[2014]107号)的规定由实施机构或项目公司负责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并组织审查,报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对于由项目公司组织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实施机构同意后,报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三十五)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报批,设计文件原则上应一次报批。若不具备条件,可分批上报,但应按完整的单位工程进行上报。 五、质量安全管理

(三十六) PPP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政府监督,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公司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三十七) 项目公司要切实履行质量安全第一管理责任单位的职责,认真抓好质量安全工作,制定明确的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环保、文明施工等目标并进行细化分解,根据项目管理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管理办法,落实精细化管理,努力提高项目建设过程管理成效。

(三十八) 项目公司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并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试验检测等单位建立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填报相关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登记表,在项目动工前按及时向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三十九) 项目公司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

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和省厅要求填报相关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四十) 项目公司要建立健全质量责任体系、质量标准体系,强化保障措施,制定品质工程的打造行动计划,提升项目建设的质量水平。

(四十一) 项目公司应严格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和厅关于施工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平安工地建设的各项要求,落实相应资金,推进项目标准化施工和平安工地建设,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确保施工安全。

(四十二) 项目公司要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按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管局的要求,对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培训等,开展相关专项检查、报备、培训等工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督查、检查和考核。

(四十三)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承包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和降低质量标准。

(四十四)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六、设计变更管理

(四十五) PPP项目应严格执行《江西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赣交基建字〔2013〕99号),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四十六) 设计变更的提出可以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公司及实施机构,但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变更理由。设计变更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

(四十七) 符合《江西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的较大、重大变更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无论最初提出设计变更的单位是

哪一方,向审批部门报批的工作均由项目公司负责。

(四十八) 项目公司不得片面追求降低工程造价,不得以降低建设标准、缩减建设规模、牺牲工程质量、增加安全风险、缩短工程耐久性、破坏环境等手段进行设计变更。

(四十九) 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未经审批擅自实施的较大、重大设计变更,除按合同文件和相关规定对项目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外,对于缩减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和存在重大质量安全缺陷的,由项目公司无条件恢复原设计,并由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十) 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但合同有专门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五十一) 有政府出资的PPP项目,对项目进行设计变更前应将变更方案报送政府出资人代表。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方案必须报送,政府出资人代表必须有明确的意见。一般变更方案必须报送的权限,在项目合作合同或项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

(五十二) 设计变更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若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施工的资质等级,达到国家规定的招标规模时,则应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七、监理管理

(五十三) PPP项目的监理服务原则上必须由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管理机构遴选,达到国家规定的招标规模时,必须公开招标选择监理单位,不得委托项目公司独立采购监理服务。

(五十四) PPP项目的监理企业资质要求不得低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宜在相应公路项目规定的资质等级上提高一个资质等

级。

(五十五) PPP项目的监理工作由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管理机构进行日常管理,不得委托项目公司单独对监理工作日常管理。

(五十六) PPP项目监理费用在PPP项目合同中明确由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管理机构支付有关监理费用。若PPP项目合同规定监理费用进入社会资本回报计算基准值中,监理费用由项目公司将有关费用先支付给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管理机构,然后由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管理机构支付给监理单位。 八、市场管理

(五十七) PPP项目应按《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赣交建管字[2016]71号)进行信用评价。

(五十八) PPP项目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及交通运输厅的相关要求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信息公开的方式可通过项目公司网站及政府网站公开。

(五十九) PPP项目社会资本方不得将施工内容转包、违法分包,合法的分包应在实施前将分包合同报备。

(六十) PPP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建设各方从业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规定及省厅的实施细则进行信用评价,并对施工企业各合同段的项目经理进行信用评价。

(六十一) 信用评价主体中的项目业主单位为项目公司,有政府出资的PPP项目,评价工作应由政府出资人代表负责。

(六十二) PPP项目施工企业的评价单元按合同段确定,作为评价单元的合同段应具备由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质量、安全、财务、纪检等人员组成的项目经理部。

(六十三) 同一合同段若涉及多家从业单位、多个专业,则按各从业单位、各专业分别评价。

八、交竣工验收

(六十四) PPP项目各合同段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完成后,由项目公司组织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的要求执行。

(六十五) 交工验收时,项目公司应组织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验收完成后由项目公司按规定的格式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经核备无异议后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

(六十六) 项目交工验收后,项目公司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处理交工验收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并组织验收,尽快报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环保、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及时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并配合竣工决算审计工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做好准备。

(六十七) PPP项目施工缺陷责任期不少于2年,保修期不少于3年。项目交工验收试运营2年后,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经项目公司申请,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六十八) 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运营维护期(含缺陷责任期)应覆盖PPP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至项目移交之日的全过程,且不应少于7年。PPP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免除项目合同中规定的项目公司运营维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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