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规范第三次全国国⼟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国家级核查⼯作,完善国家级核查制度,根据《第三次全国国⼟调查实施⽅案》(国⼟调查办发〔2018〕18号)和《第三次全国国⼟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案》(国⼟调查办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条 本规定所称“三调”成果国家级核查(以下简称“国家级核查”),是指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调查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三调办”)统⼀组织,遵循实事求是、以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按照核查规范和标准,对省级提交的国⼟调查成果进⾏内业全⾯核查和外业重点核查的⾏为。
第三条 全国三调办和承担国家级内、外业核查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核查单位”)和核查⼈员(以下简称“核查⼈
员”),以及承担国家级核查监理任务的⼈员(以下简称“监理⼈员”),开展或配合做好国家级核查⼯作适⽤于本规定。第四条 地⽅各级三调办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核查⼯作管理制度。第⼆章 职责分⼯
第五条 全国三调办负责国家级核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编写核查⽅案、制定核查技术规定、接收省级调查成果资料、组织实施核查⼯作、开展调查和核查成果质量评价,以及反馈核查结果等。
第六条 省级三调办负责本省核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本级调查成果的检查、核查⼯作。具体包括:负责上报调查成果、完善资料,做好本地区不合格成果整改及错误图斑修改,配合国家开展“互联⽹+”在线核查、外业实地核查等⼯作。
第七条 核查单位负责国家级核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编写本单位核查⽅案、组织完成核查的具体⼯作任务、不合格核查成果的修改完善。向全国三调办定期报送核查进度,提出存在问题。
第⼋条 监理⼈员负责核查⼯作的过程和最终成果的监理。监理⼈员向全国三调办负责。监督核查单位核查⼯作的各环节质量、检查、评定核查单位成果质量。对抽样检查、逐图斑检查、复核、“互联⽹+”在线核查等关键环节进⾏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核查⼯作开始前,核查单位应将该单位承担的县级国⼟调查任务(包括内、外业调查和数据库建设等)以书⾯形式向全国三调办报备。
第⼗条 县级调查成果报送⼯作,由省级三调办统⼀组织,分批次报送。全国三调办不接受地市级、县级三调办报送的调查成果。
第⼗⼀条 全国三调办收到调查成果后,当场检查资料齐全性,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接收证明;对成果提交不符合要求的,难以实施核查⼯作的,当场反馈省级三调办,要求在3个⼯作⽇内补齐或重新提交资料。
第⼗⼆条 根据县级调查成果提交时间,全国三调办按合同约定,分批次分配给核查单位。对核查单位承担的县级调查任务与该单位合同约定分包中涉及区县存在重复,可能影响核查结果公正性的,全国三调办报请三调办主任会议同意后,进⾏适当调整。
第⼗三条 核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成果资料,及时开展资料初查⼯作。成果资料不符合核查要求的,应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全国三调办。
第⼗四条 核查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时间,独⽴开展具体核查⼯作,形成核查结果。⿎励各核查单位在确保核查质量的基础上,加快核查进度。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以任何形式⼲预核查⼯作开展。
础上,加快核查进度。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以任何形式⼲预核查⼯作开展。
第⼗五条 全国三调办组织监理⼈员,对核查成果进⾏监理检查,监理任务分配采⽤随机回避制度分配。监理⼈员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核查成果的初检和复检。全国三调办对核查成果质量进⾏评价,及时公开公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 全国三调办将监理检查合格的成果修改意见和核查结果,通过函件和电⼦⽅式⼀次性反馈省级三调办(⽮量数据需专⼈携介绍信领取)。省级三调办组织相关县区,按照修改意见进⾏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调查成果。第⼗七条 全国三调办组织核查单位和监理⼈员,对照前期核查结果,对重新提交的调查成果进⾏复核检查。第⼗⼋条 全国三调办对复核仍存在错误或争议的图斑,确定需开展“互联⽹+”在线核查⼯作的县区。全国三调办在开展“互联⽹+”在线核查前,制定在线核查⽅案,提前通知省级三调办做好准备。
第⼗九条 省级三调办组织县级三调办,派遣熟悉情况的⼯作⼈员,借助国⼟调查举证系统,配合做好“互联⽹+”在线核查⼯作。
第⼆⼗条 全国三调办组织核查⼈员在规定场所,开展“互联⽹+”在线核查。地⽅⼯作⼈员到达现场后,与国家核查⼈员进⾏在线互联,接受国家核查⼈员的调度和指挥。国家核查⼈员依据在线互联拍摄视频及照⽚,判断图斑地类的正确性。
第⼆⼗⼀条 对“互联⽹+”在线核查仍不能确定地类、边界、或存在异议的图斑,全国三调办派出核查⼈员赴实地开展外业核查。全国三调办制定外业核查⽅案,选取外业核查县区,通知被核查省份做好准备。省级三调办组织市级、县级三调办配合做好外业核查⼯作。
第⼆⼗⼆条 全国三调办采⽤随机抽签⽅式分配外业核查任务。
凡承担过被检查县区的三调县级调查任务、省级核查任务、以及国家级内业核查等任务的单位,分配时应予以回避。第⼆⼗三条 核查⼈员依据⽅案和规程的要求,如实记录外业检查轨迹,拍摄现场照⽚,确定存在异议图斑的真实信息,形成外业核查结果。
第⼆⼗四条 根据外业核查结果,全国三调办组织修正数据库,对全国三调办直接修正的调查结果有异议的,由省级三调办组织有关地⽅,以书⾯形式在15个⼯作⽇内提出申诉,申诉中列明申诉内容和申诉理由等。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全国三调办在核查过程中,加强对核查单位的过程管控和⽇常监督,及时掌握各核查单位⼯作情况,强化监理⼯作。
第⼆⼗六条 全国三调办在⾃然资源部门户⽹站建⽴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三调国家级核查任务承担单位、法定代表⼈及任务范围等,公布电话、微信和电⼦邮箱等质量举报投诉渠道,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七条 全国三调办不接受县级三调办⼈员来访,县级关于核查⼯作的咨询和指导,由省厅统⼀组织,全国三调办负责答复。
第⼆⼗⼋条 地⽅各级三调办应强化对核查单位的监督,发现核查单位以承担国家级核查任务为名威胁、欺骗地⽅,达到承担地⽅调查任务⽬的的,及时向全国三调办反映,⼀经核实,取消核查资格,并纳⼊“⿊名单”。
第⼆⼗九条 核查单位和监理⼈员要对核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全国三调办发现核查单位和个⼈存在主观故意弄虚作假,依据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终⽌该单位核查任务,并列⼊“⿊名单”。对列⼊“⿊名单”的作业单位在政府采购、承担作业任务等⽅⾯实⾏联合惩戒。
第三⼗条 核查单位和监理⼈员对全国三调办负责。核查发现的问题⼀律以书⾯形式报送全国三调办。各核查单位⼀律不得私⾃和被核查单位联系,私⾃与被核查单位联系的,⼀经发现取消其核查资格。
第三⼗⼀条 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核查单位、监理⼈员⽆法按时完成核查任务的,或成果质量检查不合格且没有主观故意
第三⼗⼀条 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核查单位、监理⼈员⽆法按时完成核查任务的,或成果质量检查不合格且没有主观故意的,按县区扣除相应的核查经费,并对该县区核查业绩进⾏核减,直到核查单位按照要求完成核查任务,并通过成果质量检查为⽌。对于监理⼈员质量检查不合格的,按合同规定对监理⼈员所在单位进⾏处罚。
第三⼗⼆条 核查单位故意拖延、抵触核查任务完成的,或不按照要求开展核查⼯作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全国三调办将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其承担核查任务的资格。
第三⼗三条 在地⽅整改或外业核查中,发现内业核查出现重⼤问题的,经由全国三调办认定,对核查单位和监理⼈员所在单位记不合格⼀次,按县区扣除相应的核查经费,并对该县区核查业绩进⾏核减。
第三⼗四条 核查任务和监理任务实⾏全程责任可追溯制度,核查项⽬负责⼈、技术负责⼈、质量负责⼈和监理⼈员要明确责任,并对结果进⾏签字确认。
第三⼗五条 全国三调办有权对各核查单位和监理⼈员进⾏临时抽查,并有权根据项⽬运转情况和其他急需情况,按照有关程序,临时调整任务分配⽅式和⼯作量。
第三⼗六条 核查单位、核查⼈员、监理⼈员应严格遵守成果资料安全保密的有关法规,并与全国三调办签订“涉密调查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对调查成果资料加强安全管理。核查单位、核查⼈员和监理⼈员有违反保密有关规定的,将取消其核查资格,并严肃依法处置。
第三⼗七条 对⼯作中违法违规的核查单位、核查⼈员和监理⼈员,经查实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最⾼量级”严厉惩处。第五章 附 则
第三⼗⼋条 本规定由全国三调办负责解释。第三⼗九条 本规定⾃发布之⽇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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