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安全管理条例补充

2022-01-29 来源:星星旅游
第十章 安全管理条例补充条款(讨论稿)

第五十一条 对集团公司的所有项目,实行“预约式”检查,由生副带队进行安全文明检查,达到标准的项目由生副、总工及工会主席分别签署通过意见,新开的工地须在正式进场一个月内,进行预约。

(一) 市内工地,在安全检查中出现安全隐患的,限期整改,第二次预约进行复查。

(二) 外地工地,领导班子签字后,进行预约,实行一次性检查通过的方式进行,不允许第二次预约。

第五十二条 在工程中出现安全事故时:

(一) 积极采取措施,自行处理没有对集团造成任何影响的,集团公司对责任单位不进行处罚。

(二) 不积极采取措施,没有妥善处理对集团造成影响的,集团公司根据造成影响的严重性及安全文明到位的程度,给予30~50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对在部、省、市等上级工程安全检查中出现安全管理混乱,受到批评的,检查组反映最差的项目,给予责任单位至少2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责任单位在集团公司的招投标资格: (一) 在各类检查时,发现安全管理台账中有虚假、隐瞒,与工地现场情况不符合,限期整改,达不到安全标准要求的,停止招投标资格1个月。

(二) 市内工地,在预约检查中不达标的,存在安全隐患及不按照公司的安全标准防护,进行限期整改,第二次预约复查仍然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及外地工地一次性检查没有通过的,停止招投标资格1个月。

(三) 新工地超过开工后,超过1个月没有预约检查的,停止招投标资格1个月。

(四) 责任单位没有妥善处理事故,对集团造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止招投标资格等影响的,按下列标准停止招投标期限如下:

①发生一般事故死亡1人的,停止责任单位在集团公司招投标资格6个月的处罚。

②发生一般事故死亡2人的,停止责任单位在集团公司招投标资格12个月。 ③发生较大事故的,停止责任单位在集团公司招投标资格24个月。 责任单位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停止招投标资格时限为在上一次停止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个月。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停止招投标资格时限为在上一次停止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个月。

停止招投标资格时限超过30个月的,责任单位与集团公司脱离,全面进行整顿。

(五)“预约式”检查之后,责任单位必须做好现场的保持和维护工作,在以后的检查中再次出现“安全隐患”3次以上的(含3次)的,停止责任单位在集团公司招投标资格12个月。

(六) 养护不到位,外墙有空鼓的,停止招投标资格1个月。 第五十五条 在实行“预约式”检查前,重点检查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 执行施工安全标准规范及集团规章制度、安全防护图集的情况; (二)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情况;

(三) 现场使用的大型机械设备(包括塔吊、施工电梯等)设备进场备案、安拆方案编制审批审核、检查验收、检测检验、使用登记和日常维护、保养情况; (四) 高大脚手架、深基坑、人工挖孔桩、高大模板支撑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审批审核和实施情况; (五) 深基坑的边坡位移、沉降监测记录及超限部位的处理情况

(六) 高大脚手架(20米以上)及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验收情况;剪刀撑的搭设、高大脚手架与建筑物的拉接、模板支撑体系最顶端自由高度等是否符合专项方案的要求。

(七) 塔式起重机的基础情况;施工升降机龙门架机电联锁装置、上限位开关

设置、电动吊篮屋面机构的安装、独立保险绳的设置、物料提升机的停靠装置等安全装置的情况;

(八) 建筑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情况;

(九) 施工人员居住工棚、生活场所等临时设施存在隐患的排查,临时活动房搭设及验收使用情况;

(十) 临时用电的配电系统采用三相五线制(TN—S系统)、实行分级配电、逐级保护、高压线与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保持安全操作距离等,以及其他机具设备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的情况; (十一) “四口”“五临边”防护到位。

(十二) 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资料、汛期安全措施制定落实情况;

(十三) 施工现场消防隐患排查,消防设施设置、消防职责建立落实情况。 第五十六条 在下列方面存在安全隐患的,属于“一票否决”12条的项目,安全检查不予签字通过:

(一)现场使用的大中小型机械设备

1、大型设备(包括塔吊、施工电梯等)准用证、日常维护及保养情况、附架防护、施工电梯门的定型化;

(十)2、中小型机械的无维修、防护罩及保护接零和漏电保护器;

(二)外架的立杆未落在工字钢上、剪刀撑设置及连墙杆与结构的拉结不符合要求;

(三)“四口、五临边”及“预留洞口”防护不到位的; (四)临时用电的配电系统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五)电梯井口的防护未采用定型产品,电梯井内首层硬防护和每隔10米设一道平网未设置或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六) 转料平台与外架体连接的,搭设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三侧面无防护或不严密,没有限定荷载标牌的; (七)基坑支护安全方面:

1、基坑深度超过2米,无临边防护措施的;

2、坑槽开挖设置安全边坡或支护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3、在基坑(槽)边堆放钢材、停放机具、堆土、堆料的; (八)模板支撑系统不符合要求,不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的;

(九)安全通道的搭设长度符合坠落半径要求,安全通道及护棚在塔吊主要经行线路、转料平台、卸料平台落物曲线范围内的未采用50厚双层木板。 (十一) 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十一)龙门架安全、防护装置缺一项的;

(十二)未采用定型吊篮的,挑梁锚固、配重、抗倾覆装置不合格的; 附注:现场发现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没有正确佩戴的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