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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20-04-18 来源:星星旅游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500—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划。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1.0.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划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2.0.1 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3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4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和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天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到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0.6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7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9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2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13 规费

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成筑安装工程造成价的费用。 2.0.14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成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 2.0.20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3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式款、调节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

3.1.4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设工程的实际确定。 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3.3措施项目清单

3.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3.1通用措施项目—览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夜间施工 二次搬运 冬雨季施工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施工排水 施工降水 地上、地下设施。建设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3.3.2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3.4其他项目清单

3.4.1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暂列金额;

2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 计日工;

4 总承包服务费。

3.4.2 出现本规范第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5规费项目清单

3.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工程排污费;

2 工程定额测定费;

3 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4 住房公积金;

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3.6税金项目清单

3.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营业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3 教育费附加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一般规定

4.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4.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1.3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竟争性费用。

4.1.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竟争性费用。

4.1.9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4.2 招标控制价

4.2.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4.2.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2.8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3. 投标价

4.3.1 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招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3.2 招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4.2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4.4.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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