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
洛南县医院基本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基建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基建、监察、审计工作的具体 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各类房屋新、改、扩 建基本建设工程;
(二)房屋室内外装饰工程。包括一般修缮、内外饰装 潢; (三)环境整治工程。包括拆建围墙、大门、厕所、停车 场、道路、院内绿化、亮化等。
(四)土地征用。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资金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一)政府投资类项目。主要为财政性资金投资,由发展 改革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和规模 建设,严禁擅自超规模施工。项目管理应遵循政府性投资项目 管理规定,认真落实。
(二)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建设的项 目,需报经相关部门及县卫计局审核审批。
第三条 建设项目按照投资规模实行审核审批。投资规模按 照预算造价确定,工程决算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造价的 130%。对于涉及重大隐蔽工程或变更项目对工程造价影响在 万元以上的,需事先报县卫计局批准实施。
(一)工程预算 5 万元(含 5万元)以下的项目(以下称 一般项目),由医院集体研究后批准建设,并报县卫计局备 案。
(二)工程预算 5-30 万元(含 30 万元)的项目(以下称 规模项目)。预算造价在 5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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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向县卫计局申请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 理由、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来源等,县卫计局在受理后 20 个工作日内派人进行现场察看,对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和 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请研究。对于符合政府投 资政策的,由县卫计局上报,申请政府投资建设;对于使用自 有资金建设的项目,县卫计局按照研究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批 复,医院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内容、规模进行实施。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六制”管理。
(一)项目法人制。基本建设项目均需实行项目法人制, 落实法人主体和实施管理责任。
(二)合同管理制。基本建设项目均实行合同管理,一般 项目建设合同应载明建设规模、施工周期、双方权力和义务、 违约责任、工程造价等要素,规模以上项目应采用建设部门监 制的施工合同文本。合同中具体条款与招标文件实质性精神不 得矛盾或冲突。
(三)预决算制度。基本建设项目均实行预决算制度,预算 内容应包括所有施工项目,严格控制范围外项目。工程决算必须 经过审计鉴证,属于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经过政府审计部 门审计确认。
(四)招投标制度。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定,基本 建设必须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由县招标办统一 招标。
(五)工程建设监理制。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确 定专人负责,落实现场施工管理员,规模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应 成立项
目建设领导小组。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和规模以上房屋 新、改、扩建工程必须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监 理。
(六)竣工验收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首先由建设单 位按照合同约定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经过后,应邀请卫计、审 计、城建、发改、财政、消防、环保等部门共同验收,并提出 书面验收意见。整改,复验合格后财产移交。
第五条 基建项目建设遵守许可制度。基本建设规模以上新 建或改扩建房屋项目应在发改、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办理 相应建设施工手续,其程序是:
(一)项目立项。按照项目计划下达的建设内容和规模, 向县发改局申请项目立项;
(二)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新征建设用地的,需向县土地 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三)项目开工前。凭项目批准计划、立项批复和土地使 用权证,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一书两证”,即:选址意见 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取得“一 书两证”后再向县住建局申请施工许可证。
(四)项目开工。建设单位取得上述手续后方可开展项目 施工。严禁未批先建。
第六条 基本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 一、工程质量管理
1、开工前,应向建筑质量监督部门报请质量监督,并办理 有
关手续。
2、工程阶段性验收(如基础核验,主体核验,隐蔽工程) 以
及工程竣工验收,由院方与质监部门共同组织进行。
3、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检查,由分管院长及甲方 代
表,监理单位依照施工及验收规范组织实施。
二、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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