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备用金管理,专款专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有效控制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备用金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及集团公司各独立核算单位。
第二章 备用金管理的原则和分类
第二条 备用金管理的原则:
1、坚持预算管理原则。备用金的申报和借支必须在预算的范围内,没有列作预算的备用金不得借支。
2、专款专用原则。借款人不能编造借款理由,套取使用备用金,已提取的备用金不得挪作他用。
3、时效性管理原则。定额备用金的时效为一年,临时备用金时效为一个月。
4、权责对等,责任连带原则。部门负责人为其借用备用金员工的第一管理人,借款人为部门负责人的,主管领导为其第一管理人。第一管理人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审核下属借用备用金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借款标准,并督促其及时办理冲账、还款手续。第一管理人在备用金不能按期收回时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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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备用金的分类
备用金是指公司员工以现金、银行存款方式借用的用作零星开支、业务采购、公务出差等业务的款项。为简化借支及冲账流程,将备用金分为定额备用金和临时备用金。定额备用金指因支出项目固定、支出业务频繁等原因需要周转使用的现金,具有时间长、固定性强的特点;临时备用金指因临时性的需要而借支的现金,具有时间短、一次性的特点。
第三章 备用金借用程序
第四条 员工借用备用金时,应先到财务部门索取公司专用借款单据,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借款日期、借款人、借款用途和借款金额等事项,经部门负责人核实审签,报主管领导、公司法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财务人员审核借款单填写格式及签字内容,并核对其是否有预算资金,确保无误后才能办理付款手续。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物资和设备采购人员、小车司机可以借用定额备用金,其他工作人员因经济业务频繁等原因确需办理定额备用金的,由所在部门填写文字申请,经公司法人、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公司物资和设备采购人员定额备用金最高标准为6000元,小车司机定额备用金最高标准为3000元。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定额备用金标准的,由所在部门填写增加定额文字申请,经公司法人、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备用金的报账程序
第七条 工作人员因临时出差借款的,应自返回公司之日起一周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冲账和还款手续。其他临时业务借款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一月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冲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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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手续。
第八条 工作人员办理定额备用金的,最长借款时间为一年(不跨年度),每年末清理一次。年度内可周转使用所借资金,无需办理冲账及还款业务。
第五章 备用金管理要求
第九条 备用金实行本人借支本人负责,第一管理人负连带责任的管理办法,不得转给他人。借款人无法偿还时,相关损失由第一管理人承担,若存在特殊情况,由借款人或第一管理人写出书面申请,按法定代表人批示的意见办理。
第十条 工作人员借用定额备用金额度,由所在部门根据实际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额度标准进行合理核定,同时每半年对使用人员、额度和用途范围审定一次,审定结果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借用临时备用金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冲账和还款,超出规定期限15日不冲账或不还款者,财务部门除在工资及其他收入中扣除借用金额外,可按每日0.3‰的比例扣罚滞纳金。临时备用金实行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借用定额备用金人员应在每年末财务部门清理时全额冲账和还款。如需继续借用的,应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超出规定期限不冲账或不还款者,财务部门除在工资及其他收入中扣除借用金额外,可按每日0.3‰的比例扣罚滞纳金。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的备用金管理人员每月末对备用金台账进行核对盘点,及时督促借款人冲账和还款。
第十四条 借用备用金员工在工作变动或离职时,人力资源部门须及时书面通知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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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核对调整相关财务手续,待财务部门反馈后方可办理员工变动或离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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