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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23-05-25 来源:星星旅游
关于印发《城关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

为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市财政局、卫生局《兰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城关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城关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兰州市城关区卫生局 2012年12月31日

附件

城关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兰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和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按照国家和省市卫生部门规定的项目执行。

第五条 按照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

服务的宗旨,区财政局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拨付和监管的主体责任,卫生局协助财政局做好管理工作。财政局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第六条 根据规定,中央和省市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区级财政配套资金随同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下达。当年按照确定的服务人口和补助标准,年初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绩效考核情况一并结算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及区级配套资金。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办法另发。

第七条 区财政局会同卫生局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使用上级财政资金并及时足额落实本级财政配套资金。

第八条 区卫生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合理确定全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标准, 根据绩效考核办法为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标准提供依据。 第九条 区卫生局应会同财政局确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向社会予以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区卫生局按区域内服务人口数和人均补助标准安排资金,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统筹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并对资金的安全性、合理性和绩效情况实行追踪问效,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区卫生、财政局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绩效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经考核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补助资金或取消其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资格。

第十二条 区财政、卫生局根据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辖区内服务人口数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以及人均经费标准,在全面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补助额度。

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按照每村每年6000元的平均标准安排总补助额度,在分配资金时,要考虑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地域特点、服务成本、绩效考核等因素确定具体补助金额,对于服务对象较多,任务较重或在边远山区的村级医疗机构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上级部门出台新的规定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区财政实行预拨制和考核结算制相结合的办法拨付补助资金。按照确定的年度补助资金总额,按一定比例预拨。 第十四条 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的

各项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服务成本,将补助资金用于相关的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必要的耗材等支出,不得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外的支出。

第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会计法》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及《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实施细则》,加强资金管理。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乡居民收费。 第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计制度,记录、汇总服务日期、对象、数量、质量、提供人等详细资料,经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每月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卫生局负责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对于虚报、瞒报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责令立即纠正,

同时相应核减专项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补助资金或取消其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资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要会同卫生局利用相关媒体或公共场所,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实施情况和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定期进行公示,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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