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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申报表

2020-02-09 来源:星星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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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号:

用人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人、元

单位经营地址 单位经营区划 基本信息 法 定 代 表 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证 单位银行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上年度财务 实际列支数 职工人数 工资总额 本期申报差额 差 额 扣 减 因 素 项 目 申报数与报表数差额原因 2017年减少参保人员 保险关系在原单位人员 聘用退休人员 人数 工资总额 项 目 2017年新增参保人员 挂靠本单位参保人员 其它 合 计 审核差额 单位缴费 水平 本期申报 年申报缴费基数 2017年度月人均 申报缴费基数 2018年度月人均 申报缴费基数 增 加 因 素 人数 工资总额 银行帐号 缴费人数 区 街道 社区 联 系 人 姓名 联系电话 QQ或微信号 邮编 邮箱 申报情况 劳务派遣(代理)人员 实习人员 其它 合 计 上表数据信息按国家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填报,本人确认是真实的、合法的。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我单位已将本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数额公示,并保留了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确认的原始资料备查。 工会主席/职代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意见: 签章(已申报 、 转书面复核、 转实地复核 ) 受理人: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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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申报时间 2018年4月1日至6月20日 二、申报情况

(一)上年度财务列支数

1、职工人数:指用人单位2017年底从业人数。

2、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2017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应与在税务部门申报的工资总额相一致。

(二)本期申报

1、缴费人数:指用人单位实际应申报人数(即《花名册》中人数,在录入《花名册》时切勿调整表中各列顺序和添加与申报无关的字符。《花名册》“备注”栏中显示已离职状态的人员均须填列。

2、年申报缴费基数:指应申报人员申报的2018年度月缴费基数之和乘以12个月。 3、用人单位为职工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与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相一致。 (三)本期申报差额

本期申报的年缴费基数与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差异数,即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扣减因素合计+工资总额增加因素合计=本期申报的年缴费基数。

(四)单位缴费水平

1、2017年度月人均申报缴费基数:指用人单位2017年度申报的月人均缴费基数。 2、2018年度月人均申报缴费基数:指用人单位2018年度申报的月人均缴费基数,即本期申报的年缴费基数÷缴费人数÷12。

三、申报数与报表数差额原因 (一)扣减因素

1、2017年减少参保人员人数及工资总额:用人单位2017年减少的参保人员总数及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数。

2、社会保险在原单位人员及其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使用的社会保险在原单位缴纳的人员及其发生的工资总额数。用人单位需提供社会保险关系在原单位的花名册,非我市参保人员须提供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2017年参保缴费证明,超过纳税起征收入的,需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3、聘用退休人员及其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使用的已退休人员总数及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数。用人单位须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及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超过纳税起征收入的)等。

4、劳务派遣(代理)人员:指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委托代理人员总数及其发放的工资总额数。用人单位委托本市中介机构使用劳务派遣(代理)人员的需提供《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与用工单位工资确认表》(此表由中介机构填报并经用人单位确认)。中介机构在外地参保的,须附代发工资或劳务结算凭证和协议,以及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参保证明。

5、实习人员:指用人单位使用的实习生等不属于本单位参保对象的人员及其发放的工资总额数,使用实习人员的,用人单位须提供实习协议、学生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填列不属于上述六项需扣减的因素。有此项因素的须另附文字说明。 (二)增加因素

1、2017年度新增参保人员:指在2017年新进单位参保且未支付满12个月工资的人员(不含2017年1月份进单位且领取工资人员);当年新增参保人员后又在当年离开,不需作为2017年新增人员,可在2017年减少参保人员中填列(包括工资总额)。

2017年度新增参保人员工资总额:按2017年度新增参保人员应申报的2017年度月缴费基数乘以其未发工资的月份计算。例如某职工2017年5月到单位参保,其2017年5-12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即申报的2017年度月缴费基数为3500元,则2017年度新增参保人员工资总额应为其1-4月份差缺的工资总额14000元(即3500×4=14000)。

2、挂靠本单位参保人员:指在本单位参保缴费但本单位不发放工资的人员,工资总额按其申报的年缴费基数确定。

3、其他:其他需要调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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