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发包人(甲方):四川富纬欣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承揽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甲乙方经协商一致,对三利云锦高层住宅项目外立面石材装饰工程的外立面钢骨架焊接、外立面干挂石材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一、保修范围和内容
1、保修范围:《工程项目分项承揽协议》约定的承揽范围及按约定增加的承揽范围; 2、保修内容:《工程项目分项承揽协议》约定的承揽工程内容及按约定增加的工程内容。 二、保修期限
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如下: 1.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1.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1.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1.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1.5植物保养期1年、保活期为1年,其中胸径~15CM以上的乔木保活期是2年; 1.6其他项目保修期2年。
2、质量保修期自《完工通知书》签发日期之次日起计算。 3、延长保修期限的约定。在保修期内出现下述情况:
(1)工程质量出现系统性缺陷,即同类缺陷出现3次及3次以上;
(2)单个或多个缺陷项目价值达到承揽工程决算总价的10%以上;
(3)修复的项目在技术上需要时间验证其使用功能,则保修期应作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以原保修期的50%为限,在保修延长期内,扣留的保修金按全部保修金的50%计算,延长保修期从质量缺陷被修缮处理完毕并经甲方保修代表签字确认日期之次日起计算。
三、双方人员
1、甲方授权甲方保修代表处理与本工程质量保修相关的业务,代表甲方行使承揽协议约定的权利并履行承揽协议约定的职责。甲方的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甲方保修代表签字后发给承揽人。甲方保修代表: 职务: 联系电话:
2、承揽人授权承揽人保修代表处理与本工程质量保修相关的业务,代表承揽人行使承揽协议约定的权利并履行承揽协议约定的职责。承揽人的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承揽人保修代表签字后发给甲方。承揽人代表: 职务 联系电话:
3、承揽人保修人员:
3.1在保修期内,承揽人须配置工种齐全的保修小组在现场专职从事本工程的保修工作,并在工程移交时将保修小组人员名单报甲方。
3.2承揽人须按甲方要求对其保修人员进行保修的专业及礼仪培训。保修小组人员须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自带鞋套和笔录工具、文明施工、文明用语、不得与客户发生任何争执,否则甲方视具体情况给予处罚。
3.3每一处缺陷的保修处理无论保修内容的多少,全部保修人员均应一次到位避免影响保修工作。
3.4保修人员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及客户的监督。 四、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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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修通知:甲方仅以电话通知承揽人,故其电话须确保24小时开通。若联系电话有变化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无法联系时,视为承揽人已收到甲方的通知,承揽人不得对此有异议。待承揽人到达现场后甲方以《工程质量保修通知单》对保修通知进行确认。 2、保修时间要求:
2.1影响客户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室内外装饰驳落;渗漏水、管道爆管、管道堵塞;电气线路漏电、短路、打火、跳闸、突然停水停电;门窗无法开关等等)1小时内赶到现场; 2.2一般常规性工程质量问题2小时内赶到现场;
2.3承揽人须在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保修工作。
3、保修质量保障措施:
3.1承揽人接到通知后须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提出保修方案,方案应得到客户及甲方的认可。
3.2承揽人须采取切实可行的保修措施以确保每一处质量缺陷得到及时有效的修缮处理,以免同一部位、同一质量缺陷的重复发生。
3.3承揽人完成每项保修工作后必须经客户及甲方在《工程质量保修通知单》上签字确认,如无客户及甲方的签字则视为未履行保修职责。客户及甲方的签字确认仅证明承揽人已对甲方通知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过处理,但不承担其他责任。
3.4甲方有权对承揽人的维修过程和质量进行监控,必要时可对维修结果要求进行质量检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承揽人承担。
3.5承揽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以下简称第三人)代为保修,由此发生的保修费用、损害赔偿及相关责任概由承揽人承担:
a、在接到甲方保修通知后虽及时到现场,但在保修过程中不负责任或推诿或保修不力; b、在接到甲方保修通知后拒不到现场处理问题;
c、超过规定的到场时间后2小时仍未赶到现场;
d、超过规定的时间仍未完成保修工作,且不主动向甲方报告;
e、有使用不合格的保修材料或偷工减料的行为;
f、对同一位置经过一次保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或保修质量未达到保修质量标准; g、不履行对甲方及客户的约定或承诺;
h、因保修人员服务行为造成客户强烈投诉。
3.6保修期内发生的水电费,由甲方提供水、电源接驳点,费用由承揽人承担。
五、保修费用
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2、对难以划分责任或对责任问题的认定分歧较大时,甲方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责任分摊,除非承揽人有足够的理由证明非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缺陷而导致保修,否则承揽人对责任分摊不得有任何异议,承揽人按分摊比例支付保修费用。 3、代保修费用:
3.1代保修费用:代保修费用指承揽人未严格履行保修义务、违反本协议约定,发包人另行委托第三人代为保修处理所发生的保修费用。
3.2承揽人须严格履行保修义务、承担保修责任、支付保修费用和赔偿损失,否则代保修费用及损失均由承揽人承担,甲方有权从本工程质保金中优先扣除,不提前通知承揽人。
3.3如本工程质保金不足支付代保修费用及赔偿损失,则不足部分甲方有权从承揽人承揽甲方的任何一项工程中优先扣除,若承揽人未继续承包甲方的工程亦须向甲方支付,否则甲方以法律手段向承揽人进行索偿。
3.4如本工程质保金已结清后又发生应由承揽人承担的费用,则该费用甲方有权从承揽人承揽甲方的任何一项工程中优先扣除,若承揽人未继续承揽甲方的工程亦须向甲方支付,否则甲方以法律手段向承揽人进行索偿。 3.5代保修费用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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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若承揽人参与,则由承揽人、甲方及第三人共同确定;
b、若承揽人拒绝参与,则由甲方及第三人确定,承揽人须无条件接受。 3.6代保修费用的支付标准:承揽人按经确定的代保修费用的两倍支付给甲方。
六、赔偿损失及处罚 1、赔偿损失:
1.1损失指因承揽人未严格履行保修义务、违反本协议约定、承揽人原因的工程质量缺陷给甲方或客户所造成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 1.2损失的确定:
a.若承揽人参与,则由承揽人、甲方及客户共同确定;
b、若承揽人拒绝参与,则由甲方及客户确定,承揽人须无条件接受。 1.3损失的赔偿标准:承揽人按经确定的损失的1.20倍赔偿给甲方或客户。 2、处罚
2.1处罚:违反本保修协议第三3.2款的规定,按500元/人·次进行处罚。 七、质保金
1、质保金的扣留:详见承揽协议条款第七条第5款的约定。 2、质保金的支付程序:
2.1保修期满且承揽人已全面履行其保修义务后,承揽人向甲方申办《工程质量保修完成证书》;
2.2承揽人填报(保修金结算审批表》并经甲方保修代表签字后办理付款手续; 2.3申报须齐备的资料:
a、《保修金结算审批表》及《工程质量保修完成证书》,均为原件; b、《承揽工程结算协议书》及最末次《承揽工程付款书》,均为复印件。
2.4甲方在每期保修金结算后20天内将当期应付质保金(扣除该期发生的应扣款项)无息支付给承揽人。 八、其他
本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为承揽协议附件,保修期满且承揽人已全面履行其保修义务,结清保修金后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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