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介
为进一步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加速首都人才战略的实施,吸引并鼓励各类优秀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为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人才保证,北京市从2003年6月30日起实行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
2.持《工作居住证》可享有的优惠项目
持《工作居住证》在以下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1)其子女在京入托、入中小学就读,免收借读管理费;
(2)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房、批准上市的已购公房和存量房;按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3)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可在本市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4)可申请办理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以及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5)可在本市创办企业,可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项目资助;
(6)可列入本市人才培养计划,并可参加本市有关人才、专家奖励项目的评选;
(7)可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注册登记;
(8)可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可按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3.申请条件
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聘用的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工作居住证》:
①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 ②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
③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
4.所需材料
(1)拟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受聘企业情况证明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2)拟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在京固定住所证明: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房屋的,提供派出所和房管部门出具的准许房屋出租的证明以及与业主签定的租房协议;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借住亲友房子的由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
(3)聘用合同;
(4)近期一吋同版免冠彩色照片四张;
(5)配偶和子女随往还需提供:结婚证书、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合同、独生子女证(两个子女的须提供二胎准生证明,若双胞胎、多胞胎提供出生证明即可)等。 5.申办程序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实行网上申报制度。步骤如下: (1)用户注册; (2)用户登录;
(3)填报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4)打印《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 (5)准备相关材料报区县人事局审核。
更详细的情况见北京人事人才信息网(WWW.BJP.GOV.CN)“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网上申报指南”。
6.联系单位 北京市人事局
电话:65245084 65248853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加快首都人才战略的实施,吸引并鼓励各类优秀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
(市人事局 二OO三年四月)
为进一步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加速首都人才战略的实施,吸引并鼓励各类优秀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为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人才保证,现就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原则是总量控制,市民待遇,柔性流动,依法管理。
二、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以下简称《工作居住证》)的单位,应优先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吸纳所需各类人才。对于本市紧缺的人才,可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
三、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聘用的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工作居住证》: (一)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 (二)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
(三)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
四、持《工作居住证》在以下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一)其子女在京入托、入中小学就读,免收借读管理费;
(二)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房、批准上市的已购公房和存量房;按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可在本市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四)可申请办理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以及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五)可在本市创办企业,可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项目资助; (六)可列入本市人才培养计划,并可参加本市有关人才、专家奖励项目的评选;
(七)可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注册登记;
(八)可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可按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五、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由聘用单位向其注册地所在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报市人事局审定核发。《工作居住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可办理延期手续。
六、《工作居住证》遗失或需变更聘用单位、居住地址等内容的,应及时向所在区县人事局申请办理挂失、补发或变更手续,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七、持《工作居住证》满3年的,经聘用单位考核推荐,根据其能力、业绩情况,对于符合年度人才开发目录要求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八、本意见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九、本意见自2003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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