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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平时作业(一)
一、名词解释
1、权利瑕疵担保:(P89)即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担保标的物不存在权力上的瑕疵,不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使买受者人利益受到损害。
2、消费者保护法:(P38)指由画家制定、颁布的具有保护消费者功能的各种法律规范。
3、产品质量认证:(百度百科)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4、物之瑕疵担保:(P89)即出卖人担保其出卖之物具有该物通常所具有的或出卖人所担保的品质。
5、商业贿赂:(P216)是指商品交易和服务活动中,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用过不正当手段收买对方当事人或其成员或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以促成交易或获得优惠交易条件的行为。
6、虚假宣传:(P217)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品质和经营者的情况,所做的引人误解的散布和传播。
7、商业诽谤行为 :(P219)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8、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P274)是经营者违反保护消费者的法律规定的或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而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9、消费者争议:(P298)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争议。
10、仲裁:(P305)即有第三方根据当事人间的仲裁协议,以中间者的身份,按照一定的程序,对纠纷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活动。
11、商业广告:(P268)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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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广告。 12、调解:(P301)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以促成争议双方当成解决纠纷的协议的活动。 二、简要论述
1、什么是消费者?你认为消费者概念应如何界定? 答:(P58-P60)
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
界定:1、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商品或者就收服务的人。
2、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是由经营者提供的。 3、消费者是进行生活性消费活动的人。 2、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哪些? 答:(P66-P78)
权利包括: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得到可供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义务包括:
3、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哪些特色? 答:(网络)
①明确消费者的权利而未规定其义务,强化经营者义务另而未设定其权利,体现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消费者为本位的方法意图。
②建立了具有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即对由于期诈受损的消费者,经营者要给以加倍赔偿。这一规定有助于遏制不法经营,鼓励消费者依法维权,是对我国民法赔偿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③确立了销售者先行赔偿原则。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也可以向生产者索赔。在向销售索赔时,不论是否销售者责任,销售者都应予以先行赔偿,其后再向责任人追偿,这种规定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减少了推诿扯皮现象。
④将农民购买,使用农用生产资料纳入法律调卷范围,保证处于弱者地位的农民的生活和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
⑤确立了国家专门保护和全社会共同保护的原则,形成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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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费者争议解决途径包括哪些? 答:(P298)
包括: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消费者协会调解、行政申述、仲裁和诉讼解决。
5、经营者品质担保责任的承担要件。 答:(P142)
1、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存在瑕疵 2、瑕疵于标的物转移消费者时业已存在 3、消费者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4、消费者及时履行了瑕疵通知义务 6、消协在消费者争议调解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P302)
1、严格遵守自愿原则 2、不得拒绝调解 3、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4、依法公正地进行调解 5、不得妨碍当事人行使诉权 7、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特征。 答:(P39-P40)
1、消费者保护法是以消费者利益为保护对象的法律 2、消费者保护法是具有预防、救治功能的法律 3、消费者保护法是具有综合性质的法律 4、消费者保护法是法律渊源非常广泛的法律 8、消费者保护法的价值取向。 答:(P41)
1、消费者人身、财产的安全 2、消费者交易公平 3、消费者福利
9、商业秘密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P217-P218)
1、它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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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3、具有实用性 4、具有明确性
5、权利人以秘密对待,并采取保密措施不让其为其他人所知晓。 10、哪些行为侵犯商业秘密? 答:(P218)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其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的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述所列的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11、哪些低于成本价销售的商品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答:(P218)
1、推销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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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次作业
一、不定向选择题
1.女青年张某去一家服装店买衣服。进店后,她停在了一排假时装模特前,在看中了一个模特所穿的新款衣服后,她顺手摸了一下模特的上衣袖子。谁料,模特的胳膊突然掉到地板上,两根手指被摔断了。张某忙向服装店老板赔不是,但服装店老板却要求她赔偿模特两根指头摔断的损失10元钱,否则休想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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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无奈给这位老板赔偿了10元钱。随后,张某投诉至消费者协会,要求服装店老板赔礼道歉,退还所收的10元钱。
本案中,服装店老板侵犯了张某的权利有( AB ) A.知情权 B.选择权 C.公平交易权 D.求偿权
2.1998年10月17日,孟某按商家所登广告来到郑州市德化街妇儿大楼电器商场购买一台“家宝”VCD,并得到广告所登赠送10盘正版光碟、两只高级话筒,价值380元。回家后孟某发现光碟上字迹模糊,且其上书写的出版社与产品包装不符。后经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鉴定,商家所增10张光碟均为盗版非法音像制品。孟某认为商家赠品价值与其广告所述380元价格不符,且商家广告还称“发现假冒商品奖励1万元”。遂将此光碟连同话筒送至郑州市二七区消费者权利保护协会,消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意见分歧太大,调解未成。在索赔未果的情况下,孟某依法起诉,将妇儿大楼电器商场作为被告,要求被告依法作出“1+1”赔偿,并同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200元。
本案处理结果应该为( A ) A. “1+1”赔偿
B. “1+1”赔偿,另外孟某可以获得奖励1万元 C. 孟某可以获得奖励1万元 D. 不能获得赔偿
3.王五于2001年9月在快乐超市购物时花2000元购买了10件花旗参含片,付款出店后即发现花旗参含片已超过保质期限,即返身回超市要求退货,并要求加倍赔偿。快乐超市老板检查包装后,发现花旗参含片确已超过保质期限5天,遂同意退货,但以自己不是有意销售而只是疏忽,没有欺诈的故意为由不同意王五加倍赔偿的要求。双方争执不下,王五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责令快乐超市因销售过期食品加倍赔偿自己4000元人民币。
本案处理结果应该为( AC )
A. 退货 B. 加倍返还 C. 原价返还 D. 适当赔偿
4.2001年7月,娄先生购得一处门市住房,在与中房集团哈尔滨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注明该房屋的建筑面积是70.40平方米。娄先生说,开发商称该房的使用面积是47.25平方米。但装修房屋时,娄先生发现,他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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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邻居的小。娄先生便到房产部门查了测量图纸,得知此房的使用面积是41.85平方米。即使按照商品房最大销售系数1.49计算,也不过62.35平方米,与购房合同和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相差8平方米多。 本案处理结果应该为( B )
A. 退款 B. 加倍返还 C. 不予赔偿 D. 适当赔偿
5.自有人类社会以来,就有生产和消费,有生产者和消费者,因而就有消费者问题。( B )
A. 正确 B. 错误
6.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消费者自身素质的提高,消费者运动的目标逐渐扩大,消费者所关心商品和服务的范围扩大,除商品的安全外,下列方面也成为消费者运动的重要内容。( ACD )
A. 交易公平 B. 不当营销 C. 消费教育 D. 环境保护
7.中国第一个消费者协会河北省诞生地为( D ) A. 北京 B. 广东深圳 C. 广州 D. 河北省新乐县
8.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有特色的法律,其特色表现在( ABCD )
A.体现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消费者为本位的立法意图 B.建立了具有惩罚性的赔偿制度 C.确立了销售者先行赔偿原则
D.保证处于弱者地位的农民的生活和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
9.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宗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至第6条的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项( ABCD )
A.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B.国家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
C.消费者保护与国家经济文化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 D.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10.1995年12月3日,全国首届珠宝首饰展销会在江西南昌召开。南昌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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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职工杨某在展销会某柜台用1000元购得猫眼和五星宝石各一枚,因担心其质量,便到展销会检测组请求检测,检测结果发现猫眼和宝石均为玻璃制品。杨某遂向省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处理。
处理结果:省消协受理后,会同省电视台进行调查、抽检,证实该柜台销售的猫眼和宝石确属假货。
本案处理结果应该为( B )
A. 退货 B. 加倍返还 C. 原价返还 D. 适当赔偿
11.下列案件属于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行为的有( CD ) A. 福建省一个生产假冒3600余吨螺纹钢的特大案件 B. 内蒙古查获销售“黑心棉”儿童毛绒玩具案件 C. 山东查获85吨掺假棉花案件
D. 河北一个窝点准备加工销售11万只“注水鸡”
1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 AB )不受损害的权利。
A.人身 B.财产安全 C.名誉 D.生命健康 13.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交易,享有( ABC )的权利
A.知悉真实情况 B.自主选择 C.公平交易 D.获得赔偿 14.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 ABC )。 A.比较 B.鉴别 C.挑选 D.强迫交易 15.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有( ABCD )。
A.《消法》 B.《产品质量法》 C.《食品卫生法》 D.《广告法》
二、简述题
1.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内容。
答:(P67)消费者所依法享有的了解与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有关
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感觉书上没有找对,网络上)
①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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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情况。
③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2.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含义及特征。
答:(P70)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于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
(P70-P71)特征:①公平交易权首先表现在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应当具备公众普遍认为其应当具备的功能,即商品应具有适销性。
②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或服务的定价合理。
③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的计量正确,不得克扣,短斤少两。 ④交易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
3.经营者义务包括哪些?
答:(P80)包括:①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 ②基于合同而产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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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平时作业三
一、名词解释
1.消费者组织(P108):指由消费者设立的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是“公民社
会”赖以存在的一种形式。
2.消费者的选择权(P69):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其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
务的权利。
二、多项选择题
1.广义的消费者保护法包括【P38】( ABCD )。
A《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B《反不正当竞争法》 C《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D《保护消费者准则》 2. 经营者法定义务主要有【P85-P91】( ABCD )。 A产品、服务安全保证义务 B售后服务义务 C不得不当免责的义务 D出具凭证、单据义务 3.消费者的权利包括【P70-P76】( AB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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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受教育权 B受尊重权 C获得赔偿权 D公平交易权
4. 下列哪些选项可能成为《消法》上的消费者?【P58】( CD ) A某有限责任公司 B 某学校 C成年的自然人 D未成年人
5.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法定义务的特征是【P80】( BC )。 A可选择性 B基础性 C强制性和补充性 D一般性
6.美国总统肯尼迪提出的消费者的四大权利是【P15】( ABCD ) A安全权 B了解权 C选择权 D意见受尊重权
7.我国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有【P111-P113】( ABC ) A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B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C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D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活动;
8.消费者安全权包括以下哪两个方面的内容【P66】( BC ) A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 B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权 C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 D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 9.经营者的义务主要有【P80】( AB ) A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义务 B基于合同而产生的约定义务 C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约定义务 D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法定义务
10.消费者侵权赔偿的范围包括( ABCD )
A人身伤害 B财产损失 C精神损害
D在解决因以上原因而发生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过程中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简答题
1.经营者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的关系是什么?【P80-P81】 答:①约定义务不得与强制性法定义务相抵触
②尽管有法定义务存在,但法定义务是法律对经营者的基本要求,故消费者与经营者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经营者承担比法律规定更严格的义务
③约定义务可以改变补充性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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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费者协会不能从事哪些行为?【P116】 答:1、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2、不得以谋利为目的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3.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原则。【P50-P54】 答:①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
②消费者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 ③国家与社会干预原则 ④综合法律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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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平时作业四
1.王某因至上海参加药品交流会入住银河宾馆1911客房。某日下午4时40分左右,王被罪犯丁某杀害于客房内,并被劫取了所带财物。罪犯丁某于当日下午在宾馆电梯七次上下,宾馆未对丁进行访客登记,亦未注意其行迹。王所住的房间门上配有“窥视孔”、安全链及自动闭门器,门后张贴有“看清门外访客再开门”等内容的安全告示。
事发后,被害人父母诉请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银河宾馆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同时要求银河宾馆承担侵权责任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王之死及其财物被劫系罪犯丁某所为,与宾馆在管理工作中的过失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上海市银河宾馆并非共同加害行为人,故原告要求宾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法律根据。即使王与该宾馆之间构成合同关系,双方应由合同调整,而不能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调整。银河宾馆未兑现其关于服务质量的承诺,可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数额按实际情况酌定。遂判决上海银河宾馆赔偿8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上诉。一审原告诉称:宾馆在管理中的过错与王某之死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王之死系罪犯的犯罪行为与宾馆的不作为共同造成,宾馆应承担侵权、违约及“消法”上的责任。一审被告称:王住店不是一种生活消费,不符合消费者义务单一性和经营者责任单向性的特征,因此本案不适用“消法”;宾馆在王住店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即便存在,其过失也不足以造成王死亡,宾馆行为与王之死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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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问题:
1)顾客入住旅馆后,与旅馆之间形成了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答: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
2)旅馆是否必须保障顾客的安全?
答:必须保障顾客的安全。不论是从“消法”还是“合同”法中都明确了双
方的权利与义务。作为旅馆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健康等权利、
3)廉价旅馆与高档旅馆安全义务是否相同?
答:是相同的。作为合同义务方,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等相关权利。
4)旅馆提供的服务内容是否包括保障安全,特别是生命安全?
答:包括。根据消法的规定,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或是服务时,应当享有安全权等权利。
5)对于那些被追杀的人,是否旅馆就是最好的避险地?
答:应当是最好的紧急避险的地方。因为作为服务性场所,其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措施,来保证正在使用其服务人员的安全,比如:消防,保安等。
6)顾客被杀,是否应当向犯罪人要求赔偿?如果不能破案,责任谁承担?
答:应当向犯罪人要求赔偿。但是作为本案来说,犯罪人与旅馆两者后果虽
然相同,但一个为故意,一个为过失,一个行为方式是作为,一个是不作为。所以旅馆应当承担其在提供服务中因为过失不作为产生的后果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没有找到犯罪人之前,应当向旅馆索要赔偿。
7)如果要求旅馆承担责任,其法律依据如何?
答:根据《合同法》第122条之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旅馆没有很好地执行其应尽义务造成过失,所以应当视为没有有效地履行合同内容,视为违约。
2.1990年3月1日,原告何新在上海某卫生洁具公司(以下简称“洁具公司”)购买了一台浙江省某市新华日用电器厂(以下简称“新华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价格350元。同月3日,原告何新又购买了一台上海某无线电厂(简称“无线电厂”)生产的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价格34元。当月中旬,何新在家中安装了这两件电器。四月1日晚,何新的妻子用该淋浴器洗澡时被电击死亡。
为此,原告何新向上海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因洁具公司、新华电器厂、无线电厂生产、销售的淋浴器及漏电保护器质量有问题,致使其妻在使用中被电击死亡,要求以上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5800元,两台电器按退货处理。
被告洁具公司称:淋浴器是本公司代销的,赔偿责任应由产品制造者承担,本公司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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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新华电器厂辩称:其生产的淋浴器部分产品确有质量问题,但无线电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失灵,以及原告安装不当,也是其妻触电死亡的原因,无线电厂和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无线电厂辩称:淋浴器质量不合格,是原告之妻触电死亡的主要原因,新华电器厂对此应负主要责任;原告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安装大功率电热淋浴器,致本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失效酿成事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本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无质量问题,可酌情予以补偿。
某某法院受理此案后,请技术监督部门对原告所购淋浴器、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论认定:事发现场的不锈钢淋浴器接地线路接触不良,电源绝缘不好,电源进线端与保护盖之间有电击穿,使外壳带电,该产品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多功能漏电保护器接线正确,脱口线圈已严重烧坏,线圈回路中可控硅及三只二极管击穿,导致该漏电保护器失效,该保护器质量有问题。同时查明:原告安装淋浴器时,未按产品说明要求装好接地线;按照供电部门的规定,安装耗电严重的电热淋浴器,应向供电部门申请批准后派人安装,原告并未申请而自行安装。
如果你是一名法官,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判决?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进行了判决,即依照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的生产厂家新华电器厂和无线电厂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作为参考不写】本案涉及的是一起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死亡的严重事故。《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使人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法律对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所作的原则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产品质量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所谓\"缺陷\",根据《产品质量责任法》第46条规定,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据此,缺陷产品包括质量不合格产品。对电器产品来说,质量标准包括其安全性能保障、工作电流大小、工作电压适用范围等质量标准要求。产品质量应当由制造者来保障,销售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是合格商品,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负有这种社会保障义务。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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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要承担因使用该产品造成的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
纵观本案,经质量鉴定,被告新华电器厂生产的淋浴器电热管绝缘不好,产品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明显属于不合格产品。这是造成原告之妻被电击死的直接原因,该厂负有直接责任。被告无线电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经质量鉴定也有问题,对原告之妻电击死亡负有次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作为一种严格责任,是不能靠消费者使用方式正确来保证的,在产品质量责任问题中,并不包括消费者是否正确使用的因素。本案原告擅自安装耗电严重的淋浴器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且原告的行为违反的是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即供电法律规范,它应当对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既由供电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因此,让原告对被害人死亡事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于法无据。
3.2001年3月15日,某市消费者李某购买了当地一家建筑安装公司的一套住房,总价65780元。李某交付了54800元房款,打了10980元的欠条,建筑公司出具了65780元的财务收据。入住后不久,李某发现房子多处断裂,开始协商退房,随后又获悉,这套住房是开发商在1999年底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某市建委已经下发了拆除令,法院正在强制执行,而且整栋楼房的房产证又被抵押给了银行。李某此前对这些毫不知情。2001年11月8日,李某以欺诈销售商品房为由,将这家公司诉至该市山城区法院,要求依据《消法》予以双倍赔偿。2002年2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这家公司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判决双倍赔偿。被告不服,上诉至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5月29日,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仍不服提起申诉,被法院驳回。
问题: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有法律依据吗?
答:有法律依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4、2001年5月,来自保定的陈某在北京某商场购买了一双由天津某皮鞋厂生产的皮鞋,价值人民币400元。购鞋的同时,陈某还领取了此商场发的“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质量卡。陈某回保定后,穿上了这双新购得的皮鞋。仅穿十天,此鞋鞋底即告断裂。陈某为此专程前往北京,找到店家要求退货。该商场承认皮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同意调换,但同时还表示,目前商场无现货可换,商场将与生产厂家进行联系,请陈某暂回保定等候该商场与生产厂家联系的结果。此后,陈某三次电话查询此事,商场方面总以生产厂家没有回音为由要求陈某继续等待。2002年3月,陈某再次赴北京找商场要求解决问题,商场仍给陈某以同样的答复。陈某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该商场退回购鞋款400元,并要求赔偿交通、误工费等人民币600元。
请问:法院应怎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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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有约定,承担“保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按照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法院应当判处:商场应无条件答应陈某退货,返还陈某400元购鞋款,同时还应该补偿陈某往返北京的交通费,误工费用。
5、2000年3月15日,徐某一家到某摄影公司拍照,在交了照相费及化妆费1275元后,共拍了10张照片,数日后徐某来取照片,却被告知:只有一张全家福照片,其余9张因技术问题全部报废,徐某要求摄影公司赔偿损失。
该案应如何解决?依据是什么?
答:摄影公司作为经营者,徐某作为消费者,双方成立摄影服务合同,摄影公司收取了徐某的服务费,即应提供双方约定的服务。摄影公司违约,应退回徐某1275元。
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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