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共4页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修方:舟山市普陀螺金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需要,委托乙方对 船进行修理,为明确双方职责,控制周期,提高修船质量,确保修理工程顺利进行,经双方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特签订合同如下,以资恪守。
一、修理工程及范围:
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船舶修理工程项目单为依据进行施工。
2、在修理过程中,普通修理及坞修加帐工程应由该船船长、轮机长、大管轮、大副、水手长等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甲方代表签字认可,分别在总修理周期和坞修周期三分之一的工程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并经确认。若加帐工程费用不超过本船修理费用的10%,且其单项工程不影响工程期限或坞期时,则乙方可按常规修理项目处理。若甲方在开工三分之一工程期限后提出或加帐工程并费用超出本船总修理的10%,且其单项工程将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按照具体情况,双方可对加帐工程的修理价格和修理工程期限另行协商确定。隐蔽工程不属于加帐工程,按照普通修理工程价格计算。
3、加减帐工程:应由该船船长、轮机长、大管轮、大副、水手长等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甲方代表签字认可,并经双方确认。若乙方对甲方的减帐工程项目已发生成本,并经甲方确认,则该施工费用由甲方负担。
4、在修理工程中,如甲方原因需返工的,应由甲方负责一切工料费;如乙方原因所造成返工的,其一切工料费由乙方负责。
二、修理周期:
1、船舶预定于2007年 月 日左右抵达乙方指定地点(凡油轮的均以清仓、测爆合格)及自抵达厂码头第二天起计算修理周期,双方预定修理周期为 天。最终为按实际修期结算。周期计算到该船舶修理完毕止。
2、在修理期内,若甲方提供的材料、配件不及时,新增工程项目或遇到足以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的不可抗力时,周期应相应延长,延长时间由双方议定。
3、在船修过程中,如发现施工部分有余油或易燃易爆物品影响施工时,由造成这种状况的一方采取措施清除。并经乙方检查合格后再继续施工,其影响的修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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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情况双方协商顺延。
三、修理费用结算及付款方式:
1、船舶修理费以工程项目价格为依据,除本合同第九条约定以外,按国家 1992黄本及补充规定《国内民用船舶修理价格标准》 100% 为基准,92本没有包含的修理工程项目按 1993 蓝本《修船价格手册》 120%为基准,以上两种价格本都不包含的修理工程项目,按照舟山地区修理市场价格计算,经双方协定,该船预定修理费 万元。包括企管费 %,法定税金 %。
2、其所用及领用的材料均按当前市场价并另加10%运杂费。
3、船舶修理总价的确认。船舶出厂前二天,乙方根据甲方签字认可的全船修理过的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单,由乙方按双方事先协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工程项目费用决算(包括增加工程)。甲方收到乙方编制的工程项目费用决算清单后,甲方应及时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办理妥决算手续。(一经确认不得轻易反悔)。
4、付款采用分期付款一次结清办法。合同签订生效后,按合同总价付给乙方 %计 万元。工程量完成70%时,再预付 %计 万元。其余待工程完工,检验合格船出厂前一天,乙方开出修理明细结算清单交给甲方,经双方在船出厂前一天共同审核最后结算后,款一次性付清,船方可出厂。
5、若预付款不能按时到位,而影响修理工程及周期的,则均应由甲方负责。 四、修理标准、船舶检验和工程验收办法:
1、乙方在修理中,应严格按照国家船检局技术规范,保证船舶修理质量。 2、船舶修理竣工后,由 方申请 船舶检验部门及有关人员进行检验合格后,填报船舶检验合格证书等有关技术资料,一式 份,除船检部门存档外,甲乙双方各 份。船检费由甲方承担。
3、验收办法:船舶修理完工后,先由船长、大副(甲板)、轮机长(机舱)代表船方签字,船方签字完毕后再由甲方代表签字,工程验收单方可生效,缺少船方和甲方代表任何一方签字的签收单都是无效的。
4、船舶修理合格交甲方后,因甲方操作不当所引起的损坏,由甲方负责。因乙方在修理中的质量或技术原因而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负责。双方争议时,由验船部门确定。
五、材料配件供应办法:
1、修理中所需 材料由乙方负责。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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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甲方负责。
2、特殊性机配件、设备及合同中所注明的材料由甲方供给。乙方尽力配合,协助解决。甲方所委托乙方的代购各种机件及材料,质量合格的,甲方应全部接收,如有质量问题造成的返工,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3、在船修过程中,凡拆割换下来的各种废旧物料均归乙方所有。 六、安全责任:
1、船舶抵达乙方码头及进出坞,机电操作由甲方负责,其它乙方密切配合。 2、按乙方规定进出坞必须租用拖轮,如甲方不租用拖轮的,由此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均应由甲方自负。如碰坏乙方码头及其他财产(设备)等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3、修理期间,除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之外,因乙方施工不慎,用工不当等发生的火灾、进水等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赔偿。如甲方造成此事故的发生,均应由甲方负责。
4、在船修期间,甲方应对船舶进行特定安全保险,保险费由甲方支付。 5、在修理期间,甲、乙双方的工伤事故各自负责。 七、甲方驻厂代表:
1、在船修过程中,甲方授权委托 同志为甲方驻厂代表。驻厂代表有权按照工程项目单上所列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对修理项目的增、减及隐蔽工程的维修。乙方所编制的对该船修理过的工程单必须由甲方驻厂代表和船长、大副(甲板)、轮机长(机舱)共同审核验收签字方可生效。
八、其它所需约定的事项;
1、甲方船舶靠码头后,不许向坞内外排放油污,倾倒垃圾、粪便。由此而造成的环保部门罚款均由甲方负责支付。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形式另作修改补充。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经双方协定,特对以下几项收费作如下规定:
1、喷砂:SA2.0级 元/M2,SA1级 元/M2,喷、(刷)油漆; 元/M2/度,手工除锈: /㎡,轻铲: /㎡,电磨: /㎡,高压淡水冲洗船体: /㎡,普通淡水冲洗: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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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平直钢板割换: 12000元/T,单块钢板割换30kg以下费用按实际工程量另计,X光拍片费用另计。
3. 管路拆换及各阀拆修均按92版本原价不下浮计费收取。拆装按拆换价20%计价。
4. 船上供用电: 1.8/度,供水: 10元/T(按表实抄见数计)。 5. 全船喷砂及手工除锈拆搭跳费: 6000元。钢板焊接拆搭跳费另计。 6. 进出坞租用拖轮及其它费用按实计费另作收取。 7. 割、焊、锌块(不分大小): 30元/块(锌块船供)。
8. 除锈、油漆工程中所需要的钢丝轮、砂轮片、漆(滚)刷等刷油漆用的工具均由甲方负责。
9. 起吊费: 200元/吊次或 元/小时。
10. 冷作电焊工 420元/8小时(该价包括电费、氧气、电石、焊条、乙炔、焊机设备,不包括钢材等材料费),雇用杂工及除锈油漆工 110元/8小时。
11. 其它所需约定事项:经双方协定,尾轴系拆装按92黄本价加50%收取,引航费2000元,如需代办船检、海事等有关手续,费用2000元。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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