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有限公司高新材料项目 1.2 工程地点: 工业园区 1.3 承包形式:包工包料 1.4 合同形式: 按实结算
1.5 建筑面积:施工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按竣工图及有关计算规则计算确定)。
1.6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按实结算工程总造价. 1.7工程暂定合同总价: 人民币 万元整 (¥ 0。00)。 1。8项目开工日期:以项目发包方的书面通知或监理工程师的开工令为准.
第二条 工程施工承包内容
2.1 施工内容以甲方确认的施工图及其说明、施工图会审纪要和设计变更通知为准(须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
2.2 具体施工范围:
2.2.1 土建工程(含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范围内道路、施工范围内围墙、门卫及施工范围内室外其它土建附属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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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装饰工程:包括施工图设计说明范围;
2。2.3安装工程: 水卫、电气、弱电管道工程、(弱电部分管内穿线缆除外),所有管道均施工至出外墙面1.5米处。
2.2。4其它工程:室内外消防系统、景观、绿化部分、办公楼及宿舍楼室内装修。(本项工程内容的造价结算方式另行协议商定)
2.2。5发包方根据设计进度与施工进度,逐一安排施工任务。在施工过程中乙方若无法满足甲方提出的进度要求的,甲方有权将该合同中的相关工程任务发包予其他施工队伍。
第三条 工程造价竣工结算
3.1 竣工结算依据
3.1.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3。1。2 《 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宣贯材料》; 3。1。3 《 省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指导》;
3。1。4 《 省建筑工程消耗量预算定额》(2005版); 3.1。5 《 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 3。1。6 《 省安装工程消耗量预算定额》(2012版); 3。1.7 《 省市政工程消耗量预算定额》(2005版); 3。1。8 《 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 3。1。9 施工合同签订日前 省已颁布实施的现仍然有效的有关工程造价的各项政策、法规予以执行,但本工程合同签订后所有新出台的政策性规定均不予调整,人工费调整及材料信息价除外.
3.2 工程量结算依据及顺序
3.2.1 依据甲、乙双方确认的现场签证资料确定;
3.2.2 依据甲、乙双方确认的竣工图及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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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3。2.3 竣工图及签证资料均无法明确的工程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或由审核机构会同甲、乙双方结合现场施工实际情况确定。
3。3 项目(材料)单价确定办法
3。3。1 本工程材料结算价格按20 年 月份《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市信息价》取定,邵武市信息价缺项的材料价格按《 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市信息价》取定 .以上两市信息价均缺项的材料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或询价取定.
3。3。2 机械台班费用按《 2017年第二季度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取定。
3.3.3 根据建设工期要求,允许使用塔吊、施工电梯,费用按标准定额计取,使用时间须由甲、乙双方签证确认。(建议参照原条款)
3.3。4本工程使用各种品牌规格的钢材、水泥材料结算价格以甲方签证确认的品牌、信息价为准。详见《施工合同附件》.
3.3.5 甲方指定品牌并由甲方进行市场询价的材料,若由乙方负责购买的,结算价格按甲方市场询价作为定额套价材料结算价格,定额套价后并计取相应的费率不下浮.
3.3.6若本工程出现无法直接套用定额的项目,依据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的价格做为结算价格(此类结算价格计税、不计费、不下浮)。
3。3。7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对钢筋大幅度上涨或下降在5%以内(含5%)的、商品混凝土和水泥大幅度上涨或下降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钢筋大幅度上涨或下降在5%(不含5%)以外的、商品混凝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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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上涨幅度或下降幅度在10%(不含10%)以外的,超过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差价=(施工期间使用材料用量及信息价(以进场验收时间为准)的加权平均价—基准控制价的信息价格2017年6月份)×实际使用量,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3.4 其他与工程造价结算相关事项
3。4.1 竣工结算时甲供材料计入工程造价,按规定计取有关费用。
3。4。2 按照上述依据计算确定的工程总造价,经甲、乙双方约定以税前可竞争部分造价下浮 %后作为本工程(审前)结算造价(即审前结算总造价=可竞争部分工程结算税前造价* %+不可竞争部分+税金)。其中:甲乙双方通过各种方式确定的项目单价或材料单价不下浮。
3.4。3 本工程项目按照本条款确定的依据及办法按实结算,工程实际施工方式、所用材料应当与计价依据设定的内容相一致,否则应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其中工程措施项目除外。
3。4.4 乙方在办妥其本身应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资料后一个月内须向甲方报送竣工结算资料,乙方如需补充与本工程造价结算相关资料的,应在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补齐,逾期则按已提交的合同、竣工图、签证资料等计算确定,其后果由乙方自负。竣工结算资料包括:
3.4.4。1 施工合同及加盖公章的完整竣工图;
3.4.4。2 经甲方确认并加盖甲方公章和乙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经济签证及设计变更资料;
3.4。4.3 竣工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含钢筋计算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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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结算书必须由有预算资质的人员编制,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必须加盖有效的预算员资格章和乙方公章;
3.4。4.4 上述竣工结算资料应同时提交书面资料及电子版资料。 3.4.5乙方在提交竣工工程造价竣工结算资料时应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其编制提交的竣工工程结算总造价其误差率严格控制在6%以内(含6%),如审定的工程总造价与乙方报送的工程总造价对比误差率在6%以上的,乙方承担该项目的所有审计费支付,此罚金由甲方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3.4.6 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整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工程造价审核事项,乙方必须在收到《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核对确认手续,或提出对工程造价审核有异议的项目。
3。4。6。1 《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由甲方负责送达乙方,乙方必须派结算书上加盖预算员资质证书有效证章的本人亲自核对,且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核对确认。如无异议,逾期视同乙方无异议.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进行确认,乙方应对此确认结果视为同意;
3。4。6.2 乙方对《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征求意见稿)若有异议,可提供有效证据,经甲方、审核机构确认后予以调整。乙方对调整后《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若仍有异议的,乙方可以对异议部分另行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重新审核,其委托费用由乙方承担。但最终结果必须与甲方、原审核机构共同确认;
3。4。6。3 若因乙方原因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办清结算的,结算时间顺延;若因甲方原因未能在乙方送审后的三个月内办清结算的,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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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款至报审工程造价的90%.若因甲方原因未能在乙方送审后的六个月内办清结算的,视同甲方认可乙方上报的结算价款,并在一个月内付至工程造价的95%.
3.4.7 本合同条款作为本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其他未提及的事项依照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或通用做法办理。
第四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4.1 本工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万元整,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此次工程合同内的(综合楼、 厂房、 仓库、 厂房2、动力车间、 仓库)工程封顶后15日内退还乙方50%,另50%到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退还乙方。
4。2 所有工程款支付,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同等金额的建安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甲方原因导致该项目乙方尚无法开具专用发票的除外)。
4。3按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5%付进度款。进度款申报时间为每月的25号左右,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进度申请后需7日内完成批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批复,甲方应按乙方提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甲方批复后3日内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4.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清理退场后,按照质量监督站、档案馆等有关部门要求,提交属于乙方应提交的完整的工程内业资料给甲方后,付至工程合同总造价的85%。待竣工结算审核确认后14天内付至审定工程总造价的95%,留5%作为质量保修金,两年后如未出现质量问题,剩余款项7日内一次性不计息按实结清。
4。5 甲方若超过约定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及返还履约保证金,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如延期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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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时间超过壹个月而影响其工程施工的,则该工程工期相应顺延,甲方并须向乙方支付延期付款金额每月2%的滞纳金.
4。6 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至本合同审定工程总造价的95%时,乙方当日内应无条件出具无欠款证明书面材料,若乙方不按时出具此无欠款证明,甲方按每延误一日对乙方处以5000元罚金。
4。7乙方应按时足额给付相关费用并负责协调现场由乙方原因造成的所有矛盾,若发现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以及拖欠供应商材料款等问题上访至甲方以及甲方关联方事件的,甲方按每起事件对乙方处以5万元罚金。
第五条 工期约定
5。1 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一般以基础开挖时间为起算点,总有效工期 日历天。因甲方场地平整,施工设计延误、外界施工干扰等非乙方因素以及不可抗拒力造成乙方无法施工的,则工期顺延 。
5。2 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签证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工期相应顺延.
5。2。1 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的;
5.2。2 不属包干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的;
5.2。3 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个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的;
5.2.4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
5.2.5 若由甲方其他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后,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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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顺延。
5.3 甲方原则上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竣工,若乙方提前完工,甲方无须支付赶工技术措施费。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必须按每延误一天2000元赔偿甲方损失。
5。4主体工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封顶的情况下,在不影响甲方设备安装、调试,一期生产试运行的条件下,部分工程(如室内外装修等),可与设备工程交叉施工。如乙方未影响甲方生产运行,甲方不追究乙方相关违约责任。
5。5乙方在施工中应根据甲方的要求配备足够的技术、管理人员和足够的施工人员。如甲方认为乙方影响甲方的建设进度,未能按照甲方要求的进度安排计划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人力、机械、加班加点赶工,因赶工增加的费用乙方自付。如乙方仍不能按时完工时,甲方有权从乙方承包范围内拿出部分工程,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或终止合同,另择施工单位施工。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从乙方的已完工程费用中全额支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 设计变更
6。1 乙方要认真做好图纸的自审、会审,如发现图纸中有错误、不符合规定和使用要求的,乙方要在图纸会审中提出。
6.2 甲方交付的设计图及其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有效依据,开工前由甲方组织设计交底和四方会审作出《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设计资料及《会审纪要》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6.3 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甲、乙双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实施,其节约的成本给予乙方20%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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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下列各项事实之一时,乙方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进行确认:
6.4。1 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与工程现场状况不一致,如地质、地下水情况等,设计文件所标明的施工条件与实际不符的;
6.4。2 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表示不明确或有错误及遗漏的; 6.4.3 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中未标明的施工条件发生了预料不到的特殊困难等;
6.4.4 确认的事实必须在限期内解决,不能按期解决而造成停工的,工期损失由甲方承担,确认必须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其他方式无效;
6。5 施工过程中未经甲方加盖公章同意,乙方不得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减少的费用由甲方扣除,乙方还须赔偿因擅自变更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七条 甲、乙双方负责事项
7。1 甲方:
7。1.1 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的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拆迁、障碍物的拆除(包括架空及隐蔽的),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的资料;
7.1。2关于提供施工现场的条件,包括:道路已通畅;场地平整已完成;施工现场已打好临时用水井并满足施工用水;施工用电已联系好供电局,乙方需从路边电杆供电局配电箱处牵引,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需乙方自费。如电量不足,则增容费由甲方支付。施工使用过程中的水、电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1。3 合同签订后向乙方提供4套施工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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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注,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7.1。5 组织甲、乙双方和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图纸交底,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纪要,并分送有关单位;
7.1.6 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7.1。7 派驻施工现场的甲方工程师或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和合同执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施工图中有关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进度拨款签证和其它必须的签证;
7.1.8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及资料归档,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竣工工程财务结算、并结清工程尾款。
7。2 乙方:
7。2。1 施工场地30cm以内土方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需要做好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
7.2.2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用水、用电计划、开竣工申请通知书、隐蔽工程验收单等,并及时提送甲方及有关单位;若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未经甲方加盖企业公章认可便擅自施工,造成的后果及需补救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负责,工期不予延长;
7。2。3 按甲、乙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7。2。4 严格按照施工图及相关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7。2.5 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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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并清理好施工产品的卫生;
7.2.6 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含竣工图)、办理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2.7 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乙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维修。
第八条 安全生产
8.1乙方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定与规范施工,乙方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全部责任;如若出现安全问题,乙方除承担所有的责任与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应按每起安全事故向甲方赔偿5—10万元的间接经济损失。
8。2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安全生产,若乙方违规作业应无条件接受甲方及监理提出的整改意见。
8.3在搭设钢管脚手架时,乙方应严格按各种规范及文明施工的要求搭设,并按规定布好密目网与竹榀,做好预防坠落措施.
8.4 乙方必须配备一名以上持有效证件的安全员加强对工程安全与文明施工的管理。
第九条 工程质量及保修
9.1 建安产品质量应达到国家现行规定及有关国家标准的合格质量要求,争创市优。
9。2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派驻代表及监理的监督.
9。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9.3。1乙方应按质量评定标准对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报送监理及甲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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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构完工时,应会同甲方、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进行结构中间验收;
9.3。2 本工程所用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所有水电器材、装饰材料乙方必须在施工前提供有关合格证明,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使用。乙方如擅自使用一些未经甲方同意的品牌材料,甲方有权不予确认该工程量;
9.3.3 因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各种损失,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概由乙方负责。
9。4 待竣工结算审核确认后14天内付至审定工程总造价的95%,留5%作为相应工程的质量保修金。
9。5 交房前后,在规定的维保期内,合同范围内产生的维修问题,乙方必须及时按规范要求认真维修到位,否则甲方有权另行委派其他人员维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应支付的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9.6 在规定的维保期内,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甲方发生诉讼或赔偿的,乙方必须按实际损失额的双倍赔偿给甲方,若造成本项目在社会上负面影响的,甲方还可以对乙方处以1-10万元的罚金。
9.7 保修期满质量保证金按规定结清后,乙方仍应按建筑行业有关规定对所承建的建筑物负有保修义务。一般情况下,具体工程保修期如下:
9.7。1 土建主体结构工程:50年; 9.7.2 屋面防水工程:3年;
9。7.3 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2年; 9。7.4 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公用工程: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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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现场管理
10.1 乙方必须提供一间(约20M)并配有办公桌椅的现场办公室供监理单位使用.
10.2 乙方项目经理每个月必须蹲点现场22天以上,否则每缺少一天甲方对乙方处以500元的罚款.
10.3 禁止乙方施工人员在工地赌博、斗殴及施工期间酒后上岗,若出现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参与者每人每次处以500元及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须报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10。4 乙方进场职工必须有身份证,并按规定登记上报备案;特殊岗位应持证上岗,若发现无证上岗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0.5 乙方负责工地内的社会治安、防火安全及外来人口登记管理工作,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责任造成事故或问题的,应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0.6 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噪声排污费等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费用按规定缴纳,若乙方未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给甲方造成额外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10.7 施工过程中的用水、用电按实计量(分摊管道及线路损耗),单价以当地相关部门实际收费单价为准,甲、乙双方每月确认一次,从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或乙方自行到指定单位缴费)。
10.8 所有经济签证,从签证内容发生至签证送达甲方,时间不能超过15天,否则,甲方有权不予确认,责任由乙方自负;签证从送达甲方之日期起7天内,甲方负责将结果反馈至乙方,逾期乙方有权向甲方提起申诉。逾期15日,则视为认可已确认。
10。9 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有的函件联系须加盖甲、乙双方公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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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表签字(或经甲、乙双方授权的项目印章)后有效;所有经济签证一律须加盖甲方公章,否则视为无效。
10.10 在甲方具备配合档案归档前提下,档案归档应在甲方通知乙方之日起半个月内完成,甲方负责向档案管理部门的归档工作,否则每延误一日乙方必须向甲方按日赔偿1000元的损失.
第十一条 附则
11。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11。2本合同壹式伍份,发包方叁份,承包方贰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所有条款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11。3 本合同所涉及的款项一律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乙方承担的费用、赔款或乙方应缴纳的罚款、罚金一律由甲方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11.4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5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⑴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⑵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⑶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⑷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订立日期: 订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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