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
⼀、《河南省建设⼯程⼯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D 市政⼯程\"(以下简称本综合单价),是依据现⾏国家标准《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在《河南省市政⼯程单位综合基价(2002年)》的基础上,为适应⼯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要,按正常的施⼯条件、合理的施⼯组织以及现⾏的市政⼯程施⼯设计规范、施⼯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的。
⼆、本综合单价适⽤于河南省⾏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市政⼯程。
三、本综合单价包括⼟⽯⽅⼯程、道路⼯程、桥涵护岸⼯程、市政管⽹⼯程、钢筋⼯程、拆除⼯程、路灯⼯程、措施项⽬共⼋分部。其中管⽹⼯程包括排⽔⼯程、给⽔⼯程、燃⽓与集中供热⼯程3个专业。
四、本综合单价是编审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施⼯图预算、⼯程招标标底、拦标价、竣⼯结算的政府指导价;是建设⼯程实⾏⼯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计价的基础;是企业编制内部定额、考核⼯程成本、进⾏投标报价、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和施⼯⽅案的参考。
五、市政⼯程造价由⼯程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组成。
六、实⾏⼯程量清单项⽬招标的招标标底(拦标价)和投标报价由⼯程量清单项⽬费⽤、措施项⽬费⽤、其他项⽬费、规费和税⾦组成。
⼯程量清单项⽬费⽤是各分部分项⼯程量清单数量与本综合单价相应项⽬综合单价的乘积之和。
措施项⽬是为完成⼯程项⽬施⼯,发⽣于该⼯程施⼯前和施⼯过程中技术、⽣活、安全、卫⽣、环境等⽅⾯的⾮⼯程实体项⽬。措施项⽬费⽤由组织措施项⽬费、技术措施项⽬费组成。
其他项⽬费由预留⾦、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作项⽬费组成。
规费由⼯程排污费、⼯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组成。
税⾦由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组成,详见表1。
七、本综合单价依据《计价规范》的内容和顺序设置,其章节编码和项⽬编码均与《计价规范》⼀致,并在此基础上对《计价规范》没有涉及到的内容进⾏了相应的扩展。凡扩展的分部分项清单编码前均加字母\"Y\"以⽰区别,按附录七执⾏。以\"501\"列编的项⽬名称顺序码,仅供组价参考,不得作为独⽴的⼯程量清单的项⽬编码。
⼋、实⾏⼯程量清单招标的项⽬,应依据《计价规范》和本综合单价编制⼯程量清单。⼯程量清单中项⽬编码⼗⾄⼗⼆位数字,由清单编制⼈依据招标⼯程的⼯程量清单项⽬名称设置。
九、为便于组合⼯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本综合单价将《计价规范》中的项⽬编码、项⽬名称和计量单位统⼀标注在各章节的标题下,并同时标注了综合单价⼦⽬的具体⼯作内容。当综合单价⼦⽬的⼯作内容与《计价规范》清单项⽬的⼯程内容不⼀致时,应将相应的综合单价⼦⽬进⾏组合。
⼗、本综合单价中的措施项⽬费和注明不得调整的规定仅适⽤于编制招标标底和拦标价。施⼯企业投标报价可⾃主决定。⼗⼀、综合单价由⼈⼯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组成。综合单价所确定的⼈、材、机消耗量依据合理的施⼯⽅法综合取定,零星材料和辅助机械以\"元\"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管理费是施⼯企业组织施⼯⽣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利润是施⼯企业完成⼯程后应获得的盈利。
⼗⼆、本综合单价的综合⼯⽇包括定额⼯⽇和机械台班⼯⽇,其中定额⼯⽇包括基本⽤⼯、其他⽤⼯。⼈⼯单价为43元,包括基本⼯资、⼯资性补贴、辅助⼯资、职⼯福利费、⽣产⼯⼈劳动保护费。
⼈⼯单价可调差价。市场⼈⼯单价发⽣变化时,可依据河南省建设⼯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在合同中约定调整办法。调整部分另计⼊⼈⼯费差价,其他不变。
⼗三、本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按《河南省⼯程造价信息》2007年第⼀季度郑州地区材料价格取定。该价格为材料送达⼯地仓库(或现场堆放地点)的完全价格,包含运输损耗、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如招标⽂件或合同约定按照⼯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或另⾏协商的价格调整(含甲供材),可直接在综合单价⼦⽬中换算材料价格或统⼀将材料差价计⼊计价程序的差价栏内,其他不变。
材料运输损耗、材料采购保管费的计算⽅法详见表3。
⼗四、本综合单价中的机械费依据2008年《河南省统⼀施⼯机械台班费⽤定额》计算。如实际使⽤机械型号与本综合单价不符时,除综合单价有特殊注明外,不得换算。
⼗五、本综合单价各分部说明或附注中允许定额⼈⼯费、机械费乘以系数或增加⼯⽇、机械台班时,仅按说明调整⼈⼯费、机械费,其他费⽤均不得调整。
⼗六、本综合单价所有使⽤混凝⼟的⼦⽬内仅包括混凝⼟的材料费⽤,如采⽤现场搅拌混凝⼟,应按相应⼦⽬计算现场搅拌加⼯费(3-275)。如采⽤商品混凝⼟,可将⼦⽬中的混凝⼟进⾏换算,但不得计算现场搅拌费。
⼗七、商品混凝⼟价格由⼯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市场指导价格,运输费执⾏本综合单价中的价格(3-271~3-272)。⼗⼋、沥青混合料实⾏定点拌合时,其拌合费⽤应计⼊熟料的材料价格中,参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调整材差。
⼗九、本综合单价技术措施项⽬编码⽤\"Y0410+顺序码\"表⽰。技术措施项⽬中的模板、脚⼿架等周转材料是按施⼯企业⾃有材料考虑的,该费⽤已包括同⼀城市内⼯地之间的场外运输费。周转材料的摊销量,已考虑了合理的周转次数、补损和回收价值;施⼯组织措施费包括现场安全⽂明施⼯措施费、材料⼆次搬运费、夜间施⼯增加费、冬⾬季施⼯增加费。施⼯组织措施费的计算⽅法详措施项⽬分部有关说明。
⼆⼗、零星⽤⼯,可按双⽅约定的⼈⼯单价或河南省建设⼯程造价管理机构同期发布的⼈⼯指导价格计算。⼆⼗⼀、规费是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应⾜额计取。规费的计算⽅法详见表2。⼆⼗⼆、总承包服务费在以下⼯程中计取:1.实⾏总发包、承包的⼯程。
2.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施⼯与主体施⼯交叉进⾏或虽未交叉进⾏,但业主要求主体承包单位履⾏总包责任的(现场协调、竣⼯验收资料整理等)⼯程。
3.总承包管理费由业主承担。其标准为单独发包专业⼯程造价的2%~4%,总包责任和具体费率应在招标⽂件或合同中明⽰。⼆⼗三、施⼯配合费是指专业分包单位要求总承包单位为其提供的脚⼿架、垂直运输和⽔电设施等所发⽣的费⽤。该费⽤数额经双⽅共同协商,由专业分包单位承担,并可计⼊专业分包⼯程造价。
⼆⼗四、检测费是指对构件所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业主对具有出⼚合格证明的材料进⾏检验的费⽤等,属于⾮承包⽅原因所发⽣的费⽤。该费⽤应由业主⽀付。如需承包⽅代付者,应依实计⼊税前⼯程造价。
⼆⼗五、本综合单价未考虑风险因素。风险费是指施⼯合同期内因⼈⼯、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的上涨因素,导致⼯程造价超出正常承包造价的费⽤。为了有效地控制造价,业主宜在招标⽂件中明确有关风险因素的以下内容:
1.招标标底价(或拦标价)中,⼈⼯和材料价格的计算依据;合同中调价条款内有关⼈⼯、材料价格的调整⽅法。2.招标标底价(或拦标价)应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因素,计⼊相应的风险系数。风险系数视⼯程的合同⼯期和市场价格波动程度,可确定在⼯程总造价的3%~5%之内。
3.风险系数所包括的范围及超出该范围的价格调整⽅法。
⼆⼗六、混凝⼟、沥青混凝⼟、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表⽰,定额中混凝⼟的养护,除另有说明外,均按⾃然养护考虑。垫层、围堰填⼼等⽤砂为⾃然砂;⽣⽯灰的块灰⽐是2︰8。
⼆⼗七、本综合单价已考虑了正常的社会停⽔、停电的费⽤,如实际每⽉停⽔、停电超出⼀天(实际合同⼯期为⽇历天时,节假⽇和双休⽇的停⽔、停电亦应计算在内)的损失费⽤应由现场签证处理。
⼆⼗⼋、市政⼯程造价费⽤组成和计算标准程序详见表4和表5,表中的各项内容均为⼯程造价的组成部分,⽆论任何⼀⽅都不得从中肢解费⽤。如业主供应某项材料或代为缴纳某项规费,该材料费或规费应从税后⼯程造价中扣减。
⼆⼗九、本综合单价是按照合理的施⼯组织设计和正常的施⼯条件,以及本省现⾏的设计标准等全⾯考虑的,它包括了完成各分项⼯程的全部施⼯过程。定额⼦⽬的⼯作内容,只说明了主要施⼯⼯序,次要⼯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
三⼗、本综合单价中列出了主要材料和主要机械的⽤量,对次要及零星的材料和机械未⼀⼀列出,但均已包括在其他材料和其他机械费内,以\"元\"表⽰。
三⼗⼀、本综合单价中带有\"()\"者,系不完整价格,在使⽤时应补充缺项价格或按调整计算。注明有\"×××以内或以下\"者,包括×××本⾝;\"×××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
三⼗⼆、本综合单价的解释和修改,由河南省建筑⼯程标准定额站负责。
注: 1.业主供应材料(简称甲供材)时,甲供材应以全额价格计⼊相应的综合单价⼦⽬内。
2.材料单价=(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采购及保管费率)或材料单价=材料供应到现场的价格×(1+采购及保管费率)。
3.业主指定材料供应商并由承包⽅采购时,双⽅应依据注2的⽅法计算,该价格与综合单价材料取定价格的差异应计算材料差价。
4.甲供材到现场,承包⽅现场保管费可按下列公式计算(该保管费在税后返还甲供材料费内抵扣):现场保管费=供应到现场的材料价格×表中的\"现场交货\"费率
D.1 ⼟⽯⽅⼯程说明
⼀、⼟壤及岩⽯类别的划分,依据⼯程勘测资料与⼟壤及岩⽯类别鉴定⽅法见下表对照后确定。⼆、沟槽、基坑、⼀般⼟⽯⽅的划分:
1.底宽7m内,底长⼤于底宽3倍以上应按沟槽计算。
2.底长⼩于底宽3倍以下,底⾯积在150m2以内应按基坑计算。3.超过上述范围,应按⼀般⼟⽯⽅计算。
三、挖⽅按天然密实体积(⾃然⽅)计算;填⽅按压实(夯实)后的体积(实⽅)计算。挖虚⽅时,应折合为⾃然⽅量,执⾏相应的定额⼦⽬。
四、填⽅均不含⼟⽅的费⽤,如需买⼟回填时,另计买⼟费⽤,列⼊材料差价。
五、⼲、湿⼟的划分⾸先以地质勘察资料为准,含⽔率≥25%为湿⼟;或以地下常⽔位为准,常⽔位以上为⼲⼟,以下为湿⼟。挖湿⼟时,定额⼯⽇和机械乘以系数1.18,⼲、湿⼟⼯程量分别计算。采⽤井点降⽔的⼟⽅应按⼲⼟计算。六、挖⼟机在垫板上作业,定额⼯⽇和机械乘以系数1.25,搭拆垫板的⼈⼯、材料和辅机摊销费列⼊措施费计算。
七、如推⼟机推⼟或铲运机铲⼟的平均⼟层厚度⼩于30cm时,按相应定额⼦⽬的推⼟机台班乘以系数1.25,铲运机台班乘以系数1.17。
⼋、如在⽀撑下挖⼟,按相应定额⼦⽬的实挖体积⼈⼯乘以系数1.43,机械乘以系数1.20。先开挖后⽀撑的不属⽀撑下挖⼟。九、挖密实的钢碴,按挖四类⼟定额⼯⽇乘以系数2.50,机械乘以系数1.50。
⼗、⾃卸汽车运⼟,如反铲挖掘机装车,则按相应定额⼦⽬的⾃卸汽车运⼟台班数量乘以系数1.10;拉铲挖掘机装车,则按相应定额⼦⽬的⾃卸汽车运⼟台班数量乘以系数1.2。
⼗⼀、⽯⽅爆破按炮眼法松动爆破和⽆地下渗⽔积⽔考虑,防⽔和覆盖材料未计在定额内。采⽤⽕雷管可以换算,雷管数量不变,扣除胶质导线⽤量,增加导⽕索⽤量,导⽕索长度按每个雷管2.12m计算。抛掷和定向爆破另⾏处理。打眼爆破若要达到⽯料粒径要求,则增加的费⽤另计。
⼗⼆、定额不包括现场障碍物清理,障碍物清理费⽤另⾏计算。⼗三、⽀撑⼯程的说明:
1.适⽤于沟槽、基坑、⼯作坑及检查井的⽀撑。2.挡⼟板间距不同时,不作调整。
3.除槽钢挡⼟板外,定额均按横板、竖撑计算,如采⽤竖板、横撑时,其定额⼯⽇乘以系数1.2。
4.定额中挡⼟板⽀撑按槽坑两侧同时⽀撑挡⼟板考虑,⽀撑⾯积为两侧挡⼟板⾯积之和,⽀撑宽度为4.1m以内。如槽坑宽度超过4.1m时,其两侧均按⼀侧⽀挡⼟板考虑。按槽坑⼀侧⽀撑挡⼟板⾯积计算时,定额⼯⽇数乘以系数1.33,除挡⼟板外,其他材料乘以系数2.0。
5.放坡开挖不得再计算挡⼟板,如遇上层放坡、下层⽀撑则按实际⽀撑⾯积计算。6.钢桩挡⼟板中的槽钢桩按设计以\"t\"为单位,按打、拔⼯具桩相应定额执⾏。7.如采⽤井字⽀撑时,按疏撑乘以系数0.6l。
⼗四、场内运输是指⼟⽯⽅挖、填平衡部分的运输和临时堆放所需的运输。
⼗五、挖⽅的临时⽀撑围护和安全所需的放坡及⼯作⾯所需的加宽部分的挖⽅,在组价时要考虑。⼗六、缺⽅内运可参考余⽅弃置相应项⽬执⾏,买⼟另计。
⼗七、施⼯机械是依据《河南省统⼀施⼯机械台班费⽤定额》中机械的种类、型号、功率并结合施⼯的平均⽔平⽽合理化编制的,实际施⼯中企业应根据机械组合情况、机械的⼯作效率和施⼯组织设计⽅案进⾏⾃主报价。
⼯程量计算规则⼀、挖⼟⽅:
1.挖⼀般⼟⽅按设计图⽰开挖线以体积计算。
2.挖沟槽⼟⽅按原地⾯线以下按构筑物最⼤⽔平投影⾯积乘以挖⼟深度(原地⾯平均标⾼⾄槽底⾼度)以体积计算。3.挖基坑⼟⽅原地⾯线以下按构筑物最⼤⽔平投影⾯积乘以挖⼟深度(原地⾯平均标⾼⾄坑底⾼度)以体积计算。4.挖淤泥按设计图⽰的位置及界限以体积计算。5.⼟⽅⼯程量计算⼀般规则:
(1)⼟⽅体积应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如需按天然密实体积折算时,应按表计算:
注:表中的虚⼟是指未经填压⾃然堆成的⼟;天然密实⼟是指未经动的⾃然⼟(天然⼟);夯实⼟是指按规范要求经过分层碾压、夯实的⼟;
松填⼟是指挖出的⾃然⼟,⾃然堆放未经夯实填在槽坑中的⼟。6.相关规定如下:
(1)平整场地按设计图⽰尺⼨以接触层的⾯积计算。如设计明确规定加宽值时应按设计要求加宽值+50cm(每侧)计算,如设计⽆明确规定的可按每侧65cm计算,在组价时考虑。
(2)原⼟夯实、碾压按设计图⽰尺⼨以接触层的⾯积计算。如设计明确规定加宽值时应按设计要求计算,如设计⽆明确规定的可按每侧15cm计算,在组价时考虑。
(3)⽀撑⼯程按设计尺⼨或施⼯组织设计确定的⽀撑⾯积以\"m2\"计算。(4)修建机械上下坡的便道挖⼟⽅量不能计⼊清单⼯程量,放在组价时考虑。
(5)定额⼦⽬内未考虑⼯作⾯和放坡应增加的费⽤,如设计图纸⽆明确规定时可按下表计算增加的⼟⽅⼯程量,在组价时考虑:放坡系数
注:如在同⼀断⾯内遇有数类⼟壤,其放坡系数可按各类⼟占全部深度的百分⽐加权计算。
管道结构宽:⽆管座按管道外径计算,有管座按管道基础外缘计算,构筑物按基础外缘计算,如设挡⼟板则每侧增加lOcm。(6)机械挖⼟⽅中如需⼈⼯辅助开挖(包括切边、修整底边),机械挖⼟按挖⼟⽅量90%计算,⼈⼯挖⼟⼟⽅量按⼟⽅量lO%计算,套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5。⼆、挖⽯⽅:
1.⼈⼯挖⼀般⽯⽅按设计图⽰开挖线以体积计算。
2.⼈⼯挖沟槽⽯⽅按原地⾯线以下按构筑物最⼤⽔平投影⾯积乘以挖⽯深度(原地⾯平均标⾼⾄槽底⾼度)以体积计算。3.⼈⼯挖基坑⽯⽅按设计图⽰尺⼨以体积计算。
4.爆破⽯⽅、机械破碎⽯⽅按设计图⽰尺⼨以体积计算,其开挖坡⾯每侧加允许超挖量为松、次坚⽯20cm,普、特坚⽯15cm,并⼊挖⽅量内。三、填⽅及⼟⽯⽅运输:
1.道路填⽅按设计图⽰尺⼨以体积计算。
2.沟槽及基坑填⽅按挖⽅清单⼯程量减基础、构筑物埋⼊体积加原地⾯线⾄设计要求标⾼间的体积计算,如设计填筑线在原地⾯以上的话,还应加上原地⾯线⾄设计线之间的体积。
3.余放弃置按挖⽅清单项⽬⼯程量减利⽤回填⽅体积(正数)计算。每个单位⼯程的挖⽅与填⽅应进⾏平衡,多余部分应列⼊余⼟弃置的项⽬。
4.⼟⽯⽅运距应以挖⼟重⼼⾄填⼟重⼼或弃⼟重⼼最近距离计算,挖⼟重⼼、填⼟重⼼、弃⼟重⼼按施⼯组织设计或现场确定。如遇下列情况应增加运距:
(1)⼈⼒及⼈⼒车运⼟⽯⽅上坡坡度在15%以上,推⼟机、铲运机重车上坡坡度⼤于5%,运距按斜道长度乘以如下系数:运距相关系数
(2)采⽤⼈⼒垂直运输⼟、⽯⽅,垂直深度每⽶折合⽔平运距7m计算。
(3)运⽯⽅应按天然实体积计算,如运虚体积时,按运⽯⽅⼦⽬合计⼯⽇乘以系数0.65调整。D.2 道路⼯程说明
⼀、本分部的混凝⼟⼦⽬是按常⽤强度等级和⽯⼦粒径的半成品混凝⼟材料编制,不含现场搅拌加⼯费。如和设计不符时,可按设计配合⽐换算(不能直接换算为泵送混凝⼟)。
1.如混凝⼟采⽤现场搅拌可按D.3相应⼦⽬计算现场搅拌加⼯费(包括现场搅拌和场内运输费⽤)。如采⽤商品混凝⼟,可⽤商品混凝⼟直接代换⼦⽬中的半成品混凝⼟。
2.商品混凝⼟价格为出⼚价,运输价格按D.3相应⼦⽬计算。3.商品混凝⼟出⼚价格如包括泵送者,不得再重复计算泵送费。4.使⽤⾮商品混凝⼟需泵送时,另计算泵送增加费。
⼆、商品混凝⼟运输和现场搅拌混凝⼟加⼯费以混凝⼟构件体积计算,按D.3相应⼦⽬执⾏。
三、多合⼟项⽬按现场拌和考虑,部分多合⼟项⽬考虑了⼚拌。
四、⽯灰⼟基层的⼯作内容中不含筛⼟。筛⼟费⽤另计(2-12,筛⽯灰2-11)。外购⼟不得计取筛⼟费⽤。五、凡使⽤⽯灰的⼦⽬,均不包括消解⽯灰的⼯作内容,如发⽣另计(2-339,2-340)。现场消解,按定额计算。六、路床(槽)整形项⽬的内容,包括平均厚度10cm以内的⼈⼯挖⾼填低、整平路床,使之形成设计要求的纵横坡度,并应经压路机碾压密实。
七、边沟成型,综合考虑了边沟挖⼟的⼟类和边沟两侧边坡培整⾯积所需的挖⼟、培⼟、修整边坡及抛出沟外的全过程所需⼈⼯。边坡所出余⼟弃运路基50m以外。
⼋、⽯灰⼟基、多合⼟基、多层次铺筑时,其基础顶层需进⾏养⽣,养⽣期按7d考虑,其⽤⽔量已综合在顶层多合⼟养⽣定额内。
九、多合⼟基层中各种材料是按常⽤的配合⽐编制的,当设计配合⽐与定额不符时,可依实调整,但⼈⼯、机械消耗量不能换算。
⼗、⽯灰⼟基层中的⽯灰均为⽣⽯灰的消耗量。⼟为松⽅⽤量。
⼗⼀、设有“每增减”的⼦⽬,适⽤于压实厚度20cm以内。压实厚度在20cm以上应按两层结构层铺筑。如设计没有明确结构层厚度的,按总压实厚度平均分配计算。
⼗⼆、沥青混凝⼟路⾯、⿊⾊碎⽯路⾯所需要的⾯层熟料实⾏定点拌合时,其拌合费⽤应计⼊熟料的材料价格中,调整材差。
⼗三、⽔泥混凝⼟路⾯,综合考虑了前台的运输⼯具不同所影响的⼯效及有筋⽆筋等不同的⼯效。⽆论有筋⽆筋及出料机具如何均不换算。⽔泥混凝⼟路⾯中未包括钢筋⽤量。如设计有筋时,套⽤钢筋相应项⽬。⼗四、混凝⼟路⾯基价中,包含模板费⽤。
⼗五、本分部所采⽤的⼈⾏道板、侧⽯(⽴缘⽯)、花砖等块料及垫层如与设计不同时可按设计要求换算其⽤量,但定额⼯⽇不变。
⼗六、⽔泥混凝⼟路⾯定额中不含真空吸⽔和路⾯刻防滑槽两项⼯作内容,发⽣时另⾏计算。⼗七、道路各层厚度均以压实后的厚度为准。⼗⼋、交通管理设施的有关说明
1.道路交通设施⼯程定额中包括基础项⽬、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设施、交通岗位设施、交通隔离设施共六部分,适⽤于省内道路、桥梁、隧道、⼴场及停车场(库)的交通管理设施⼯程。定额中未包括翻挖原有道路结构层及道路修复内容,若发⽣时套⽤相关项⽬。
2.⼯作井未包括电缆接⼊⼯作井时的封头材料,若发⽣时按实计算。
3.标杆安装项⽬中包括标杆上部直杆及悬臂杆安装、上法兰安装及上下法兰的连接等⼯作内容。柱式标杆安装项⽬是按单柱式编制,若安装双柱式标杆时按相应项⽬的两倍计算。4.反光镜安装参照减速板安装项⽬,不同时允许换算。5.电缆保护管铺设参照路灯相关项⽬。
6.交通标线中实线按设计长度计算;分界虚线按规格以“线段长度×间隔长度”表⽰,⼯程量按虚线总长度计算;横道线按实漆⾯积计算;⽂字标记按每个⽂字的整体外围⽅形⾼度计算。
7.线条的消耗量定额宽度:实线及分界虚线为15cm,黄侧⽯线为20cm。若实际宽度与消耗量定额宽度不同时,材料数量可按⽐例换算。
8.停⽌线、黄格线、导流线、减让线参照横道线消耗量定额,按实漆⾯积计算。减让线按横道线消耗量定额⼈⼯及机械台班数量乘以1.05系数。
9.线条的其他材料费中包括了护线帽的摊销,箭头、字符、标记的其他材料费中已包括了模板的摊销,均不得另⾏计算。10.⽂字标记的⾼度应根据计算⾏车速度确定:计算⾏车速度⼩于40km/h时,字⾼为3m;计算⾏车速度为60~80km/h时,字⾼为6m;计算⾏车速度⼤于100km/h时,字⾼为9m。
11.温漆⼦⽬中未包括反光材料,若发⽣时按实计算。
12.交通信号灯安装以“套”计算,环形检测线敷设长度按实埋长度与预留长度之和计算。13.信号灯电源线安装定额中未包括电源线进线管及夹箍,应按施⼯中实际发⽣数量计算。14.交通信号灯安装不分国产和进⼝、车⾏和⼈⾏,消耗量定额中已综合取定。15.安装信号灯所需的升降车台班已包括在信号灯架中。16.定额中不包括特征软件的编制及设备调试。
17.环形检测线安装消耗量定额是⽤于在混凝⼟和沥青混凝⼟路⾯上的导线敷设。
18.值警亭安装定额中未包括基础⼯程和⽔电安装⼯作内容,发⽣时另⾏计算。值警亭按⼯⼚制作、现场整体吊装考虑。19.定额中车⾏道中⼼隔离护栏(活动式、固定式)为2.5m,机⾮隔离护栏为3m,⼈⾏道隔离护栏(半封闭)为6m,⼈⾏道隔离护栏(全封闭)为2m。
20.定额中每扇活动门的标准宽度:半封闭活动门(单移门)为B≤4m;半封闭活动门(双移门)为4m≤B≤8m;全封闭活动门分为2m和4m。⼯程量计算规则⼀、路基处理:
1.强夯⼟⽅按设计图⽰尺⼨以⾯积计算。
2.掺⽯灰、掺⽯、抛⽯挤淤按设计图⽰尺⼨以体积计算。3.袋装砂井、塑料排⽔板、旋喷桩按设计图⽰以长度计算。4.⽯灰砂桩、喷粉桩、深层搅拌桩按设计图⽰尺⼨以体积计算。5.⼟⼯布按设计图⽰尺⼨以⾯积计算。6.盲沟按设计图⽰以长度计算。
7.路床(槽)碾压宽度应按设计车⾏道宽度计算。如设计明确规定加宽值时应按设计要求计算,如设计⽆明确规定的可按每侧15cm计算,在组价时考虑。
8.路⾯凿⽑、洗刨按设计图⽰尺⼨以⾯积计算。
⼆、道路基层项⽬均按设计图⽰尺⼨以⾯积计算,不扣除各种井所占⾯积。相关规定:
1.路基宽度应按设计车⾏道宽度计算。如设计明确规定加宽值时应按设计要求计算,如设计⽆明确规定的可按每侧15cm计算,在组价时考虑。
2.多合⼟养⽣按基层的设计⾯积计算。3.混凝⼟、混合料运输按基层的设计体积计算。
三、道路⾯层项⽬均按设计图⽰尺⼨以⾯积计算,不扣除各种井所占⾯积。相规规定:
1.⽔泥混凝⼟路⾯以平⼝为准,如设计为企⼝时,定额⼯⽇乘以系数1.01。⽊材摊销量乘以系数1.051。
2.伸缩缝以⾯积为计量单位。此⾯积为缝的断⾯积,即设计长×设计厚(深)。伸缩缝宽度不同时,不允许换算。锯缝机锯缝按设计图⽰长度计算。四、⼈⾏道及其他:
1.⼈⾏道块料铺设按设计图⽰尺⼨以⾯积计算,不扣除各种井所占⾯积(扣除树池所占⾯积)。2.安砌侧(平、缘)⽯按设计图⽰中⼼线长度计算。垫层铺设按设计图⽰尺⼨以体积计算。3.检查井升降按设计图⽰路⾯标⾼与原有的检查井发⽣正负⾼差的检查井的数量计算。4.树池砌筑按设计图⽰尺⼨中⼼线长度计算。
5.更换检查井盖按设计图⽰数量计算。6.消解⽯灰按定额消耗量以“t”计算。五、交通管理设施:
1.接线⼯作井、标杆、标志板、视线诱导器、标记、交通信号灯、值警亭安装、⽴电杆、信号机箱、信号灯架均按设计图⽰数量计算。
2.环形检测线安装、隔离护栏安装均按设计图⽰以长度以“m”计算;标线、信号灯架空⾛线、管内穿线按设计图⽰以长度以“km”计算。
3.横道线、黄侧⽯线、清除标线按设计图⽰尺⼨以⾯积计算。4.隔离护栏处的活动门按设计图⽰数量计算。5.混凝⼟隔离墩按设计图⽰尺⼨以体积计算。
6.交通钢栏杆、防眩板按设计图⽰尺⼨乘以单位理论质量“t”计算。7.车⾏道中⼼隔离护栏(活动式)底座按设计图⽰数量计算。
8.隔离护栏的安装长度按整段护栏⾸尾两只分隔墩的外侧⾯之间的长度计算。9.⼈⾏道隔离护栏的安装长度按整段护栏⾸尾⽴杆之间的长度计算。D.3 桥涵护岸⼯程说明⼀、本分部适⽤范围:
1.单跨100m以内的城镇桥梁⼯程。
2.单跨5m以内的各种板涵、拱涵⼯程。圆管涵按相应定额套⽤,其中管道铺设及基础项⽬定额⼯⽇、机械费乘以1.25系数。3.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交箱涵⼯程。
⼆、本分部的混凝⼟⼦⽬是按常⽤强度等级和⽯⼦粒径的半成品混凝⼟材料编制的,不含现场搅拌加⼯费。如和设计不符时,可按设计进⾏换算(不能直接换算为泵送混凝⼟)。
1.如混凝⼟采⽤现场搅拌按相应⼦⽬计算现场搅拌加⼯费(包括现场搅拌和场内运输费⽤)。如采⽤商品混凝⼟,可按材料直接代换⼦⽬中的半成品混凝⼟
2.商品混凝⼟价格为出⼚价,运输价格按相应⼦⽬计算。3.商品混凝⼟出⼚价格如包括泵送者,不得再重复计算泵送费。4.使⽤⾮商品混凝⼟需泵送时,另计算泵送增加费。
三、商品混凝⼟运输、泵送费和现场搅拌混凝⼟加⼯费以混凝⼟构件体积计算,按相应⼦⽬执⾏。四、预制混凝⼟及钢筋混凝⼟构件均属现场预制,不适⽤于独⽴核算、执⾏产品出⼚价格的构件⼚所产的构配件。
五、定额中提升⾼度按原地⾯标⾼⾄梁底标⾼8m为界,若超过8m时,超过部分可另⾏计算超⾼费;定额中河道⽔深取定为3m,若⽔深⼤于3m时,应另⾏计算。
六、定额中均未包括各类操作脚⼿架,发⽣时按施⼯措施项⽬相应定额执⾏。七、定额中未包括的预制构件场内、场外运输,发⽣时按定额相应⼦⽬执⾏。⼋、打桩⼯程的有关说明:1.定额中⼟质类别均按甲级⼟考虑。
2.本分部定额均为打直桩,如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斜率在1﹕6以内时,定额⼯⽇乘以1.33系数,机械乘以1.43系数。3.本分部定额均考虑在已搭置的⽀架平台上操作,但不包括⽀架平台,其⽀架平台的搭设与拆除应按相应项⽬计算。
4.陆上打桩采⽤履带式柴油打桩机时,不计陆上⼯作平台费,可计20cm碎⽯垫层,⾯积按陆上⼯作平台⾯积计算。5.船上打桩定额按两艘船只拼搭、捆绑考虑。
6.打板桩定额中,均已包括打、拔导向桩内容,不得重复计算。7.陆上、⽀架上、船上打桩定额中均未包括运桩。运桩费⽤单独计算。8.送桩定额按送4m为界,如实际超过4m时,按相应定额乘以下列调整系数:(1)送桩5m以内乘以1.2系数;(2)送桩6m以内乘以1.5系数;(3)送桩7m以内乘以2.0系数;
(4)送桩7m以上,以调整后7m为基础,每超过1m递增0.75系数。
九、⽀架平台适⽤于陆上、⽀架上打桩及钻孔灌注桩。⽀架平台分陆上平台与⽔上平台两类,其划分范围如下:1.⽔上⽀架平台:凡河道原有河岸线,向陆地延伸2.5m范围,均可套⽤⽔上⽀架平台。
2.陆上⽀架平台:除⽔上⽀架平台范围以外的陆地部分均属陆上⽀架平台,不包括坑洼地段。如坑洼地段平均⽔深超过2m的部分,可套⽤⽔上⽀架平台。平均⽔深在1~2m时,按⽔上⽀架平台和陆上⽀架平台各取50%计算。如平均深度在lm以内时,不作坑洼处理。
⼗、打桩机械锤重的选择如下表:
注:钻孔灌注桩⼯作平台按孔径Φ≤1000 ,套⽤锤重1800kg打桩⼯作平台;Φ>1000,套⽤锤重2500kg打桩⼯作平台。⼗⼀、搭、拆⽔上⼯作平台定额中,已综合考虑了组装、拆卸船排及组装、拆卸打拔桩架⼯作内容,不得重复计算。⼗⼆、钻孔灌注桩的有关说明:1.钻孔⼟质的区分:
(1)砂⼟:粒径不⼤于2的砂类⼟,包括淤泥、轻亚粘⼟。(2)粘⼟:亚粘⼟、粘⼟、黄⼟,包括⼟状风化。
(3)砂砾:粒径2~20的⾓砾、圆砾含量⼩于等于50%,包括礓⽯粘⼟及粒状风化。
(4)砾⽯:粒径2~20的⾓砾、圆砾含量⼤于50%,有时还包括粒径为20~200的碎⽯、卵⽯,其含量在50%以内,包括块状风化。
(5)卵⽯:粒径20~200的碎⽯、卵⽯含量⼤于10%,有时还包括块⽯、漂⽯,其含量在10%以内,包括块状风化。(6)软⽯:各种松软、胶结不紧、节理较多的岩⽯及较坚硬的块⽯⼟、漂⽯⼟。(7)次坚⽯:硬的各类岩⽯,包括粒径⼤于500、含量⼤于10%的较坚硬的块⽯、漂⽯。(8)坚⽯:坚硬的各类岩⽯,包括粒径⼤于l000、含量⼤于10%的坚硬的块⽯、漂⽯。2.成孔定额按孔径、深度和⼟质划分项⽬,若超过定额使⽤范围时,应另⾏计算。
3.埋设钢护筒定额中钢护筒按摊销量计算,若在深⽔作业,钢护筒⽆法拔出时,经建设单位签证后,可按钢护筒实际⽤量(或参下表量)减去定额数量⼀次增列计算,但该部分不得计取除税⾦外的其他费⽤。
4.灌注桩混凝⼟均按⽔下施⼯考虑,在⼯作平台上导管倾注混凝⼟。定额中已包括设备(如导管等)所需混凝⼟摊销及扩孔增加的混凝⼟数量,不得另⾏计算。
5.钻机场外运输、截除余桩、废泥浆处理及外运费⽤,另⾏计算。6.在钻孔中遇到障碍必须清除的⼯作,发⽣时另⾏计算。
⼗三、现浇混凝⼟项⽬中均未包括预埋铁件,如设计要求预埋铁件时,可按设计⽤量套⽤钢筋⼯程相应⼦⽬;台帽、台盖梁均应包括⽿墙、背墙。
⼗四、预制混凝⼟项⽬按现场制作编制,均未包括预埋铁件,如设计要求预埋铁件时,可按设计⽤量套⽤钢筋⼯程相应⼦⽬。⼗五、⽴交箱涵项⽬的有关说明:
1.适⽤于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交箱涵顶进⼯程及现浇箱涵⼯程。
2.顶进⼟质按I、Ⅱ类⼟考虑,若实际⼟质与定额不同时,可报当地⼯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准后,适当调整。3.定额中未包括箱涵顶进的后靠背设施等,其发⽣费⽤另⾏计算。
4.定额中未包括深基坑开挖、⽀撑及井点降⽔的⼯作内容,发⽣时按相应项⽬的有关规定计算。5.⽴交桥引道的结构及路⾯铺筑⼯程,发⽣时根据施⼯⽅法按相应项⽬的有关规定计算。
6.顶柱、中继间护套及挖⼟⽀架均属专⽤周转性⾦属构件,定额中已按摊销量计列,不得重复计算。⼗六、⼩型构件安装已包括150m场内运输,其他构件均未包括场内运输。
⼗七、安装预制构件定额中,均未包括脚⼿架,如需要⽤脚⼿架时,可套⽤施⼯措施项⽬的相应⼦⽬计算。⼗⼋、安装预制构件,应根据施⼯现场具体情况,采⽤合理的施⼯⽅法,套⽤相应定额。⼗九、除安装梁分陆上、⽔上安装外,其他构件安装均未考虑船上吊装,发⽣时可增计船只费⽤。⼆⼗、定额适⽤于砌筑⾼度在8m以内的桥涵砌筑⼯程。
⼆⼗⼀、砌筑定额中未包括垫层、拱背和台背的填充项⽬,如发⽣按相应项⽬的有关规定计算。⼆⼗⼆、定额中调制砂浆,均按砂浆拌合机拌合,如采⽤⼈⼯拌制时,定额不予调整。⼆⼗三、块⽯如需冲洗时(利⽤旧料),每⽴⽅⽶块⽯增加:⽤⼯0.24定额⼯⽇,⽤⽔0.5m3。⼆⼗四、装饰⼯程的有关说明:
1.镶贴⾯层定额中,贴⾯材料与定额不同时,可以调整换算,但定额⼯⽇与机械台班消耗量不变。2.⽔质涂料不分⾯层类别,均按本定额计算。由于涂料种类繁多,如采⽤其他涂料时,可以调整换算。3.⽔泥⽩⽯⼦浆抹灰定额,均未包括颜料费⽤,如设计需要颜料调制时,应增加颜料费⽤。
4.油漆定额按⼿⼯操作,操作⽅法不同时不另计算。定额中油漆种类与实际不同时,可以调整换算。5.定额中均未包括施⼯脚⼿架,发⽣时可按施⼯措施项⽬相应定额执⾏。
⼯程量计算规则⼀、桩基:
1.原⽊桩按设计图⽰稍径(尾径)、桩长(包括桩尖)按原⽊材积表计算。2.钢筋混凝⼟板桩,⽅桩按设计图⽰以桩长(包括桩尖)乘以桩的断⾯积以体积计算。
3.钢筋混凝⼟管桩、PHC桩均按设计图⽰以桩长(包括桩尖) 乘以桩的断⾯积(扣除空⼼部分)以体积计算。4.钢管桩均按设计图⽰直径、桩长(包括桩尖)乘以理论质量以\"t\"计算。相关规定如下:(1)钢管桩切割、盖帽按设计图⽰数量计算。
(2)管内钻孔取⼟、填混凝⼟按设计图⽰钢管内径乘以桩长以体积计算。5.挖孔灌注桩、机械成孔灌注桩按设计图⽰以体积计算。相关规定如下:
(1)灌注桩机械成孔⼯程量按设计⼊⼟深度以\"m\"计算。定额中的孔深指护筒顶⾄桩底的深度。成孔定额中同⼀孔内的不同⼟质,不论其所在的深度如何,均执⾏总孔深定额。
(2)⼈⼯挖桩孔⼟⽅⼯程量按护壁外缘包围的⾯积乘以深度以体积计算。
(3)灌注桩⽔下混凝⼟⼯程量按设计桩长增加0.8m乘以设计横断⾯⾯积以体积计算。桩长增加部分在组价时考虑。(4)灌注桩⼯作平台按相关项⽬计算。
(5)钻孔灌注桩钢筋笼按设计图纸计算,套⽤钢筋⼯程相应⼦⽬。(6)钻孔灌注桩需使⽤预埋铁件时,套⽤钢筋⼯程相应⼦⽬。(7)埋设钢护筒按施⼯组织设计规定以长度计算。(8)泥浆制作、运输按灌注桩⽔下混凝⼟⼯程量计算。(9)凿除桩头按实际发⽣数量计算。6.相关规定:
(1)接桩按设计图⽰数量计算。(2)送桩:
陆上打桩时,以原地⾯平均标⾼增加1m为界线,界线以下⾄设计桩顶标⾼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程量;
⽀架上打桩时,以当地施⼯期间的最⾼潮⽔位增加0.5m为界线,界线以下⾄设计桩顶标⾼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程量;船上打桩时,以当地施⼯期间的平均⽔位增加1m为界线,界线以下⾄设计桩顶标⾼之间的实体积为送桩⼯程量。(3)搭拆打桩⼯作平台以⾯积计算:桥梁打桩:F=N1F1+N2F2
每座桥台(桥墩):F1=(5.5+A+2.5)×(6.5+D)每条通道:F2=6.5×[L-(6.5+D)]钻孔灌注桩:F=N1F1+N2F2每座桥台(桥墩):F1=(A+6.5)×(6.5+D)每条通道:F2=6.5×[L-(6.5+D)]式中:F⼯作平台总⾯积;F1每座桥台(桥墩)⼯作平台⾯积;
F2桥台⾄桥墩间或桥墩⾄桥墩间通道⼯作平台⾯积;N1桥台和桥墩总数量;
N2通道总数量;D两排桩之间距离(m);
L桥梁跨径或护岸的第⼀根桩中⼼⾄最后⼀根桩中⼼之间的距离(m);A桥台(桥墩)每排桩的第⼀根桩中⼼⾄最后⼀根桩中⼼之间的距离(m)。
(4)凡台与墩或墩与墩之间不能连续施⼯时(如不能断航、断交通或拆迁⼯作不能配合),每个墩、台可计⼀次组装、拆卸柴油打桩架及设备运输费。
(5)搭拆⽊垛按设计⽊垛外包尺⼨以体积计算。
⼆、现浇混凝⼟⼯程的项⽬均按设计图⽰尺⼨以体积计算。相关规定如下:
1.混凝⼟⼯程量按设计尺⼨以体积计算(不包括空⼼板、梁的空⼼体积),不扣除钢筋、铁丝、铁件、预留压浆孔道和螺栓所占的体积。
2.浇混凝⼟墙、板上单孔⾯积在0.3m2以内的孔洞混凝⼟体积不予扣除。单孔⾯积在0.3m2以上的孔洞混凝⼟体积应予扣除。3.商品混凝⼟运输、泵送费和现场搅拌混凝⼟加⼯费以混凝⼟构件的体积计算。三、预制混凝⼟⼯程的项⽬均按设计图⽰尺⼨以体积计算。相关规定如下:1.预制桩⼯程量按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横断⾯⾯积计算。
2.预制空⼼构件按设计图尺⼨扣除空⼼体积,以实体积计算。空⼼板梁的堵头板体积不计⼊⼯程量内,其消耗量已在定额中考虑。
3.预制空⼼板梁,凡采⽤橡胶囊做内模的,考虑其压缩变形因素,可增加混凝⼟数量,当梁长在16m以内时,可按设计计算体积增加7%,若梁长⼤于16m时,则增加9%计算。如设计图已注明考虑橡胶囊变形时,不得再增加计算。由于压缩变形⽽增加的混凝⼟数量在组价时考虑。
4.预应⼒混凝⼟构件的封锚混凝⼟数量并⼊构件混凝⼟⼯程量计算。5.环氧树脂接缝、沉降缝安装按设计图⽰尺⼨以⾯积计算。
四、砌筑⼯程的项⽬均按设计图⽰尺⼨以体积计算。嵌⼊砌体中的钢管、沉降缝、伸缩缝以及单孔⾯积0.3m2以内的预留孔所占体积不予扣除。相关规定如下:块⽯⾯勾缝按设计图⽰尺⼨以⾯积计算。
五、现浇混凝⼟挡墙墙⾝,预制混凝⼟挡墙墙⾝,挡墙混凝⼟压顶均按设计图⽰尺⼨以体积计算。六、⽴交箱涵⼯程的滑板、底板、侧墙、顶板均按设计图⽰尺⼨以体积计算。相关规定如下:1.箱涵滑板下的肋楞,其⼯程量并⼊滑板内计算。
2.箱涵混凝⼟⼯程量,不扣除单孔⾯积0.3m2以下的预留孔洞体积。3.箱涵外壁及滑板⾯处理按设计图⽰尺⼨以⾯积计算。
七、箱涵顶进按设计图⽰尺⼨以被顶箱涵的质量乘以箱涵的位移距离分节累计以\"kt·m\"计算。相关规定如下:1.空顶⼯程量按空顶的单节箱涵重量乘以箱涵位移距离计算。2.实⼟顶⼯程量按被顶箱涵的重量乘以箱涵位移距离分段累计计算。
3.⽓垫只考虑在预制箱涵底板上使⽤,按箱涵底⾯积计算。⽓垫的使⽤天数由施⼯组织设计确定,但采⽤⽓垫后在套⽤顶进定额时应乘以0.7系数。⽓垫使⽤按箱涵底⾯积乘使⽤天数以\"m2·天\"计算。4.⾦属顶住、护套及⽀架制作按设计图⽰尺⼨乘以理论质量以\"t\"计算。
⼋、⽔泥砂浆抹⾯,⽔刷⽯饰⾯,剁斧⽯饰⾯,拉⽑,⽔磨⽯饰⾯,镶贴⾯层,⽔质涂料,油漆均按设计图⽰尺⼨以⾯积计算。相关规定如下:⾦属⾯油漆按设计图⽰尺⼨以质量\"t\"计算。
九、⾦属栏杆按设计图⽰尺⼨以长度计算。防撞护栏钢管扶⼿按设计图⽰尺⼨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橡胶⽀座,盆式⽀座,钢⽀座均按设计图⽰数量计算。⼗⼀、油⽑毡⽀座按设计图⽰尺⼨以⾯积计算。
⼗⼆、防⽔层按设计图⽰尺⼨以⾯积计算。⼗三、桥梁伸缩装置按设计图⽰尺⼨以延长⽶计算。⼗四、桥⾯泄⽔管、透⽔管按设计图⽰以长度计算。
附加1(2002):满堂脚⼿架只含搭拆费⽤,使⽤费按3.2元/t.d计算,使⽤费含运费及使⽤中的维护费,⼯程量按每⽴⽅⽶空间体积50kg计算(含扣件等)。⼯程量=桥长*(桥宽+2⽶)*平均⾼度。双排脚⼿架=(墩⾝周长+2⽶)*墩⾝⾼度。声测管为⽆缝钢管D57每⽶重4.62kg,单价7.5元/kg,综合单价为36元/⽶。钻孔桩护筒按桩加上20~30CM选取,护筒长度可按每根桩2.5⽶~3⽶计算,泥浆制作按钻孔桩砼量*1.06计算,泥浆外运可按⼟建上按45元/⽅计算,ovm锚具按孔计算单价,每孔26元。
D.5 市政管⽹⼯程说明
⼀、本分部适⽤于城镇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市政给⽔⼯程、排⽔管渠⼯程、城镇燃⽓和集中供热⼯程。
⼆、市政管⽹⼯程适⽤于排⽔⼯程、给⽔⼯程、燃⽓与集中供热⼯程三个专业的管道铺设,管件、钢⽀架制作、安装及新旧管连接,阀门、⽔表、消⽕栓安装,井类、设备基础及出⽔⼝,顶管,构筑物,设备安装等七个分部组成。
三、管道铺设部分按各专业的项⽬综合列编,适⽤于各专业⼯程。定额⼦⽬的排列分别以排⽔、给⽔、燃⽓与集中供热的专业名称区别,使⽤时可按设计要求不分专业套相应⼦⽬。
四、清单项⽬编码中的各种井类的定额⼦⽬是按定型井编制,⾮定型井类根据⼯程内容的不同,分别以单项⼦⽬编制。清单项⽬编码中应包含定型井和⾮定型井。
五、管⽹⼯程使⽤混凝⼟的⼦⽬是按常⽤强度等级和⽯⼦粒径的半成品混凝⼟材料编制的,不含现场搅拌加⼯费。如和设计不符时,可按设计配合⽐换算(不能直接换算为泵送混凝⼟)。
1.如混凝⼟采⽤现场搅拌可按D.3相应⼦⽬计算现场搅拌加⼯费(包括现场搅拌和场内运输费⽤)。如采⽤商品混凝⼟,可按材料直接代换⼦⽬中的半成品混凝⼟。
2.商品混凝⼟价格为出⼚价,运输价格按D.3相应⼦⽬计算。3.商品混凝⼟出⼚价格如包括泵送者,不得再重复计算泵送费。4.使⽤⾮商品混凝⼟需泵送时,另计算泵送增加费。
六、商品混凝⼟运输和现场搅拌混凝⼟加⼯费以混凝⼟构件体积计算,按D.3相应⼦⽬执⾏。七、给⽔⼯程的有关说明:
1.管道、管件安装均按沟深3m以内考虑,如超过3m时,定额⼯⽇乘以系数1.2。2.均按⽆地下⽔考虑。
3.给⽔管道沟槽和给⽔构筑物的⼟⽯⽅⼯程、打拔⼯具桩、围堰⼯程、⽀撑⼯程、脚⼿架⼯程、拆除⼯程、井点降⽔、临时便桥等按相应分部分项定额⼦⽬执⾏。
4.给⽔管过河⼯程及取⽔头⼯程中的打桩⼯程、桥管基础、承台、混凝⼟桩及钢筋的制作安装等按相应分部分项定额⼦⽬执⾏。
5.管道安装的有关说明
(1)管节长度是综合取定的,实际不同时,不做调整。
(2)套管内的管道铺设按相应的管道安装定额⼯⽇、机械乘以系数1.2。
(3)本分部给定的消毒冲洗⽔量,如⽔质达不到饮⽤⽔标准,⽔量不⾜时,可按实调整,其他不变。(4)新旧管线连接项⽬所指的管径是指新旧管中最⼤的管径。
(5)管道试压、消毒冲洗、新旧管道连接的排⽔⼯作内容,按批准的施⼯组织设计另计。6.管道防腐的有关说明:
(1)包括铸铁管、钢管的地⾯离⼼机械内涂防腐、⼈⼯内涂防腐。(2)地⾯防腐综合考虑了现场和⼚内集中防腐两种施⼯⽅法。
(3)管道的外防腐包括IPN⾼分⼦防腐漆、氯磺化聚⼄烯(三油⼆布)。缺项执⾏《河南省建设⼯程⼯程量清单综合单价》\"C 安装⼯程\"的相应定额⼦⽬。7.管件安装的有关说明:
(1)包括铸铁管件、承插式预应⼒混凝⼟转换件、塑料管件、分⽔栓、马鞍卡⼦、⼆合三通、铸铁穿墙管、⽔表安装。(2)铸铁管件安装适⽤于铸铁三通、弯头、套管、⼄字管、渐缩管、短管的安装。并综合考虑了承⼝、插⼝、带盘的接⼝,与盘连接的阀门或法兰应另计。(3)铸铁管件安装(胶圈接⼝)也适应于球墨铸铁管件的安装。(4)马鞍卡⼦安装所列直径是指主管直径。
(5)法兰式⽔表组成与安装定额内⽆缝钢管、焊接弯头所采⽤壁厚与设计不同时,允许调整其材料价格,其他不变。8.管道附属构筑物的有关说明:
(1)定额内容包括砖砌圆形阀门井、砖砌矩形卧式阀门井、砖砌矩形⽔表井、消⽕栓井、圆形排泥湿井、管道⽀墩⼯程。(2)砖砌圆形阀门井是按《给⽔排⽔标准图集》S143、砖砌矩形卧式阀门井按S144、砖砌矩形⽔表井按S145、消⽕栓井按S162、圆形排泥湿井按S146编制的,且全部按⽆地下⽔考虑。
(3)定额所指的井深是指垫层顶⾯⾄铸铁井盖顶⾯的距离。井深⼤于1.5m时,应按相应项⽬计取脚⼿架搭拆费。(4)定额是按普通铸铁井盖、井座考虑的,如设计要求采⽤球墨铸铁井盖、井座,允许调整材料差价,其他不变。(5)排⽓阀井,可套⽤阀门井的相应定额。
(6)矩形卧式阀门井筒每增0.2m定额,包括2个井筒同时增0.2m。(7)模板安装拆除、钢筋制作安装,按相应分部分项定额⼦⽬执⾏。9.取⽔⼯程的有关说明
(1)包括⼤⼝井内套管安装、辐射井管安装、钢筋混凝⼟渗渠管制作安装、渗渠滤料填充。(2)⼤⼝井内套管安装:
⼤⼝井套管井底封闭套管,按法兰套管全封闭接⼝考虑。⼤⼝井底作反滤层时,执⾏渗渠滤料填充项⽬。
(3)模板安装拆除、钢筋制作安装,按相应分部分项定额⼦⽬执⾏。
(4)⼟⽯⽅开挖、回填、脚⼿架搭拆、围堰⼯程,按相应分部分项定额⼦⽬执⾏。(5)船上打桩及桩的制作,执⾏D.3桥涵⼯程相应项⽬。
10.⽊垫式管道⽀架重量中不包括⽊垫重量,但⽊垫安装已包括在定额内。11.弹簧式管道⽀架制作,不包括弹簧本⾝价格,其价格另⾏计算。⼋、排⽔⼯程的有关说明:
1.《排⽔⼯程》包括定型混凝⼟管道基础及铺设,定型井,⾮定型井、渠、管道基础及砌筑,顶管⼯程,给排⽔构筑物,给排⽔机械设备安装,模板、钢筋(铁件)、井字架⼯程。2.本专业与建筑、安装定额的界限划分及执⾏范围:
(1)给排⽔构筑物⼯程中的泵站上部建筑⼯程以及本专业中未包括的建筑⼯程,按《河南省建设⼯程⼯程量清单综合单价》\"A建筑⼯程\"、\"B 装饰⼯程\"相应定额执⾏。
(2)给排⽔机械设备安装中的通⽤机械,执⾏《河南省建设⼯程⼯程量清单综合单价》\"C 安装⼯程\"相应定额。
(3)市政排⽔管道与⼚、区室外排⽔管道以接⼊市政管道的检查井、接户井为界:凡市政管道检查井、(接户井)以外的⼚、区室外排⽔管道,均执⾏本分部。
(4)管道接⼝、检查井、给排⽔构筑物需做防腐处理的,分别执⾏《河南省建设⼯程⼯程量清单综合单价》\"A 建筑⼯程\"、\"B装饰⼯程\"和\"C 安装⼯程\"相应定额。
3.本分部所涉及的⼟、⽯⽅挖、填、运输,脚⼿架,⽀撑、围堰,打、拔桩,降⽔,拆除,模板、钢筋(铁件)加⼯等⼯程,均按相应分部分项定额⼦⽬执⾏。4.本分部所称管径均指内径。
5.本分部是按⽆地下⽔考虑的,如有地下⽔,需降⽔、设排⽔盲沟、基础铺设垫层、采⽤湿⼟排⽔时均执⾏相应定额。6.⼲⼟与湿⼟的区分:地下⽔位线以上为⼲⼟,地下⽔位线以下为湿⼟。7.定型混凝⼟管道基础及铺设的有关说明:
(1)本分部包括混凝⼟管道基础、管道铺设、管道接⼝、闭⽔试验、管道出⽔⼝,是依据1996年《给⽔排⽔标准图集》合订本S2计算的。适⽤于市政⼯程⾬⽔、污⽔及合流混凝⼟排⽔管道⼯程。
(2)D300~D700混凝⼟管铺设分为⼈⼯下管和⼈机配合下管,D800~D2400为⼈机配合下管。(3)如在⽆基础的槽内铺设管道,其定额⼯⽇、机械乘以系数1.18。
(4)如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在⽀撑下串管铺设,定额⼯⽇、机械乘以系数1.33。(5)若在枕基上铺设缸⽡(陶⼟)管,定额⼯⽇乘以系数1.18。(6)⾃(预)应⼒混凝⼟管胶圈接⼝采⽤给⽔⼯程的相应定额项⽬。(7)实际管座⾓度与定额不同时,采⽤⾮定型管座定额项⽬。
企⼝管的膨胀⽔泥砂浆接⼝和⽯棉⽔泥接⼝适⽤于360°,其他接⼝均是按管座120°和180°列项的。如管座⾓度不同,按相应材质的接⼝做法,以管道接⼝调整表进⾏调整(见表1):表1 管道接⼝调整表
注:现浇棍凝⼟外套环、变形缝接⼝,通⽤于平⼝、企⼝管。
(8)定额中的⽔泥砂浆抹带、钢丝⽹⽔泥砂浆接⼝均不包括内抹⼝,如设计要求内抹⼝时,按抹⼝周长每100延长⽶增加⽔泥砂浆O.042m3、⼈⼯9.22定额⼯⽇计算。
(9)如⼯程项⽬的设计要求与本定额所采⽤的标准图集不同时,执⾏⾮定型的相应项⽬。(10)各项所需模板、钢筋加⼯,均按相应分部分项定额⼦⽬执⾏。
(11)定额中计列了砖砌、⽯砌⼀字式、门字式、⼋字式,适⽤于D300~D2400不同覆⼟厚度的出⽔⼝,是按1996年《给排⽔标准图集》合订本S2编制的,应对应选⽤,⾮定型或材质不同时可执⾏相应分部项⽬。8.定型井的有关说明:
(1)各种定型的砖砌检查井、收⽔井,适⽤于D700~D2400间混凝⼟⾬⽔、污⽔及合流管道所设的检查井和收⽔井。(2)各类井是按1996年《给⽔排⽔标准图集》S2编制的,实际设计与定额不同时,执⾏⾮定型相应项⽬。
(3)各类井均为砖砌,如为⽯砌时,执⾏⾮定型相应项⽬。
(4)各类井只计列了内抹灰,如设计要求外抹灰时,执⾏⾮定型井内抹灰相应项⽬,定额⼯⽇乘以系数0.8,其他不变。(5)各类井的井盖、井座、井箅均系按铸铁件计列的,如采⽤钢筋混凝⼟预制件,除扣除定额中铸铁件外应按下列规定调整:现场预制,执⾏⾮定型相应定额;⼚集中预制,除按⾮定型相应定额执⾏外,其运⾄施⼯地点的运费可按相应定额另⾏计算。(6)混凝⼟过梁的制作、安装,当⼩于0.04m3/件时,执⾏⾮定型⼩型构件项⽬;当⼤于0.04m3/件,执⾏分部项⽬。(7)各类井预制混凝⼟构件所需的模板钢筋加⼯,均按相应分部分项定额⼦⽬执⾏。(8)当井深不同时,除定额中列有增(减)调整项⽬外,均按⾮定型中井筒砌筑定额进⾏调整。(9)如遇三通、四通井,执⾏⾮定型井项⽬。9.⾮定型井、渠、管道基础及砌筑的有关说明:
(1)包括⾮定型井、渠、管道及构筑物垫层、基础,砌筑,抹灰,混凝⼟构件的制作、安装,检查井筒砌筑等。适⽤于本分项⾮定型的⼯程项⽬。
(2)各项⽬均不包括脚⼿架,当井深超过1.5m,执⾏措施项⽬井字脚⼿架相应⼦⽬;砌墙⾼度超过1.2m,抹灰⾼度超过1.5m所需脚⼿架执⾏措施项⽬脚⼿架相应⼦⽬。
(3)所列各项⽬所需模板的制、安、拆,钢筋(铁件)的加⼯均按相应分部分项定额⼦⽬执⾏。(4)收⽔井的混凝⼟过梁制作、安装执⾏⼩型构件的相应项⽬。(5)跌⽔井跌⽔部位的抹灰,按流槽抹⾯项⽬执⾏。(6)混凝⼟枕基和管座不分⾓度均按相应定额执⾏。
(7)⼩型构件是指单件体积在0.04m3以内的构件。凡⼤于0.04m3的检查井过梁,执⾏混疑⼟过梁制作安装项⽬。(8)拱(弧)型混凝⼟盖板的安装,按相应体积的矩形板定额⼯⽇、机械乘以系数1.15执⾏。
(9)定额只计列了井内抹灰的⼦⽬,如井外壁需要抹灰,砖、⽯井均按井内侧抹灰项⽬定额⼯⽇乘以系数0.8,其他不变。(10)⽯砌体均按块⽯考虑,如采⽤⽚⽯或平⽯时,块⽯与砂浆⽤量分别乘以系数1.09和1.19,其他不变。
(11)给排⽔构筑物的垫层执⾏本分部定额相应项⽬,其中定额⼯⽇乘以系数0.87,其他不变;如构筑物池底混凝⼟垫层需要找坡时,其中定额⼯⽇不变。
(12)现浇混凝⼟⽅沟底板,采⽤渠(管)道基础中平基的相应项⽬。10.顶管⼯程的有关说明:
(1)本分部内容包括⼈⼯挖⼟顶管、挤压顶管、混凝⼟⽅(拱)管涵顶进,不同材质不同管径的顶管接⼝等项⽬,适⽤于⾬、污⽔管(涵)以及外套管的不开槽顶管⼯程项⽬。
(2)⼯作坑垫层、基础执⾏⾮定型的相应项⽬,定额⼯⽇乘以系数1.10,其他不变。如果⽅(拱)涵管需设滑板和导向装置时,另⾏计算。
(3)⼯作坑内管(涵)明敷,应根据管径、接⼝做法执⾏相应定额项⽬,定额⼯⽇、机械乘以系数1.10,其他不变。(4)定额是按⽆地下⽔考虑的,如遇地下⽔时,排(降)⽔费⽤按措施项⽬相应定额另⾏计算。
(5)定额中钢板内、外套环接⼝项⽬,只适⽤于设计所要求的永久性管⼝,顶进中为防⽌错⼝,在管内接⼝处所设置的⼯具式临时性钢胀圈不得套⽤。
(6)顶进施⼯的⽅(拱)涵断⾯⼤于4m2的,按箱涵顶进项⽬或规定执⾏。
(7)管道顶进项⽬中的顶镐均为液压⾃退式,如采⽤⼈⼒顶镐,定额⼯⽇乘以系数1.43;如系⼈⼒退顶(回镐)时,定额⼯⽇乘以系数1.20,其他不变。
(8)⼈⼯挖⼟顶管设备、千⽄顶,⾼压油泵台班单价中已包括了安拆及场外运费,执⾏中不得重复计算。(9)⼯作坑如设沉井,其制作、下沉套⽤构筑物的相应项⽬。(10)⽔⼒机械顶进定额中,未包括泥浆处理、运输费⽤,可另计。
(11)单位⼯程中,管径Φ1650以内敞开式顶进在100m以内、封闭式顶进(不分管径)在50m 以内时,顶进定额中的⼈⼯费与机械费乘以系数1.3。
(12)顶管采⽤中继间顶进时,顶进定额中的⼈⼯费与机械费乘以表2系数:表2 顶进定额中的⼈⼯费与机械系数
(13)安拆中继间项⽬仅适⽤于敞开式管道顶进,当采⽤其他顶进⽅法时,中继间费⽤允许另计。
(14)钢套环制作项⽬以\"t\"为单位,适⽤于永久性接⼝内、外套环,中继间套环、触变泥浆密封套环的制作。
(15)顶管⼯程中的材料是按50m⽔平运距、坑边取料考虑的,如因场地等情况取⽤料⽔平运距超过50m时,另⾏计算。11.给排⽔构筑物的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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