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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

2024-02-21 来源:星星旅游


西安市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

西安市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修编)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效缓解我市的

停车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市各区及开发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

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阎良区、鄠邑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航天基地、阎良航空基地)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配建适用于本标准,蓝田县、周至县及西咸新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城市建筑工程停车位的配置,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

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2.1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规划区划分为四类停车分区,每类

停车分区采用不同的停车位配建指标(见附表1和附表2)。

一类地区:明城墙内部地区;

二类地区:明城墙和二环之间地区、二环和三环之间重点地区;

三类地区:二环和三环之间除二类以外地区,以及三环外重点地区;

四类地区:外围其他地区。

以上四类停车分区详细界限如下表。

表1 分区范围说明

图1 停车分区示意图

2.2附表1和附表2规定的配建标准为下限值,各类建筑停车位配建

标准不得低于此值。

2.3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并与建筑主体同时

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2.4《标准》规定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停车位

为计算单位。需安排的其它车型机动车停车位,除附表3中的特

殊车位外,可按表2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停车位进行计算。

表2 各种类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

2.5大中专院校的教学建筑不做机动车配建要求,其办公及实验等建

筑的泊位配建参照科研与企事业单位标准,其经济适用房参考限价商品房配建标准。

2.6建筑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

个计算。

2.7仅住宅类建筑可设置子母车位,每对子母车位按照1.5个车位计算,

且占车库总停车泊位的比例不超过10%。

2.8在一、二、三类地区,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住宅类建筑,地面

停车率不应超过5%;廉租房项目、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项目,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2.9住宅类建筑物配建车位中包含每户0.08个访客车位,供来访人员

临时使用。

2.10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

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应设置机械式停车位;新建住宅项目地下车库首层不应设置机械式停车位;

2.11住宅类安置项目配建机械式停车位数量占总配建停车位比例不

应超过30%;公共建筑配建机械停车位占总配建停车位比例,一类地区不得超过50%,二类地区、三类地区不得超过40%,四类地区不得超过30%。

2.12现状已运营及在建的地铁线路,站点出入口300m范围内的办公

和商业等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位配建须进行一定浮动(具体浮动比例如下表)。

表1 轨道站点周边机动车位配建标准浮动表

注:1.与地铁车站无缝衔接(上盖物业、出入口连接以及通道连接)的建筑,其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可在上述折减基础上再降低5%。

2.P+R轨道站的分布图如附图1所示。

2.13按照《西安市常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标准》配建有公交

首末站、公交枢纽的住宅及公建类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可进行10%的折减。

2.14利用自有土地提供临街公共自行车车位的项目,且车位数不小于

25辆,可以按照1:10的比例对项目非机动车停车位进行折减,住宅类项目折减后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得小于原标准的30%,公建类项目不得小于原标准的20%。

2.15涉及工业、物流等特殊类项目仅核算配建小汽车,其装卸车、运

输车车位在建筑总平面方案审查阶段,应根据业态、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通过交通影响评价进行核定。

2.16超高层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最终以交通影响评价结论为准,但

一般不能低于正常标准的60%。

2.17本标准未涵盖的建筑类型,其配建标准应不低于其用地性质所在

大类的配建标准最高值。

2.18新能源充电车位的设置要求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并

考虑用电负荷预留条件。

第三章附则

3.1本标准中城市建筑工程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

公共建筑、住宅、工厂以及仓库等。

3.2综合性建筑工程的配建停车位标准应按各类建筑性质及其规模,

分别计算后累计。

3.3本标准中公共建筑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

要有办公类建筑、文教体卫类建筑、商业金融类建筑等。

3.4各类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应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每3到5

年进行一次修订。

3.5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日尚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的项

目,均适用本标准。

附图1 P+R轨道站点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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