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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

2020-12-11 来源:星星旅游


深入贯彻人民调解法

开创新时期人民调解新局面

彭觉军 2011年3月15日

* 学习人民调解法,明确基本内容

2010年8月28,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人民调解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的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对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调解法》作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道路上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为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矛盾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法治保障。在此,我就人民调解法的内容作一下简要的讲解:人民调解法共六章三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内容包括:1、人民调解的定义;2、调解的原则;3、无偿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4、组织设置;5、经费保障。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内容包括:1、调委会的性质,即群众性组织;2、调委会的设置和组成,村、居、企事业单位均可设立委员3—9人,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若干,同时应有妇女成员;3、委员产生和任期,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任期三年,连选连任;4、经费保障,村委会或居委会提供。

第三章:人民调解员。1、任职条件,A.公道正派;B.热心人民调解工作;C.具有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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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文化、政策和法律知识;D.成年公民。2、行为规范,要求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偏袒一方,不侮辱当事人,不向当事人索取和收受财物,不泄露当事人个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如有上述行为,轻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罢免或者解聘;3、保障措施,误工补贴,调解员因公致伤致残生活困难,政府应提供必要保障措施,医疗生活救助,因公牺牲,配偶子女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四章:调解程序,内容包括:疏导化解积怨,消除隐患。1.当事人申请调解或调委会主动调解;2.调解中坚持原则,明法晰理,主持公道;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其他事项。

第五章:调解协议。1.协议书的制作;2.协议书载明事项;3.效力。

第六章:附则。

归纳起来,人民调解法有七大亮点:

亮点一 人民调解制度华丽转身

此次立法使人民调解制度实现了由“法规”到“法律”的重要转变。以往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发挥人民调解的功能虽然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在效力层次、内容的完整性上存在许多不足。因此,这次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它意味着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实现了“法律”化的重要转变,从而使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

亮点二 当事人权利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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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法、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自愿平等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障定纷止争的效率。不违法原则是坚持依法调解,公正解决矛盾纠纷的基础。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就是当事人在调解与其他维权途径面前完全有自主权。当事人不管是在调解前,还是调解中,甚至是调解后都可以放弃调解转而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亮点三 调解员少了后顾之忧

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这些人本关怀使从事调解工作的基层人民调解员少了后顾之忧。

亮点四 当事人拥有完全话语权

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仅有接受调解的权利,也有拒绝调解的权利;可以要求调解不公开进行,也可以要求调解公开进行,而且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以及要求终止调解等四项权利。对于调解结果,当事人可以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在调解中拥有“完全话语权”。

亮点五 可与其他调解形式衔接

为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法律规定基层法院和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对调解不成、达不成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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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纠纷,还应该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或者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就使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起来了。

亮点六 强化调解协议的效力

法律规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则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法的这一规定不仅强化了调解协议的效力,还以一种简便、快捷、高效、经济的程序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司法救济和司法程序的保障。

亮点七 调解法明晰了责权部门

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人民调解委员选任、人民调解员的聘任等工作均应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 掌握调解技巧,化解矛盾保平安

为了使同志们能更加熟悉调解业务知识,掌握有关调解工作的法律知识及操作技巧,下面,我讲八个方面的内容,供同志们在开展调解工作中作参考:

一、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遵守下列原则:①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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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②平等的原则。即: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③尊重当事人诉讼的原则,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比如:有的干部写协议加了条: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起诉等语句)。

二、 人民调解受理纠纷的范围

人民调解受理范围,是指人民调解组织负责调解哪些类型,哪些性质,什么内容的纠纷,也就是说:哪些纠纷应当受理,哪些纠纷不应当受理,这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首先必须弄懂和明确的职责原则。否则,将会出现费力不讨好,反要背罪名的结局(比如刑事案件,你去组织调解,你将会背上包庇罪的罪名)。

200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第2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不符合受理调解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请有关机关处理。

人民调委会受理民间纠纷的主要类型,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类型:

1.婚姻家庭纠纷:这类纠纷是指因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及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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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的各种纠纷,主要包括:因恋爱解除婚约、夫妻不和、离婚、妇女带财产改嫁、借婚姻关系索取财产、以及父子、婆媳、妯娌、兄弟姐妹、夫妻之间因分家析产、赡养、扶(抚)养以及家务、家庭暴力等引起的纠纷。

2.生产经营性纠纷:主要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以生产为目的发生的纠纷,主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买卖等生产经营方面引起的纠纷。此外,还包括因地界、水利、山林果树、草场、滩涂、农机具和牲畜等生产资料使用方面引起的纠纷。

3.财产性纠纷:是指由于财产的确认,归属损害等问题所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主要包括所有权纠纷、使用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所有权纠纷指对物质财富的占有、使用、处分权的争议。使用权纠纷指的是对物的使用权的争议,比如:租赁、宅基地纠纷就是使用权纠纷,如债权债务纠纷,就是财产性纠纷的范围。

4.侵权性纠纷:是指纠纷主体一方或数方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引起的纠纷,但必须是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引起的,如情节轻微损害他人财物、轻微伤害、损害名誉等行为以及由此给受害者一方造成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所引起的纠纷。

三、 人民调解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比如:杀人、放火、放毒、抢劫、贩卖毒品、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等等犯罪行为。

又如:因违法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比如:赌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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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一句话:涉及到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就是人民调委会应受理的范围。

四、 调处民间纠纷必须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政策

在调解纠纷时,针对不同类型的纠纷,应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据我们在工作中掌握,目前农村除婚姻家庭纠纷外,发生的主要纠纷是:

1.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它包括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一般侵权纠纷,其中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对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我国法律实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处理赔偿纠纷首先要适用归责原则,所谓归责原则,就是指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2.特殊侵权行为的六种情形,指的是:①因受雇人致人损害而产生的雇佣人侵权行为;②被监护人损害而产生的监护人侵权行为;③因物件致损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如动物占有人侵权行为;④建筑物构筑物占有人的侵权行为;⑤产品制造人、销售人的侵权行为;⑥危险来源、污染源原因控制人的侵权行为。上述六种行为在法律上称为特殊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针对上述六种特殊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123条、127条、128条、131条、133条分别对以上六种情形作了无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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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责任,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3.推定责任原则,指的是适用部分特殊行为,必须是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才适用,比如一幢楼上的物件致人损害,受害人不知道是谁的物件,楼上居住的人都不能证明是谁的物件损害的,在处理时,就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处理纠纷时,有些纠纷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所谓公平责任原则就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过错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五、土地流转导致引发的纠纷

土地流转纠纷是当今最常见的疑难纠纷,在我镇的干部中,出现了许多笑话,比如:在某个村的一个村民小组,承包户男方死亡了,老婆外出打工,有一户农户就把该户的责任田转让给他人作为非农业建设之用,该组的组长在转让协议上签字同意转让,村委会也在协议上加盖了公章,这起纠纷目前正在上访,如果诉讼,村民组长以及村委会将会被列为被告,这足以说明,我们的干部法律知识浅薄,需要加强学习。要调解好土地流转纠纷必须掌握土地流转法律规定的政策原则、流转方式以及依法解决的途径。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人进行承包经营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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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特别注意的是:家庭承包经营制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三下户的时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具有成员权性质和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因此,承包户户主死亡后,由本集体组织承包户主的家庭成员继续承包。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的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比如:原下户时,他的父亲是户主,后来儿女分家以后,他的父母是单列户,他的父母死亡后,他父母这一份承包地就由他的家庭成员继续承包。

继承人和家庭成员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因为继承人涉及第一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土地流转的方式

转包、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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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不变。

(1)转包,转包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把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耕种,在通常情况下,受转包人要向转包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付转包费(转包必须是本村民小组农户)。

(2)出租,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出租人,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耕种,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出租是村民小组以外)。

特别要注意的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土地的用益物权关系,是承包法律关系的基础,转包人与受转包人的关系,以及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关系,属于债权关系。在转包和出租承包地时,承包人应当与受转包人或者出租人签订书面转包或者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人备案(书面合同)。

2.互换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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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的土地引起的权利本身的交换,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变为发包人与互换后承包人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做出相应的调整。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互换必须依法具备以下要件,a .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人之间为了方便耕种采取的互换;b .必须具备书面互换合同;c.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给他人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不同于转包、出租和互换,转包和出租人与发包人的承包关系没有发生变化,转包人与出租人也不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虽然有变化,但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双方只不过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置换,并未丢失该权利。而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土地承包关系即行终止,转让人也不再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a.转让人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比如转让人已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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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经发包人同意(村民小组同意,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c.受让方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城镇居民等非农户不能成为受让方)。

d.签订书面合同。

e.一方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f.只有书面合同,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遇到了许多法律上无法认定的纠纷性质,如:开挖荒地引发的纠纷,有的纠纷当事人在他人的林地内开挖荒地发生权属争议,有的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将开挖的荒地填入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调解这类的纠纷,我个人认为应从以下方法进行调解。

1.明知是他人的林地,是征得对方同意开挖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原则上应属于有林权证的人的权属,也可以按照双方在开挖时的约定进行落实。

2.已将开挖的林地填入承包证的,承包证要与县农业承包委员会的清册相符,同时不得对抗第三人,可以认定为承包地。

(三)依法解决的途径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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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纠纷

(一)调处林权争议的原则

根据我国有关调处林权争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调处林权争议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重事实、重证据原则(尊重历史,注重现实);

2.促进安定团结的原则;

3.着重调解的原则(调解不伤和气,既快、又省、工作效率高);

4.兼顾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原则(调解员必须站在公正的角度公平调解);

5.有利于林业生产的原则

6.互谅互让的原则

7.把争议解决在基层的原则(把大量的纠纷解决在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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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及时调处的原则(干部责任到人,工作用时到位,就地消化);

(二)关于对林木所有权的认定

根据森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林木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承包造林所有。

1.国家所有,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2.集体所有,即: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3.个人所有,即: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4.承包造林所有,即: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认定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权属争议,涉及的所有权问题,个人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林地权属争议,涉及的是使用权争议,根据森林法第17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组与组之间发生的权属争议)。

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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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林地权属争议纠纷是最复杂的纠纷,特别是今年的林制改革将会给政府带来很大的工作难度,因此,在调处的过程中,必须遵照国家林业部1996年10月14日颁布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调处,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确权依法分为主要依据和参考依据(下户才发放的林权证)。

1.主要依据

根据《林木林地权属处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2.其它依据

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 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

(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有许多村组都是以土改时业主为界落实到户的);

(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有的公民与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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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曾经为林地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

(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

(五)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3.参考依据

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土地改革后至林权争议发生时,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

(二)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三)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4.不得作为认定的依据(特别强调)

根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土地改革前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作为处理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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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的依据或者参考依据。

5.在实际操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规定

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调处林权争议的程序和方法

调处林权争议的方法具有三种不同程序与方法

1.林权争议的当事人自主协商解决(“私了”法律术语“和解”);

(1)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解决林权争议的建议;

(2)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或实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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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签订协议;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确认林权。

2.林权争议的行政解决或村调委会主持调解程序

当事人必须写出申请书。

人民政府处理林权争议一般有以下工作步骤。

(1)受理

林权争议纠纷的当事人必须写出林权争议处理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①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②争议的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③争议的理由、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④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2)调查、勘查和收取证据,必须附被调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调解

(4)制作调解协议书

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必须具备11个要件:

(一)标题:人民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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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号:(2011)XX民调字第 号。

(三)、当事人(代理人):当事人指的是发生纠纷的双方或多方公民或法人,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如果是法人及社会组织,必须写明法人或社会组织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有的村至今还在使用甲方、乙方等错误写法),代理人指的是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这里要再三强调主体资格,否则就是无效协议。

(四)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就是用高度概括的语句,将纠纷发生的起因、经过、造成的后果、争议的焦点进行简要叙述;

(五)、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自愿二字非常重要);

(六)、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等;

(七)、本协议一式×份,当事人各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存一份;

(八)、当事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九)、调解员签名、记录人签名;

(十)、×年 ×月×日,加盖调委会公章。

附:参加调解的在场人。

调解协议书应当具有以下七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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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权威性;b.法律性;c.准确性;d.逻辑性,e.证明性;f.公开性;g.公正性。

(5)裁决(即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意见书)

处理意见书应当填明下列内容:

①当事人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②争议的理由、各方的主张出具的证据;③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④处理意见。

林权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在六十日内向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仍然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2011年我镇调解工作的具体做法

2011年,根据市县统一要求,各村调委会必须于每月25日前将调解的纠纷数据报司法所,每季度将调解的档案文书装订后交司法所报县司法局审核,县司法局对资料审核后,从网上传输市司法局,市政府将按审核上报的数据兑现纠纷调解员的报酬。因此,各村调委会必须按照司法所指导的要求,对较大或疑难的纠纷,必须坚持当事人申请、调解受理登记、调解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要件进行装档,对简易和一般的纠纷,调解成功后,搞好纠纷调解表的登记,由当事人签字,按时准确上报不误。

对村调委会及组调解员调解的民间纠纷,按照各村上报的数据,每季度由村调委会将档案资料交司法所,由镇政府分管政法的领导审核签字再上报县司法局审核确认后,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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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除市政府补助20元外,在县财政未有落实补助之前,镇政府想尽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根据各村调委会受理纠纷调解成功的档案资料齐全、装订成册,按时上报司法所。

同志们,稳定压倒一切,人民调解工作是镇村干部的重点工作之一,是镇村干部处理复杂矛盾展现能力的舞台,我今天仅讲了一些基本的操作知识,但愿能为大家在工作中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要当好一名人民调解员,除要具备能说会写的基本知识外,更为重要的是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灵活多样的调解技巧和方法。让我们在今年的工作中互相学习,共同提高,乘风破浪,一起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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