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乡村旅游经营户服务质量星级
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村休闲旅游业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乡村旅游经营户服务质量,促进乡村休闲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天津市乡村旅游经营户服务质量星级标准(试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村休闲旅游业(包括乡村旅游特色村、乡村旅游特色点等)中从事乡村休闲旅游业的农(渔)民经营户。
第四条 市旅游局制定《天津市乡村旅游经营户服务质量星级标准(试行)》。市、区(县)两级评审机构具体负责乡村旅游经营户服务质量星级的评定工作。
第五条 乡村旅游经营户服务质量星级按《天津市乡村旅游经营户服务质量星级标准(试行)》划分为五个等次,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乡村旅游经营户旅游服务质量的档次越高。星级用“★”的个数表示,一个“★”表示一星级,两个“★”表示二星级,以此类推。
第六条 乡村旅游经营户星级评定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一、二、三星级由区(县)组织评定,四、五星级由市级评审机构组织评定。区(县)要将一、二、三星级经营户的评定结果及时上报市旅游局备案。
第七条 乡村旅游经营户星级评定根据《天津市乡村旅游经营户服务质量星级标准(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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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采用综合评分的办法进行,满分为1000分。《天津市乡村旅游经营户服务质量星级评分表》中设定的六大评分内容的分值分别是:经营场地170分,接待设施450分,安全管理110分,环境保护80分,服务质量130分,特色项目60分。《评分表》中有分档项目的,按对应档次给分,不重复计分。各星级等次的基础分为:一星级不低于300分;二星级不低于400分;三星级不低于600分;四星级不低于800分;五星级不低于900分。
第八条 申请星级的乡村旅游经营户,由经营户自愿申报。一、二、三星级的申报组织工作由乡村旅游经营户所在乡镇负责,四、五星级的申报组织工作由乡村旅游经营户所在区(县)负责。
第九条 农户申报星级经营户的,要填写《天津市乡村旅游经营户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村里统一办理的,提供统一办理的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排污申报许可证复印件;
(五)从业人员卫生健康证复印件;
(六)消防许可证复印件;
(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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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乡村旅游经营户服务质量星级标志牌由市评审小组统一制作,各区(县)需制作的数量统一上报市评审小组。
第十一条 获得星级等次的乡村旅游经营户,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经营过程中有消费投诉的,经查实后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直至取消星级等次。被取消星级等次的乡村旅游经营户,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附:1.天津市乡村旅游经营户服务质量星级标准(试行)
2. 天津市乡村旅游经营户服务质量星级评分表(试行)
3. 天津市乡村旅游经营户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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