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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资料:第77讲_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金融工具减值(1)

2023-08-11 来源:星星旅游
第二部分 重点、难点的讲解

【知识点8】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一)初始计量

1.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2.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二)后续计量

1.后续计量原则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后续计量。

(2)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进行计量。

(3)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或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企业作为此类金融负债发行方的,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损失准备金额以及初始确认金额扣除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孰高进行计量。

(4)上述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应当按摊余成本后续计量。

2.金融负债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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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负债,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会计有关外,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在终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或在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时计入相关期间损益。

(3)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会计处理

企业根据准则规定将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①由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造成会计错配除外);

②该金融负债的其他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该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例14-22】2×16年7月1日,甲公司经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10亿元人民币短期融资券,期限为1年,票面年利率5.58%,每张面值为100元,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所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公司购买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及配套件等。公司将该短期融资券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假定不考虑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的交易费用以及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

2×16年12月31日,该短期融资券市场价格每张120元(不含利息);

2×17年6月30日,该短期融资券到期兑付完成。

据此,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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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年7月1日,发行短期融资券:

借:银行存款 10

贷:交易性金融负债——成本 10

(2)2×16年12月31日,年末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和利息费用: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

贷: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 2

借:财务费用 0.279(10×5.58%×6/12)

贷:应付利息 0.279

(3)2×17年6月30日,短期融资券到期:

借:财务费用 0.279

贷:应付利息 0.279

借:交易性金融负债 12

应付利息 0.558(10×5.58%)

贷:银行存款 10.558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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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9】金融工具减值(★)

(一)金融工具减值概述

对金融工具减值的规定通常称为“预期信用损失法”,在预期信用损失法下,减值准备的计提不以减值的实际发生为前提,而是以未来可能的违约事件造成的损失的期望值来计量当前(资产负债表日)应当确认的减值准备。

(二)金融工具减值范围

企业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1.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

2.租赁应收款。

3.合同资产。合同资产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定义的合同资产。

4.部分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

【提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权益工具)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计提损失准备。

(三)金融工具减值的三阶段

按照准则相关规定,可以将金融工具发生信用减值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对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减值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1.第一阶段: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

对于处于该阶段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按照未来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并按其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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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即未扣除减值准备)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2.第二阶段: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

对于处于该阶段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并按其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3.第三阶段:初始确认后发生信用减值

对于处于该阶段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对于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按其摊余成本(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也即账面价值)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提示1】上述三阶段的划分,适用于购买或源生时未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工具。

【提示2】对于购买或源生时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仅将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并按其摊余成本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四)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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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较低信用风险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企业可以不用与其初始确认时的信用风险进行比较,而直接做出该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的假定(企业对这种简化处理有选择权)。

2.应收款项、租赁应收款和合同资产。

企业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规定的、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应当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对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合同资产、应收款项和租赁应收款,企业可以分别做出会计政策选择,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五)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1.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2.信用损失,是指企业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企业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提示】与“实际利率”(其计算使用忽略预期信用损失的预期现金流量)不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反映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

3.由于预期信用损失考虑付款的金额和时间分布,因此即使企业预计可以全额收款但收款时间晚于合同规定的到期期限,也会产生信用损失。

4.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确定有关金融工具的信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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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金融资产,信用损失应为企业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

(2)对于租赁应收款项,信用损失应为企业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

(3)对于未提用的贷款承诺,信用损失应为在贷款承诺持有人提用相应贷款的情况下,企业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

(4)对于财务担保合同,信用损失应为企业就该合同持有人发生的信用损失向其做出赔付的预计付款额,减去企业预期向该合同持有人、债务人或任何其他方收取的金额之间差额的现值。

(5)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信用减值但并非购买或源生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信用损失应为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与按原实际利率折现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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