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
作者:李昕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2期
【摘要】本文主要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以日本等具有丰富经验的国家为背景,对比于我国目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找出其中的不足,查漏补缺,为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提出浅见,以更益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关键词】人间国宝;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物质生活有了充分保障的基础上,人们对历史长河中保留下来的具有民族象征意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而传承作为保护最为根本的方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传承人的认定便进入了人们的视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步较晚,虽然现也已经有了一套符合自身的传承人认定制度,但我国地大物博的特点也使的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不小的疏漏。 一、日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制度
日本自1950年颁布《文化财保护法》后就致力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制度的完善,历经60多年的实践与修改,现已形成一套成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制度。日本将传统戏剧、乐舞、音乐、工艺技术等称为无形文化遗产,那些能够具体的表现这些无形文化遗产的表演者或是传统技能的持有者即是我们所谓的传承人。
日本的传承人并不局限于个人,也可能是集团或团体,但日本将重要的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持者(通常为个人)称之为“人间国宝”。这个称谓形象地反映了日本社会对其重要无形文化遗产持有者或传承人的尊敬和喜爱。重要无形文化遗产保持者,亦即日语的“人间国宝”,基本上可对译为中国的“工艺美术大师”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①
日本的传承人认定制度采取的是一元化制度,即由日本行政主管部门为唯一的认定机构。日本的传承人认定分为三种形式:个人认定,综合认定与团体认定。个人认定是指对于高度体现重要的无形文化遗产技能的个人技能者认定为“人间国宝”,综合认定则是指给予需要由二人或二人以上体现的无形文化遗产的技能者们的认定,团体认定则是指对于那些个人色彩或风格较淡的,且技能保持者人数众多的团体给予保持团体的认定。通过以上三种方式选出适格的传承人提名名单后,交由日本政府的文化审议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文部科学大臣最终批准并颁发认定书。拥有认定资格的传承者们享有了获得相应补贴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着传授技艺的义务。而对于出现不适合继续拥有传承者资格的认定者,政府还设置了解除认定的机制,并且与日本媒体联合形成具有公信力的发布体制,以此激励和督促传承者进行无形文化遗产的传播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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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制度的现状
2011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其中第四章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的认定标准,传承人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履行的相应义务。
立法确定了传承人的认定标准,即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学界认为这些标准仅是传承人标准的最低层次,但需在立法上做出更进一步的细化。
另外,立法并未明确传承人认定数量。数量越多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推广和保护,但基于我国国情给予传承人的经费会变得过于分散,无法发挥其作用;而数量过少加于其肩上的义务又难以得到真正的实现。因此如何找到平衡,目前立法还采取回避的态度。
最后,立法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自下而上的推荐式及个人的建议制,但在传承人的认定中仅是自上而下的认定方式。学者认为单凭这种认定方式难以保护我国巨大数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认定方式留于表面,无法对项目进行深入,以准确的确定适宜担当传承人的人选,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的完善
首先,关于立法中使用的是“代表性传承人”一词,有学者认为代表性传承人仅指传承人中技艺精湛或是传承人中的佼佼者,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于狭隘。代表性传承人的提出实际类似于日本的“人间国宝”,但是日本在认定制度立法中不仅有针对个人的“人间国宝”,还有综合认定与群体认定用以弥补多样的传承形式,而我国只列出代表性传承人。如果将代表性传承人等同于日本的“人间国宝”,就人为的割裂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多种传承形式,将综合性团体性的传承人排除在保护之外使立法的保护范围大大缩小,这显然有悖于立法初衷。因此笔者认为,代表性传承人只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代表性项目,而不是仅指特殊的个人。
其次,对于传承人的认定标准要防止“一刀切”的认定模式,认定标准应该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来确定。将与个人技艺才智紧密联系的项目认定为单一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群体性较强,依托于广阔的文化空间及广泛的群众基础的项目为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单一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也应从横向与纵向两个角度考虑,既要符合纵向的历史时间的延续,也要着眼于横向的地域分布,同时地域分布不应局限于行政地界的划分,而应根据自然文化地域进行考量。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多为一些民俗节日,要确定具体的传承人有一定难度。有学者主张对于这些项目不应有具体的传承人,但若不确定具体的传承人,这些项目将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因此认定虽有难度,但仍势在必行。
最后,要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程序。我国具有数量十分巨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若只靠现有的认定程序对于我国文化主管部门来说也是个不小的挑战。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又有着亟待保护的特点,传承人的认定作为保护的基础,对认定程序的效率就有着更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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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笔者认为效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认定制度,将传承人的认定也设定为申报制与登记制的有机结合,更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程序的效率,同时也使得国家从被动保护转变为部分民众甚至全民参与的主动保护,更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注 释:
①周超.“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制度的比较研究”[J].民族艺术,2009(02). 参考文献:
[1]周超.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制度比较研究[J].民族艺术,2009(2). [2]萧放.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方式的思考[J].文化遗产,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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