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执法类风险点防措施
一、税务登记风险点防措施
(一)风险岗位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税收管理员岗。
(二)风险点
(1)未按规定进行资料审核或未按规定进行实地调查,造成虚假登记,导致税务登记准确率降低及给后续管理工作带来风险。
(2)不能正确录入登记容,造成登记事项与实际不符,影响后续管理工作。
(3)未做税种登记,造成税种登记率错误,导致系统无法产生应申报信息。
(4)税种核定不准确或有遗漏,造成税种登记准确率错误,可能导致税款入库错误或税种遗漏。
(5)对企业税务登记行为不进行处理,造成执法不公平并触及廉政风险。
(三)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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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局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监管工作力度,积极开展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及时补救,严格责任追究。
2、抽查审核表格与附报资料。
3、利用综合征管软件V2.0每月查询发证时限或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提醒;利用综合征管软件V2.0每月查询税务登记违章线索处理情况,结合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进行。
4、设置投诉和举报信箱,并适时回访办证业户并填写回访记录。
二、注销登记风险点防措施
(一)风险岗位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税收管理员岗、征收管理岗。
(二)风险点
(1)证件、资料审核不齐全,注销手续不完整,可能导致纳税人虚假注销,给国家税收带来损失。
(2)未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未对企业进行注销清算,对有异常企业或者有欠税企业未进行纳税检查,违规办理注销手续,可能导致纳税人利用注销偷逃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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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企业税务登记行为不进行处理,造成执法不公平并触及廉政风险。
(4)疏于监管,导致基层管理失位,出现风险,产生失职渎职隐患。
(三)防控措施
1、税源管理单位加强核查和日常管理力度,控制管理风险。
2、县局加大监管工作力度,积极开展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及时补救,严格责任追究。
3、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县局征管科定期抽查纳税人注销登记资料。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风险点防措施
(一)风险岗位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税收管理员岗、货物和劳务税管理岗。
(二)风险点
(1)未按规定进行资料审核,造成虚假申请,为后续发票管理带来重大隐患。
(2)未按规定进行约谈、实地查验,形成的受理、审核、审批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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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实行辅导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纳入辅导期管理,因注销税务登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时未进行实地查验,对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未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未按时进行资格认定,影响税源监控。
(3)违规审批,增加虚开发票的可能性。
(4)对企业违章行为不处理,造成执法不公。
(5)疏于监管,可能导致基层人员政策界限把握不准,导致管理失位,审核、审批环节上出现风险,产生失职渎职隐患。
(三)防措施
1、利用CTAIS系统查询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或通过执法信息系统提醒,印证纳税人情况,减少审核审批风险。
2、县局税政科要加大监管工作力度,积极开展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及时补救,严格责任追究。
3、设置投诉和举报信箱,并适时回访资格认定业户并填写回访记录。
四、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申请风险点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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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岗位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税收管理员岗、征收管理岗。
(二)风险点
(1)未严格审核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综合软件中增值税申报情况,无法起到发票控税作用。
(2)未对购票人员身份进行核实,有可能使发票无法追回。
(3)实地核查不到位,不能正确判断企业生产经营围和规模,发票用量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匹配,存在失职渎职风险。
(4)违规增加发票用量,可能使企业形成欠税,增加虚开发票的可能性。
(5)对企业违章行为不处理,造成执法不公。
(6)疏于管理,可能导致基层管理失位,产生失职渎职隐患。
(三)防措施
1、抽查审核表格与审核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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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抽查部分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使用情况与其生产销售情况是否相符。
3、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监控。税收管理员要按照管户和管事相结合的要求,对所管辖纳税人认真宣传发票开具、保管的有关规定,提高正确开具和保管发票的意识。
4、县局要加大监管工作力度,积极开展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及时补救,严格责任追究。
5、设置投诉和举报信箱,回访纳税人并填写回访记录。
五、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风险点防措施
(一)风险岗位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税收管理员岗、所得税管理岗。
(二)风险点
(1)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六种情形对纳税人进行审核认定,影响征收方式的鉴定。
(2)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围,引起纳税人投诉、行政复议或诉讼。
(3)未及时实施监控,调整征收方式或调整定额,致使少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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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措施
1、抽查重点企业报送资料。
2、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3、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稽查,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4、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力度,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状况,按照相关规定对财务制度不健全企业进行核定征收及定额定率调整;督促企业帐制健全,变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控制管理风险。
5、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纳税评估风险点防措施
(一)风险岗位
税收管理员岗、业务部门纳税评估岗。
(二)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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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及时承接、认真落实税收分析预警系统异常指标,造成税款流失。
(2)日常税源管理中发现的纳税疑点,未进行自定义和专项评估,造成税款流失。
(3)纳税人信息资料采集、整理、更新、共享使用不及时、不全面,造成预警评估指标失真,税款流失。
(4)定期补充采集数据不完整,评估个案数据没有按规定采集,导致评估系统审核分析准确不。
(5)评估工作简单化,随意解除预警信息和完成评估处理,存在着低税额解除、整数解除、对评估税款未严格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现象,可能造成纳税人偷税,国税干部产生执法风险。
(6)软件的正常使用不正确,导致纳税评估工作无法完成。
(7)对评估结束后纳税人会计调帐情况没有监督审核,可能导致评估税款冲抵正常税款。
(8)对纳税评估工作组织、协调、指导不到位,可能影响基层工作正常开展。
(三)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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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评估系统和档案资料。认真审查评估问题是否属实、评估结论是否准确、结果落实是否到位。
2、加强核查和日常管理力度,控制管理风险。
3、出现疑点问题,县局及时指导税源管理单位进行处理,严格执行纳税评估规程。
4、县局建立健全复审复核制度,定期核查评估情况,履行监督责任。
七、个体双定户核定定额风险点防措施
(一)风险岗位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税收管理员岗、征收管理岗。
(二)风险点
(1)个体双定户定额信息采集不全或有误,导致核定的定额不准确,给国家税收带来损失。
(2)未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违规办理核定定额手续,可能导致纳税人偷逃税款。
(3)疏于监管,导致基层管理失位,出现风险,产生失职渎职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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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措施
(1)税源管理单位加强核查和日常管理力度,控制管理风险。
(2)县局加大监管工作力度,积极开展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及时补救,严格责任追究。
(3)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县局征管科定期抽查个体双定户实地调查资料。
八、税务稽查选案风险点防措施
(一)风险岗位
选案岗。
(二)风险点
(1)分析案源信息后发现疑点,未确定为待查对象,导致有税收嫌疑的纳税人未受到查处。
(2)对举报案件不按规定受理,或受理后未进行分析、筛选,导致有税收嫌疑的纳税人未受到查处。
(3)超出规定围确定企业自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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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措施
1、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监控选案疑点落实、检查任务完成、税务处理、处罚做出、查补税款、滞纳金与罚款追缴等情况,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
2、健全稽查选案工作制度,增强选案的计划性和公开透明度。选案应遵循“先评估后检查”和“公开选案”的原则,对于选案所采用的评价指标、计算方法和结果要予以公开。
3、明确举报受理方式,即时受理和分析举报信息,实时跟踪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并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要及时转交具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下级对上级督办的举报案件要实时反馈办理情况,对达到大案要案标准的举报案件要及时向上级部门上报。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4、选案质量纳入对选案人员的绩效考核,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九、税务稽查实施检查风险点防措施
(一)风险岗位
检查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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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点
(1)未按法律法规规定为被查对象保守秘密,未按照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导致被查对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手续不全或者使用非法手段,导致执法失当、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取的证据无效。
(3)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数据不准确,根据主观判断做出结论,影响定案处理,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4)对税收问题应当查实而未能查实,发现有明显线索避而不查,或帮助被查对象隐匿、销毁有关证据,故意隐瞒税收问题,导致行为逃避打击。
(5)违反检查纪律、廉政规定等,利用检查权力,索取或收取被查对象金钱、财物,导致违纪行为发生。
(三)防措施
1、建立稽查预期目标风险控制办法。选案人员在筛选案源过程中,应按被查对象所属行业,利用现有征管信息系统,结合手工方式,收集、整理和建立行业基期数据,计算行业平均值参数,包括行业平均税负率、行业生产能力负担率、销售收入变动率、税负波动率等指标,并按备查对象分户计算上述指标,与行业平均指标进行对比,计算出备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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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与行业平均指标之间的差,作为检查对象应查补税款的预期目标。检查结束后,审理人员应按照选案环节设定的预期目标,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判定稽查质量的高低。如预期目标基本实现,则判定稽查质量较高;如与预期目标差距较大,检查人员须对被查对象的实际生产经营数据进行说明,如被查对象的实际生产经营数据不能充分说明其税负率等指标与行业平均指标之差属于正常情况,即判定这一案件检查质量不高,应责令检查人员重新检查或重新安排检查人员实施检查。
2、实行检查工作日志制度。每个工作日结束前,检查人员应记录当天案件查处情况、查处进度、有无说情等情况,形成稽查人员、组长、科长、局长环环相扣的“证据知情链”。工作日志由稽查局局长或分管检查的稽查局副局长负责审核。对出现的一般性问题,应立即予以纠正;对出现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3、实行集体审理制度。经集体审理,对存在下列情况的,应责成检查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1)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数据不准的,应退回检查部门补充调查;(2)认为案件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退回检查部门重新处理;(3)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性文件错误或不当、或者处理意见不当的,应予以纠正。
十、税务稽查审理风险点防措施
(一)风险岗位
审理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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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点
(1)对案件证据审查不严,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资料不全的案件未要求进行补正即认定处理,造成税款的少征或多征。
(2)在运用罚款的自由裁量权时,使用相同的处罚比例,造成处罚失去公平。
(3)对有争议的案件,未形成决定就擅自作出处理意见或者随意更改集体审理结论,导致失职渎职风险。
(三)防措施
县局稽查局要建立健全稽查案件复审复查制度。
1、由市局稽查局对县局稽查局已查结案件,对设检查科(股)已查结案件的容、程序等方面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查验。
2、案件复审、复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复审对象主要采取综合分析和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对被查纳税人有异议或有其他问题的案件实行定向复审。
3、复审对象按以下标准确定:(1)对查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案件的复审比例不低于5%;(2)对查处缴纳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案件的复审比例不低于10%;(3)对其他案件的复审比例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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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查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案件的复查比例不低于1%;对其他案件的复查比例不低于2%。
5、复审、复查容:(1)执法程序是否合法;(2)税务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规;(3)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4)定性处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适当;(5)税务处理、处罚决定是否得当,执行是否及时。
十一、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风险点防措施
(一)风险岗位
案件审理岗
(二)风险点
(1)案件资料审核不严,造成案件审理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导致重大案件初审意见不当,进而影响重大案件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2)未认真审查当事人述及申辩材料影响正确的审理决定,导致税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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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审理决定的执行情况;监督、指导下级审理委员会及本级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审理工作。
2、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3、对应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检查机构擅自做出处理决定的,由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委员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重大复杂、疑难的税务案件,本级审理委员会定案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审理委员会审理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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