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三)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四)我行评定的信用等级在A-(含)以上,(现在必须为A及以上);
(五)借款人为综合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应为三级(含)以上,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六)借款人为项目公司的,应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七)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八)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贷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或备案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目前仅有发改委的备案登记证)
(二) 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 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经济适用房项目除外),且能够在使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四)项目符合当地市场需求,经评估符合我行规定要求;
(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贷款受理。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交借款申请,并提供以下有效资料:
(一)借款人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证书;
2.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及变更注册验资情况;
3.借款人贷款证(卡);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6.公司章程、联营协议;
7.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同意申请借款的决议文件;
8.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三个年度的会计报表和近期会计报表;
9.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贷款项目资料。
1.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资料;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具有相当性质的项目相关资料;
3.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土地出让地价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等)缴交凭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已投入的项目资金凭证;
6.合作项目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合作开发协议;
7.建筑承包合同、建筑施工合同、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项目用地红线图,由开发商负责拆迁补偿的需提供征地拆迁补偿合同;
8.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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