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宪法的收获与体会
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不仅是一句响亮的政治口号,而且是跨越宪 法学、政治学与社会学的极富哲理的最新命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宪法是规范、限制国家权力,保护、保瞳人民权利的法律。宪法要解决的根 本问题,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划分、国家权力的运作与公民权利的保障。所 谓宪法精神,指的是人民权利高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从属于人民权利,即人民 主权。正是基于对宪法的理解,伟大导师列宁曾_阵见血地指出,宪法是\"一张 写满人民权利的纸\"。
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的新型宪法,是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党 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代表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国《宪 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人民主 权同样是我国宪法的精神。我国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先生曾极为精辟 地指出,所有的公法都写看两个字,那就是\"限权\";所有的私法都写看两个字, 那就是\"维权\",所有的社会法都写看两个字,那就是\"扶弱\"。因此,\"限权\"、
\"维权\"、\"扶弱\"应是我国宪法精神的具体体现。
新世纪新时期,要弘扬宪法精神,就要依照《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尊 重和保障公民的人权;就要依照《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就要依照《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使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非法侵犯;就要依照《宪法》第四十一条, 保护公民的监督权;就要依照《宪法》第十三条,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 侵犯;就要依照《宪法》第三章第一节和第五节,真正落实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 作为国家和地方权力机关的地位;就要依照《宪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使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 院和人民检察院,真正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负责;就要依照《宪法》第一 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使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真正独立行使审判 权、检察权。总而言之,就要求依照《宪法》第五条,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就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 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就要求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新世纪新时期,党中央向全国各族人民发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号召, 全国各族人民积极响应、衷心拥护、坚决支持,神州大地已形成构建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的热潮。
和谐,是中华民族的道德要求和传统美德。今天,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条件下,人们的权利观念、主体观念和利益要求有了较大程度提高,这是社会进 步的表现。但是,由于少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观念缺失,以至于因利益问 题产生的不和谐现象逐渐增多。在正在奔向小康社会的当代社会主义中国,仅有 物质富裕是远远不够的,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万万不可遗忘。因此,党中央适时 向全国各族人民发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号召。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求处理好人与人、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之间的 关系。要处理好这三方面的关系,一要依靠党的政策,二要依靠中华民族几千年 的传统美德,三要依靠宪法和法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以人为本, 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妥善处理因利益问题产生的各种纠纷,把矛盾解决在 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形成人人心情舒畅、个个关爰他人、互谅互让的良好社 会氛围。今年,包括我省在内的全国各地公、检、法机关开展的大接访活动,就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此举解决了一些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积案、 陈案,人民群众欢欣鼓舞,也进一步提升了公、检、法机关的整体社会形象。
弘扬宪法精神,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 须弘扬宪法精神。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弘扬\"人民是国 家权力的源泉,国家机关及其干咅E是人民的公仆\"这一宪法精神;必须使我国宪 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自由权、财产权和监督权不受侵犯,并落到实处;全 社会尤其是国家机关及干部必须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依照宪法规范国家机关的 权力运作,自觉接受国家和地方各级人大的监督。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把弘扬宪 法精神与构建和谐社会紧密结合,我们就能真正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 诚信友爰、安定有序、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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