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投资同业理财产品的操作和内部管理,规避和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理财产品是指我行与同业机构签订理财合同,将资金委托给同业机构,由其按照事先约定的期限、利率进行资金运用的业务。
第三条 投资同业理财产品必须遵循安全、稳健、合规的原则,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收益为目标,强化风险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总行业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提出理财产品的投资需求,提供相关产品说明书与投资分析报告; (二)负责理财产品投资业务的各项管理以及档案整理。 第五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负责对协议内容进行法律合规审核,出具《风险管理部法律意见书》和《xx银行合同审查表》。
第六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理财产品投资业务的账务处理、资金清算和会计科目核算。
第三章 业务管理要求
第七条 理财产品投资选择标准
(一)应选择商业银行公开发售的法人理财产品; (二)理财产品投资方向应为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资产或资产组合、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各类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同业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市场投资工具。
第八条 投资理财产品前,由总行业务部门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估。按照从本金保障特性、收益保障特性、信用风险等级和市场风险等级等维度,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进行评价。
第九条 理财产品评价标准:
(一)A级理财产品由发行银行保证本金的完全偿付,并且保证收益或实现预期收益可能性极高。理财投资方向为高信用等级债券、货币等相关市场的投资;
(二)B级理财产品由发行银行保证本金的完全偿付,收益浮动。通过对高信用等级主体的投资保障本金的安全,理财收益随相关投资市场的变化在一定范围内浮动;
(三)C级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的偿付,但本金风险相对较小,收益浮动但相对可控。在信用风险维度上,产品可承担高信用等级信用主体的风险,如AA级以上评级债券的风险;在市场风险维度上,产品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市场风险较低的金融产品,严格控制股票和外汇等高市场风险金融产品的投资比例,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本金保障比例在95%以上或采用了本金保障的投资风险管理措施;
(四)D级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的偿付,有一定的本金风险,收益浮动且有一定波动。在信用风险维度上,可承担中等以上信用主体的风险,如A级以上评级债券的风险;在市场风险维度上,产品除可投资于债券、新股申购等低波动性金融产品外,还可适当投资于股票、商品和外汇等高波动性金融产品;
(五)E级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的偿付,本金风险较大,收益浮动且波动较大。在信用风险维度上,产品可承担较低等级信用主体的风险,如BBB级以上债券的风险;在市场风险维度上,产品可较高比例投资于股票、商品、外汇等高波动性的金融产品;
(六)F级的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的偿付,并由于衍生交易等方式导致本金风险极大,甚至存在损失全部本金的可能性,同时收益浮动且波动极大。在信用风险维度上,产品可承担各等级信用主体的风险,在市场风险维度上,产品可完全投资于股票、外汇、衍生品等各类高波动性的金融工具。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条 业务部门在搜集同业理财产品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根据金融市场环境作出投资建议。
第十一条 业务部门对理财协议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同业理财产品是否符合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同业机构的财务报表以及影响同业机构财务状况的各项相关因素,对同业机构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金营运能力进行初步评估;
(三)同业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 (四)同业理财产品的期限、成本、收益测算方法等; (五)同业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 (六)同业机构对同业理财产品的市场分析预测、风险管控预案、风险评级,以及同业机构发行的同业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表现。
第十二条 根据我行对同业机构的《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确定同业理财产品的投资额度。
第十三条 投资理财产品如占用我行风险资产额度应提前向计划财务部申请该风险资产额度。
第十四条 按照总行经营授权管理规定,业务须上报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的,须按照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决策意见执行。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对拟投资理财产品的期限、收益等要素以及标的资产的风险状况进行审核,对理财产品市场风险、利率风险进行评估。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审批通过后,业务部门与同业机构签订同业理财协议。 第十六条 经办人员根据签订的同业理财协议填制电汇凭证,经业务部门总经理复核签字后转交运营管理部划款。
第十七条 在同业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业务部门应督促同业机构按照协议规定的付息日及时向我行支付利息收入。
第十八条 在同业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业务部门负责对同业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进行不间断监控和分析。
第十九条 在同业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得知同业机构发生重大事项,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及时向总行发出风险预警信号,并积极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业务部门对同业理财产品投资建立专项台账,实时记录和反映同业理财投资的运作情况和同业理财资金划转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同业理财产品投资存续期间及到期,我行收到同业理财产品的理财收益和本金后,业务部门须通知运营管理部对到账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业务部门应根据《xx银行档案管理办法》对签署的同业理财
协议进行统一存档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xx银行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资金经营业务操作,保证我行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提高资金运用水平,防范资金经营业务风险,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资金经营业务应遵循“科学、审慎、集中、高效”的经营理念。 第三条 资金经营业务的指导原则及管理目标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资金经营业务合规、审慎进行,最大限度保障我行资金安全,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资金经营回报最大化。
第二章 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的组织体系和职责
第四条 总行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是xx银行资金经营业务的评审机构,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由总行决定。
第五条 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货币政策,提出我行资金经营业务发展方向;
(二)负责审核我行资金经营业务经营计划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负责评审资金经营具体业务。
资金经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授信、理财、信托、非信贷金融资产买卖、非股权投资、创新型资金经营业务等。
第三章 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 资金经营业务评审会由业务发起单位申请,计划财务部负责通知相关成员召开。
第七条 资金经营业务评审会议原则上采取计划财务部召集会议审批制度。如遇特殊情况,召集资金经营评审会议确有困难时,在征得评审会主任同意后,计划财务部可以采取会签审批的形式。
第八条 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5名(含)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5(含)名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九条 会议由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并行使主任职责。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列席委员不参与表决,业务上报部门不参与表决。
第十条 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第四章 资金经营业务评审流程
第十一条 资金经营业务评审流程:
(一)资金经营部门对所从事的资金经营业务前期调查后,进行可行性分析,将通过部门内部审查并报主管行长同意后的可行性报告提交计划财务部。
(二)计划财务部对资金经营部门报送的资金经营业务进行整理,并填制《xx银行资金经营业务审查审批表》(附件1),同时组织召开资金经营业务评审会。 (三)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成员对相关资金经营业务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会议记录人员对审查意见进行汇总,根据汇总结果填制《xx银行资金经营业务决策审批表》(附件2),报主任委员进行审批。
(四)计划财务部将审批结果反馈至相关资金经营部门。 (五)未评审通过的业务,业务上报部门在重新调查落实后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十二条 资金经营业务评审会会议文书、档案、记录由计划财务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五章
附 则
本规则由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xx银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