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规范钥匙管理工作。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各物业服务中心钥匙管理工作。 3.职责
3.1各钥匙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钥匙的接收、标识、保管、领用和配制。 3.2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办公区域钥匙的管理。
3.3各物业服务中心客服中心负责空置房、待交房屋、客户临时委托保管的钥匙管理。 3.4各物业服务中心监控中心负责安防事务部内部及与安防有关的钥匙的管理。 3.5工程技术部负责本物业服务中心各类设备房、机房钥匙的管理。 3.6其他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钥匙的管理。 4.程序
4.1 公司办公区域公共钥匙的管理
4.1.1行政人事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办公区域公共钥匙加以标识,分类保管,负责钥匙的领/借用及归还。
4.1.2 任何人未经行政人事部经理许可不得私自配制各类公司办公区域的公共钥匙,若因工作需要配制时,须由行政人事部钥匙管理人员及经手人填写《钥匙配制/报废申请表》,报行政人事部经理同意后方可配制。
4.1.3钥匙的领借用,须经行政人事部经理同意方可,并填写《钥匙领用登记表》或《钥匙借用登记表》。
4.1.4 钥匙借用后必须随身携带,不可将钥匙随意离身放置或把钥匙转借给他人,更不能请他人代还钥匙。钥匙管理人员应定期清点钥匙数量,发现忘交现象应及时追回,如有异常,应在《钥匙借用登记表》的“备注”栏中予以记录。
4.1.5 钥匙管理人员外出时需把钥匙交给由行政人事部经理指定的人员代管。 4.1.6 钥匙不慎遗失,必须即刻报告本部门经理,并登记备案。 4.1.7 钥匙管理人员将所管钥匙编制形成《钥匙管理清单》。 4.2管理用房、设备房、机房、空置房等钥匙的管理
4.2.1钥匙的更换、配制、报废:
4.2.1.1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应指定专人负责钥匙的配制、更换、保管工作。
4.2.1.2任何人未经物业服务中心经理许可不得私自配制钥匙,若因工作需要配制时,须由钥匙管理人员填写《钥匙配制/报废申请表》,报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同意后方可配制。 4.2.1.3门锁的钥匙损坏或丢失需更换锁芯时,应填写《钥匙配制申请表》报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审批后予以更换,重点部位门锁应在24小时之内更换完成,更换的钥匙交钥匙管理人员在《 钥匙清单》上予以登记。
4.2.1.4如因锁芯更换等原因导致原钥匙已无使用和保留价值,钥匙管理人员应填写《钥匙配制/报废申请表》报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审批后予以报废处理。 4.2.1.5部门经理对上述工作进行监督抽查。 4.2.1.6空置房的钥匙严禁配制。 4.2.2钥匙的保管
4.2.2.1在物业移交验收时,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指定专人接收所有管理用房、设备房、机房、待交房屋及空置房的钥匙,并分类在《 钥匙清单》上登记。所有钥匙清单每季度更新一次。
4.2.2.2钥匙管理人员负责将所有钥匙加以标识,并确保标识的清晰、准确及持久性。 4.2.2.3除了相关工作人员自己掌握的有关钥匙、待交房屋的钥匙、空置房的钥匙及业户临时托管的钥匙外,其他钥匙原则上应在监控中心存放一套备用。
4.2.2.4由钥匙管理人员或委托的当值人员负责对钥匙的领用、借用情况进行记录。对于借出去的钥匙,钥匙管理人员或当值人员每天下班前应清点钥匙数量,发现忘交现象应及时追回,如有异常,应在《钥匙借用登记表》的“备注”栏中予以记录。 4.2.2.5钥匙管理人员外出时需把钥匙交给部门经理指定的人员保管,并在按本文件的规定办理领、借用手续,填写《钥匙领用登记表》或《钥匙借用登记表》。 4.2.3钥匙的使用
4.2.3.1班长及班长以上人员领、借用钥匙时,钥匙管理人员或当值人员可直接办理,及时向主管或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汇报情况,并填写《钥匙领用登记表》或《钥匙借用登记表》。班长以下人员领借用钥匙,须经主管或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同意。同时使用完毕应当即交还,不得拖延。
4.2.3.2钥匙领用后必须随身携带,不可将钥匙随意离身放置或转借给他人,更不能让他人代还钥匙,下班前须交还钥匙管理员或当值人员。
4.2.3.3钥匙不慎遗失,必须即刻报告部门经理或钥匙管理员,由部门经理做出处理意见,钥匙管理员在《 钥匙清单》上予以登记备案。
4.2.3.4如果部门人员调动、离职,钥匙管理员负责收回其持有或借用钥匙,并将变更情况在《 钥匙清单》上予以记录。 4.3业户临时委托代管钥匙的管理
4.3.1如有业户因返修、维修、家政、房屋出租等原因要求临时委托代管钥匙,钥匙管理员应委婉提醒其风险发生的可能,如业户仍坚持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代管钥匙的,须经部门经理或其授权人同意后方可接收。
4.3.2钥匙管理人员受理业户临时委托代管钥匙时,应要求业户在《业户委托代管钥匙登记表》上进行签字登记。
4.3.3钥匙管理人员负责将业户委托代管钥匙加以标识,并确保标识的清晰、准确及持久性。
4.3.4相关工作人员借用业户临时委托代管钥匙时,须经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同意,并严格填写《钥匙借用登记表》。如需过夜借用业户的钥匙,必须经过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借用,并由钥匙管理人员负责追回,否则将追究钥匙管理人员责任。 4.3.5任何人不得复制业户委托代管的钥匙。
4.3.6业户领回委托代管的钥匙时,钥匙管理员应要求业户在《业户委托代管钥匙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及时销账。
4.3.7如业户委托代管的钥匙发生丢失或损坏,钥匙管理人员应立即报告部门经理,按部门经理的意见做相应处理。
5.相关表单
A. JHW-D-7.5/03-08-01 《钥匙配制/报废申请表》 B. JHW-D-7.5/03-08-02 《钥匙领用登记表》 C. JHW-D-7.5/03-08-03 《 钥匙清单》
D. JHW-D-7.5/03-08-04 《业户委托代管钥匙登记表》
E. JHW-D-7.5/03-08-05 《钥匙借用登记表》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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