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庭 审 理 笔 录
时间:2014 年 6月 23日 19 时00分至 20 时30分
地点: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是否公开审理:是 旁听人数:30
审判人员:陈晔(审判长) 马梁,潘德进(陪审员)
书 记 员: 叶辉强
宣 布 开 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
审判长:查被告人身份。(姓名、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被:张建,男 1985年10月3日生,汉族,无业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姓名身份等
辩:胡晓姗,朱佩佩。
审判长:被告人何时因何事受过何种法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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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未受过。
审判长:被告人收到玄武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没有?
被:收到。
审判长:今天本院在玄武区法院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健暴力袭击警察一案。
审判长:审理本案合议庭由玄武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陈晔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马梁,潘德进组成。本院书记员刘一霖担任本案庭审记录。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聪聪、曹猛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吗?
被: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享有辩护的权利,除了所委托的辩护人有权为被告辩护外,被告也有权自行辩护;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对案件有什么意见和要求,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对上述权利,被告人听清了吗?
被: 听清了。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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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是否一致?
被: 一致。
审判长: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属实?你有什么说的没有?
被:8月一号那天,我和田英逛街,发生了不愉快,田英便提出分手。我很郁闷,晚上去喝了不少酒。然后去找田英,可是一开门便看见他和一个男人相谈甚欢,我一气之下便打了那个男人。意识到我打了人,很害怕就跑了。出去后我去小店买烟,刚买完烟正准备往口袋里装钱,突然有人抓住我头发,把我往地下按,我奋起反击,后来才知道是警察。一开始并不知道是警察。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发问。
公:请问你是否有殴打青年男子马某?
被:是的我打了他。
公:为什么你醉酒打人后不是害怕报警而逃跑,而是出于自己害怕逃跑?
被:当时喝得很醉,不知道他们报警,只是出于打人后害怕。打人后第一反应是被打人来报复我,而不知道是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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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对被告人发问?
辩:张健你为什么打青年男子?
被:发生了不愉快,田英便提出分手。我很郁闷,晚上去喝了不少酒。然后去找田英,可是一开门便看见他和一个男人相谈甚欢,我以为他是因为这个男人才和我分手。我一气之下没控制住自己,便打了那个男人。意识到我打了人,很害怕就跑了。
辩:不是因为报警才跑的?
被:当时就喝的很多,不知道他报警。我要是为躲避警察就不会去小店买烟了,就找个地方躲起来了。
辩:描述下买烟时的情况。
被:刚买完烟就有人揪住我的头发把我往地上按。
辩:你看见是谁了吗?为什么
被:没有看见。因为他是从背后攻击我的,我根本看不清楚。
辩:你当时觉得在和谁搏斗?
被:以为是那个青年来报复我,正当防卫。
审判长:你有没有看见三个人穿什么衣服?有没有向你表明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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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没看见,也没有告诉我是警察。
审判长:下面进行指证质证。请公诉人出示证据。
公:传证人田英。张健是否看见你报警后逃跑的?
证一:是的。
公:警察是否迎面碰见张健的?
证一:是的
公:警察在抓捕时是否表明自己的身份?
证一:我听到他们喊了我们是警察。
公:当时警察有没有穿警服
证一:很像警服的制服。
辩:证人你有证据证明张健当时看见你报警?
证一:没有。
审:公诉方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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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提交被打男子马远笔录。可证明张健是看见报警后才逃跑的。三个警察的证据表明他们表明身份,
被:我不知道田报警。另外我没有听见他们说自己是警察。
审判长:辩护方有证据出示吗?
辩:我方请证人小店老板出庭作证。当时张健的情况是怎样?抓他的警察又穿警服吗?警察有出示身份吗?张健看得到警察吗?
证二:张当时喝酒了,有酒气。两个便装,一个穿的制服。
没有出示身份。他当时看不到,因为是背对着警察。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申请新的证人到庭?
被: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方发表公诉意见。
公:性质情节,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暴力妨害警察执行公务,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法条竞合,以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暴力反抗致使警察受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法庭依法判决。
辩:两方证据相互矛盾,我们认为离警方最近的小店老板都未听到警察喊警察抓人,另因田英和被告已关系恶化,证据真实性不能保证。另外被告人在醉酒情况下与警察搏斗,警察没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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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身份,被告人无法辨认而以为是被打青年报复,而进行正当防卫致使警察受伤,自己也受了轻伤。我们认为被告人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以刑法第十六条意外事件来处理,被告的侵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请求店老板上庭作证。请问事发时是否有一辆警车停在现场?警察是否表明身份?
证二:看见了。没有表明身份。
公:为什么打人后逃跑?
被:因为害怕,不知道报警。
审判长:继续法庭辩论,公诉方继续陈述意见。
公:当时是在狭窄小巷里,如果不是迎面碰上,怎么会认清你呢?警察辅警的衣服和警服很相似,并且有经验的警察都会在抓人时表明自己身份。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
辩:对于辅警的服装,和正式警察的服装是有差别的。对于妨害公务罪,是要建立在张健知道他们是警察的情况下才构成此罪,而当时张健并不知道他们的身份。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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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由于本人文化程度较低,当时醉酒没有清醒,在不知道警察身份的情况下给他们造成了人身伤害,愿意对其赔偿。但是当时我并不知道他们是警察,所以与其搏斗也是合情合理的,对于妨害公务罪不能认同,使他们先动手的,怎么是我妨害他们呢?
请法官人民陪审员还我清白。
审判长:休庭合议庭合议,十五分钟后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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