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是指公办中小学,包括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完全中学及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
第三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用于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第二章 经费来源及支出范围
第四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的资金来源为: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指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公用经费来源是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含免杂费资金).
2.高中阶段学校(指普通高中、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公用经费来源是省、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和学校非税收入用于补充公用经费不足的部分。
第五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
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教学资料印刷、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网络服务维护,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及零星办公设备购置,日常开支的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及校园绿化保养等。
第六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房屋大修理支出、偿还基建债务等方面的开支,不得用于校舍建设、车辆购置等资本性项目支出.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学校年度预算,清晰反映学校公用经费的所有收支项目,做到完整准确,公开透明.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公用经费,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需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
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预算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1.教师培训费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2.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按照不高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20%安排,用于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及零星办公设备购置。
3.各学校应按照各级财政、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
第八条 各学校要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结合实际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科学确定公用经费支出结构,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严格控制管理性开支.应强化支出管理,严格规范各种支出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加大管理力度,从严控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九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严格实行校长负责制下的审批制度。规范实物管理程序,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物品登记台账,建立健全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管理制度。
第十条 各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学校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政府采购。
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将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各有关学校。向学校提供采购的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除符合政府采购条件实行政府采购的外)一律由学校管理和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章 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是中小学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是我国教育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必须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厉行节约 ”的原则,管好、用好中小学公用经费,提高公用经费使用效益,确保中小学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分配中小学公用经费,应主要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和定额标准,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的实际,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尤其要向农村教学点和规模较小的学校倾斜,最大限度的发挥公用经费的保障作用。
第十四条 各学校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有计划、合理的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学校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把有限的公用经费更多地用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逐步建立目标责任控制体系、综合定额管理体系、考核监督绩效体系,提高公用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要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增强学校财务工作透明度.学校应建立由行政、工会、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财务审查小组,对学校公用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学校应建立年度收支预、决算报告制度,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情况,主动
接受师生的监督。同时,要定期进行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收支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同时建立举报和通报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要及时纠正,造成不良后果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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