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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侵权保护

2020-09-09 来源:星星旅游


驰名商标侵权保护

“驰名商标”(FAMOUS TRADE MARK)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而驰名商标与中国著名商标的区别就在于中国著名商标并非法律概念,因此也没有任何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条件。如果一个企业自称是中国著名商标,除了涉嫌虚假宣传,也没有什么问题的。而驰名商标则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有一定的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 一般情况下,著名商标的叫法是指省级工商局认定的省著名商标,表示在省内具有同中国驰名商标相同法律效力。驰名商标的认定目前分为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行政认定是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司法认定则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来认定。

驰名商标保护的问题从提出到今天已将近一个世纪,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的原则也基本写入了各国的商标法。我国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就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两种保护形式:一是,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二是,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虽然目前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上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但也还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即如何加强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保护。因为相对说来,抢注未注册驰名商标和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并不太常见,但乔装改扮“克隆”他人驰名商标并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行为则屡见不鲜。 因此,在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时如何考虑商标

的知名度和显著形、如何对商标实行保护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要么只涉及未注册商标要么只针对非类似商品,基本不涉及注册驰名商标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保护问题,但去年十月颁布的司法解释中已特别规定,“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事实上,今天的驰名商标已不仅仅只是在区别商品的出处,它同时也已成为商品的一个部分,人们购买商品时已不单看重它的功能和质量,同时还会看重品牌及其代表的形象。在这种情况下,确保驰名商标的价值不受损害,对于维护驰名商标权人以及消费者的利益都是十分重要的。

世界上也有很多驰名商标侵权保护的案例,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诉童小菊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玛公司)起诉称:沃尔玛公司是世界第一大零售企业,经营业务遍及世界各国。1996年7月,该公司将英文服务商标“Wal-Mart”翻译成中文“沃尔玛”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等服务项目上注册了商标。此后,并陆续在31个类别上取得了商标注册。2001年、2003年沃尔玛公司被《财富》杂志列为全球500强企业第一位。沃尔玛公司中国市场相继投资开设了31家购物广场和山姆会员商店,对“沃尔玛”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该商标作为沃尔玛公司提供推销服务的主要商标,目前在中国几乎家喻户晓。童小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灯具及其包装上使用“沃尔玛”标识,在其企业名称中也使用了“沃尔玛”字样,申请了www.woerma.com.cn域名并在其网页上显著使用“沃尔玛”字样,侵犯了沃尔玛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判令童小菊撤销www.woerma.com.cn域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沃尔玛公司自1996年起在我国开办了多家以

“沃尔玛”为字号的百货商场,该公司通过广告宣传媒体报道、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方式长期宣传企业形象,在中国市场上逐步形成了以“沃尔玛”字号和商标为核心的企业品牌和信誉,在社会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注册商标依法可认定为驰名商标。童小菊未经许可使用“沃尔玛”字号,显然是企图利用沃尔玛公司驰名商标的信誉和知名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误导公众并在客观上淡化了沃尔玛公司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损害了沃尔玛公司的企业品牌形象。判决童小菊停止在其经营的企业名称中使用“沃尔玛”字样、注销涉案域名并赔偿损失12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很多案例都表明只有运用法律手段才能更好地避免公司驰名商标被侵权的可能性,如果不经注册的商标就使用,很容易造成侵权行为,建议公司最好到国家商标局注册自己的商标,而注册商标的好处在于: 1、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以方便消费者在市场上选择、购买。

2、市场竞争的有力工具。质量好的商品会使其商标的知名度不断扩大,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商标又会使该商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强。产品容易进入大商场或超市销售;可以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注册商标使您更有权采取法律行动对付冒牌的不法商人。

3、企业的无形财产。商标作为企业的工业产权,与其他财产一样,是企业的财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更是如此,甚至是巨额财富。因此,商标作为现代企业所必须的形象特征及无形资产越来越被企业所重视。有些企业之所以暗地里把某些知名品牌注册为商标,无疑是冲着这些品牌的“名气”而来,是希望借助这些商标的名气给自己带来收益。

4、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均不能使用。商标注册证是您对商标拥有专用权的最佳证明。

5、注册商标可保证您能放心使用您的商标,而不须担心无意地侵犯他人的商标。避免无意侵权,支付巨额赔偿费。

6、避免苦心设计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有效地对他人企图申请混淆相似的商标提出异议。

7、商标注册是品牌建设的前提,是申请著名、驰名的必备条件。

而为了更加规范制度,能够更加好保护驰名商标的权益,为了依法加强保护符合法定条件的驰名商标,并防止不正当地将驰名商标认定当作单纯追逐荣誉称号等消极现象的发生,国家工商总局及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出台了工作细则和新的司法解释。综合分析这两个规定,与之前的制度相比较,其主要的创新点在以下方面:

1、驰名商标认定的程序更加严格。

就行政认定而言,重点强化了程序公正,设置四审机制,即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承办处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的受理、整理和审查工作;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审定工作;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复审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对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拟认定的驰名商标予以核审。此外,工作细则明确了合议组人员由单数组成、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的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应到人员的三分之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等。

同时,行政认定设置了监督检查制度。工作细则明确规定,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研究驰名商标认定时,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派员进行监督。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召开复审会议时,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派员监督,中华商标协会派代表列席会议。驰名商标认定审查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均可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就司法认定而言,规定了当事人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定,比如考虑到商标驰名情况具有动态性,可能因时间和市场等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对于在其他案件中曾被法院认定过的驰名商标,或者曾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对方当事人不持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对于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原告仍要对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2、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范围更加具体,确保贯彻因需认定的原则。

为防止当事人单纯地获取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不正当地追求法律保护以外的其他意义,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新司法解释》第二条对于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的民事纠纷案件类型作出了规定,且在第三条中规定了不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形,从不同角度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适用范围作出限定。即只有在审理涉及驰名的注册商标跨类保护、请求停止侵害驰名的未注册商标以及有关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冲突的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中,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而且,《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从而最大限度避免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作为“荣誉称号”使用。

3、科学界定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界限。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否需要设置必要的界限,一直是法学界讨论较多的问题。针对跨类保护渐成“全类保护”的趋势,《新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综合考虑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在使用被诉侵权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以及相关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来确定跨类保护的范围,从而保障在审判实践中准确把握,使其保护范围宽窄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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