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见习人员及实习律师的管理,根据《律师法》及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见习人员,是指已取得法律本科学历,为增强律师实务 知识,在本所进行学习实习的人员;
第二条 实习律师,是指取得国家司法考试合格证,领取律师实 习证并在本所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见习人员进入本所需一名高级合伙人签字推荐或同意; 实习律师进入本所需执业律师签字推荐或同意;
第四条 实习律师和见习人员均需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开展工 作; 第五条 实习律师和见习人员除接受指导律师的工作安排外, 同 时接受事务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行政管理和工作安排;
第六条 实习律师和见习人员的薪酬或补助由指导律师根据实 际情况发放,事务所不统一发放;
第七条 实习律师和见习人员在所期间,均需遵照法律法规和事 务所规定开展工作,不得对外单独承接案件和法律事务, 不得对外以 律师身份自居或发放相关宣传资料;
第八条 见习人员可以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加各类法律业务 的辅助性工作,如誉写、打印、装订案卷等。见习人员离开本所前, 应办理案卷相关材料的移交及借用公物的归还手续
第九条 实习律师应当在执业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办理各类法律 业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但不得单独承办案件,不得收 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实习律师实习期为一年,实习期满,经应办妥实习期内 办理法律事务经手保管的相关资料、物品的归档和归还手续。
第^一条 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经指导律师签字同意,可以转执业律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开始执行。
为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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