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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风险及防范对策

2022-03-16 来源:星星旅游
浅谈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风险及防范对策

作者:康建军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第7期

摘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结算方式,具有便捷高效的特点。然而,采用信用证进行贸易结算也隐藏诸多风险,如信用证造假风险,货物单造假风险以及陷阱信用证风险。本文提出,出口商、进口商以及开证银行均应该提高自身业务的警惕性,加强对相关单据的审核,规避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

关键词:信用证;结算;风险;国际贸易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0-0182-01

一、引言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与规定,向买方提供的在一定金额内,规定时间期限内的书面承诺。与汇付,托付等常见结算方式相比,信用证能够将进口商旅行的支付货款义务转移到银行身上,从而保证出口商能够安全高效的收回回款,进口商能够根据出口商的货运单据准备货物的运输购买工作,故而在国际贸易中受到各个国家贸易商的青睐。然而,信用证结算方式并非十分完美,银行的付款环节与买方的收货环节相对独立,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各个国家在贸易中因采用信用证而引发的诈骗无法收回的贷款约占据总额的5% 左右,对世界经济的稳定性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二、国际贸易中信用证常见风险分类

1. 假信用证风险

某些不法分子伪造信用证骗取银行贷款,如伪造信用证签名,编造开证银行信息,隐藏详细地址数据信息。例如,我国某一渔业公司收到从尼日利亚客商寄来的信用证,价值66 万美金,其中,开证银行为著名的渣打银行,通知行为国民西敏寺银行。然而,通过该公司相关人员的仔细核查分析后认为,该信用证仍然存在诸多疑点,例如,信用证下方的签名十分模糊,无法核对签名以及客户信息的真实性,且信用证中采用的仍然是渣打银行已过期的签章与银行标志。由于以往尼日利亚地区的客商也时常采用伪造的信用证来骗取我国企业的货物,因此,我方银行与渣打银行以及西敏寺银行取得联系后,证明信用证是伪造的。

2. 假货物单

也有某些不法商户在货物单上大做文章,弄虚作假,以旧货充当新货,以次品充当良品,从而骗取货款。例如,在某一次烟草交易中,我国广东与上海的烟草公司损失了近500 万美金,烟草公司希望购买一级烟草产品,与某港商签订了货物协议,港商在拿到合同后到处询问烟草货源,最终与印度商人签订购买合同,广东、上海的烟草公司以该印度商人为受益人签订了信用证,然而,烟草货物到港后,发现里面全是溃烂的烟草。我国企业追查到该印度商人的账户,发现资金已经转移到瑞士银行。

3. 陷阱信用证

陷阱信用证是指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对受益人提出了不公平的规定,受益人执行合同条款将面临较大的风险,开证银行也有可能解除其作为第一付款人的责任义务,具有较大的潜在风险。比如,货运公司,运输起止地点等必须要由开证银行随后通知确认;受益人必须提供国外合格商检机构的收货收据等,诸如此类的现金信用证会为买房结算带来困难。例如,我国某花岗石企业与美国建材公司签订总金额高达2000 万美金的花岗岩供货合同,美国企业在合同签订16 天后提供了信用证,但信用证中有规定表明:货物装运必须要受到申请人发出的指定时候方可进行。我国花岗岩公司并未深思熟虑,而是直接为美方企业支付了260 万美金的担保资金,但随后一直未受到美方的指示书,保证金也不翼而飞,方才意识到上当受骗[1]。

三、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风险对策分析

1. 出口商应对风险对策

出口商在收集单据时,应当提高警惕程度,严格审核信用证与合同要求,并按照合同规定制作相应的发票,从相关部门获得运输单据,保险证明,检验证明等,保证配套书面材料的完整性。其次,出口商应当在开票证明之前与进口商取得凉席,对其提供的信用证进行提前审核,评估信用证的真实程度以及潜在的风险问题,遇到疑问条例时,尽快与进口商进行联系,及时修改信用证条例。此外,出口商应当在详细审核调理制度后,拒绝某些明显对自己不利的制度,如申请人要求出口商直接寄送海运提单,海运提单代表出口商对于货物的所有权,若直接将海运提单寄出,则申请人可能直接提走货物,造成出口商的损失。最后,出口商应当寻求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缓解信用证结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2]。

2. 进口商应对风险对策

进口商应当谨慎签订货物进口合同,并对出口商提交的货物单据进行仔细的审核,避免出口商伪造货物清单以及信用证单据。首先,进口商应当掌握货物运输工具的具体情况,及时了解货船或航班的真实路线情况,确认货物单的真实性。其次,完善现有的商品检索条款,防止出口商漏发,错发货物。最后,进口商可以要求出口商提供当地有关机构的商品质量检测报告,规避收到货物与实际需求不相符合的情况,防止供应商进行欺诈[3]。

3. 开证银行应对风险对策

对于开证银行而言,应当加强对于进口公司征信资质的了解,对于资产水平不合格,负债情况严重的进口商调高担保要求,减少被欺骗的风险。此外,加强对于货物单据的空值,在信用证条款中可以要求出口商在运出货物后提供以开证银行制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否则,开证银行有权利出售提单中所包含的货物[4]。

四、结语

综上所述,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结算方式,集结算与融资为一体,对进出口企业以及银行都有促进作用。然而,在促进贸易开展的同时,信用证结算方式本身也存在较大的风险,不论是出口商、进口商还是开证银行,都应该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加强对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管理,充分发挥信用证模式在国际贸易中的结算优势。

参考文献:

[1] 郝艳红.A 公司出口贸易中信用证风险及防范对策研究[D].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3.

[2] 李新慧. 浅谈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的风险防范[J]. 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1,24(4):124-127.

[3] 闫丹闪.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的特点、风险及防范[J]. 经营管理者,2012(7X):138-139.

[4] 经大展. 浅议在国际工程承包和国际贸易中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时的风险防范[J]. 中国玻璃, 2000(6):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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