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承诺书
工程名称:东宁雨润绥阳木耳大市场有限公司交易区5-9号商业用房工程、14-18号商业用房工程、圆弧办公楼工程、金融办公楼工程、餐饮中心工程、交易区5-9号商业用房及14-18号商业用房室外道路工程。 建设单位:东宁雨润绥阳木耳大市场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江苏宏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地点: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绥阳镇:
第一条 承诺书依据:
我方(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就工程竣工档案移交签订本承诺书。
第二条 移交范围和要求:
移交所有项合同范围内单位工程,附属工程及室外工程(含道路、各种管线等)所形成的工程预、决算资料及各种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列入移交范围的竣工档案应是原件,并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要求组卷,确保档案真实、完整、齐全和准确。 第三条 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档案应在工程项目正式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移交,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移交的,经甲方同意,可适当推迟移交日期,最迟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四条 甲方承诺: 1、向乙方提供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负责对乙方档案管理人员和工程档案的形成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2、收到乙方工程档案验收通知后,及时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档案验收整改意见,预验收符合要求的发给《建设
3、移交工程竣工档案时,应出具《城建档案移交书》。
4、甲方可受乙方的委托对其档案资料进行组卷装订和其他综合服务,收费可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乙方承诺: 1、乙方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城建档案工作,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按移交的要求做好移交工作。
2、工程项目正式竣工验收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对工程竣工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不符合要求,不组织正式竣工验收。
3、因故改变或停建、缓建项目,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做好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
第六条 违诺责任: 1、甲、乙双方对各自承诺负有法律责任,必须严格履行。
2、甲方违诺:不进行业务指导,不参加竣工验收,在工程资料符合归档要求情况下,不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不出具《城建档案移交书》,按照《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部令第90号第十三条、省政府令第11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3、乙方承诺:不通知甲方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预验收,不按规定时限移交工程竣工资料,或竣工资料不合格,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建设部令第90号第十四条、省政府令第114号第十一条执行。
第七条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 责 人: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承诺书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建设单位承诺书
作为 的建设单位,对本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在工程中应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阻燃产品应是经国家检测合格且取得阻燃制品标识的产品。装修材料及消防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按照国家《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规定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
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六、在施工中,如有设计变更或二次装修,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七、督促各施工单位成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组织机构,落实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配备必须的灭火器材,定期组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防止施工期间发生火灾。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设计单位承诺书
作为 的消防设计单位,对本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设计,不越级或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挂靠、卖图签等违法承接、转包、分包工程的消防设计;
二、推行设计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建立设计质量责任制,健全并落实消防设计质量自审制度,严格履行自审小组的管理职责,确保工程的消防设计质量;
三、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四、对图纸审查机构提出的设计修改意见及时作出修改,不擅自修改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对确需修改的消防设计,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重新向原审批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五、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六、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如未能履行以上消防安全职责,将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盖 章)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施工单位承诺书
作为 的消防施工单位,对本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一、工程设计图纸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不擅自施工;
二、按照国家工程
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同意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三、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消防设计图纸存在差错的,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反馈意见; 四、建立施工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确保消防工程施工质量;
五、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消防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的,应当按照规定配合现场取样;
六、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预防火灾发生;
七、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施工人员住宿场所和可燃、易燃材料的堆放、储存场所,严格用火、用电管理; 八、工程竣工后,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申报验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作好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消防验收。对于消防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不得交工。
如未能履行以上消防安全职责,将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建设
篇三:工程竣工结申请承诺书(施工单位用表)
工程竣工结算申报承诺书
aa公司:
由 承建的 工程已于 年 月 日通过竣工验收。本工程甲供材料的实际领用数量已经双方认可确定。现特申请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我公司依据 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招投标文件、竣工图、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单、甲方工作联系函、甲方责任工程师指令、报告、工期及费用索赔、材料品牌及相关过程资料等编制了 工程竣工结算书 套。结算书送审金额为 元,大
写: ,其中合同包干(或暂定)部分金额为: 元,大写 ,结算书资料目录及清单详附件。
本着合约精神,我公司承诺对本工程竣工结算书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完整性方面我公司承诺所报送资料完整、全面并无遗漏内容,结算审核过程中除经建设单位允许外不再报送结算资料及调整结算送审金额。
准确、真实性方面我公司承诺所报送资料数据准确,有理有据,真实可信,严格执行合约。我公司报送结算金额的审减率(不含包干价部分)大于5%时,我公司自愿承担超过5% 以上部分审减额的5%,作为违约金,并从结算款中扣除.
违约金=[((乙方报送结算金额(不含包干价部分)-结算审定金额(不含包干价部分))/乙方报送结算金额(不含包干价部分)×100%-5%]×5%×乙方报送结算金额(不含包干价部分)。
特此承诺!
公司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注:若施工合同中另有明确规定,以合同内容优先) 篇四: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
绍兴县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
工程档案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
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时间:
甲方:绍兴县城建档案馆 乙 方:
地址:绍兴柯桥群贤路建设局三楼 地 址:
联系电话:85583326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一条:承诺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省政府令第217号《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就工程竣工档案移交签订本承诺书。
第二条:移交范围和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列入移交范围的包括工程项目前期准备资料、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竣工图等。竣工档案应是原件,并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要求组卷,确保工程竣工档案完整、真实和准确。
第三条:移交时间:工程竣工档案应在工程项目正式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移交的,经甲方同意,可适当推迟移交日期,最迟不能超过三个月。
第四条:甲方承诺: 1、向乙方提供城建
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负责对乙方档案管理人员和工程竣工档案的形成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2、收到乙方竣工验收申请后,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及时提出档案初
验整改意见。预验收符合要求的发给《工程竣工档案初验认可书》,乙方凭此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甲方接收乙方全套竣工档案进馆,提出整改意见,工程竣工档案审核合格后发给《工程竣工档案认可书》,认可书由乙方办理领取(如遇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他方办理),乙方凭此进行工程备案。乙方如未按时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后需备案的工程,甲方不再按承诺时间出具《工程竣工档案认可书》,将根据工作安排提出整改意见,再行办理。 3、甲方可受乙方的委托对其档案资料进行组卷装订和其他综合服务。
第五条:乙方承诺 1、乙方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城建档案工作,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按移交的要求做好移交工作。
2、工程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对工程竣工档案的前期审批资料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不符合要求,不组织正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间应及时通知甲方。
3、乙方移交的工程档案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4、因故改变或停建工程项目,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做好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
第六条:违诺责任 1、甲、乙双方对各自承诺负有法律责任,必须严格履行。
2、甲方违诺:不进行业务指导、不及时审查档案资料,在工程档案符合归档要求情况下,不办理《工程竣工档案认可书》,按照《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部令第90号第十三条、省政府令第217号有关条例之规定处理。
3、乙方违诺:不通知甲方对工程竣工档案进行验收,不按规定时限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不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立档组卷,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建设部令第90号第十四条、省政府令第217号有关条例执行。
第七条: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绍兴县城建档案馆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五:竣工验收承诺书
承诺书
杭州市气象局: 我单位申报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所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实、可靠。若发生与本承诺违背的材料,我单位及申报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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