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规范药械陈列养护管理,确保药械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药械使用单位要在药房和药库中配备与诊疗规模相适应的养护人员,养护人员应具有一定的药械养护知识和经验。
3、坚持以预防为主、消除隐患的原则,开展药械养护工作,防止药械因储存因素而变质、失效,破损等,确保药械质量安全、有效。
4、养护人员应做好药械储存场所温湿度监测和调控工作(温湿度要求:常温库0-30℃,阴凉库不超过20℃,冷库2-10℃,相对湿度45%-75%),每日上午9时左右、下午3时左右各监测和记录一次温湿度。根据温湿度状况,采取相应的通风、降温、增温、除湿、加湿等调控措施,并做好记录。
6、对储存的药械要根据流转情况,定期检查养护,一般品种按季度进行药品质量养护检查,重点品种(易潮解、易霉变、见光易分解等)按月进行养护,并做好养护记录,养护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7、对效期不足6个月的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近效期药品报告表”。
8、养护中发现过期、失效、变质、霉烂、虫蛀、破损、淘汰的药品和过期、破损、淘汰的医疗器械应当立即封存登记,并按规定报告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9、应建立在用设备类医疗器械档案,及时养护、校验在用设备类医疗器械,经养护校验达不到产品标准的设备类医疗器械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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