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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020-04-10 来源:星星旅游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一、安全生产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过程;

(三)本岗位使用的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的构造、性能、作用、操作技能以及本岗位的危险因素;

(四)本岗位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法及紧急自救、互救知识; (五)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和保管;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七)劳动纪律;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排的其他内容。

二、从业人员岗前安全生产教育

(一)生产经营单位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二)厂级安全生产培训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厂级安全生产培训应包括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三)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培训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内容包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因素、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主要措施、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以及典型事故

案例分析等;

(四)班组级安全生产培训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过程、岗位工作衔接配合的注意事项和生产设备、生产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内容;

(五)从业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前,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进行生产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培训由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在岗定期培训教育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在岗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8学时。

(二)一般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有本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不得少于8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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