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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规定修订稿

2021-09-18 来源:星星旅游


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

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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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路超限检测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超限检测 人员 管理 通知

抄送:省治超办;厅人事处、厅法规处、厅规划处、厅路政处。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1年3月4日印发

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素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的录用和管理。

各市交通运输局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是指,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针对超限车辆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公路超限检测站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

第四条 省厅负责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的管理工作。 省公路局、省高管局具体负责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二章 人员编制及核定

第六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的编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Ⅰ类检测站40人以下(含40人),双向检测的45人以下(含45人);

(二)Ⅱ类检测站30人以下(含30人),双向检测的40人以下(含40人);

(三)省界入口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站按Ⅰ类检测站配备人员;高速公路匝道入口超限检测系统12人以下(含12人)。

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招聘必要的后勤保障人员。后勤人员数量控制在执法人员总数的20%以内。

第七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含后勤保障人员)列省公路局、省高管局年度经费预算,按规定核拨。

第八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及其编制,原则上从交通运输部门内部调剂解决;难以调剂的,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核增。 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编制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公路局、省高管局提出意见报省厅核定。经省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省厅批准擅自决定人员配置的,一经查实,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 人员配置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从各执法单位内部正式在编人员中通过考试选用。本单位人员不足的,由省公路局、省高管局通过公开招考聘用。考试方案和公开招考方案报厅批准后实施。

现有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考试重新确认。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符合要求的,调离执法岗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高速公路省界超限检测站纳入路政管理。

高速公路匝道入口超限检测系统实行双重管理。治超业务、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纳入路政管理。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后勤保障纳入收费站管理。

第十一条 报考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不在处分期间;

(四)三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五)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六)具备录用主管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新录用的执法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试用期满合格的,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按规定程序申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正式上岗执法。

公路超限检测站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占到本站执法人员总数的60%以上。未达到上述比例的站不得开展执法工作。

第四章 学习培训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培训分为执法资格培训和执法业务培训。 执法资格培训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号)和省厅有关规定执行。 执法业务培训分为: (一)岗前培训

执法人员上岗之前,应当接受业务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 (二)更新知识培训

执法人员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5天的更新知识培训。其中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60学时。 (三)考核不称职人员培训

执法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应当参加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

第十四条 省公路局、省高管局应当制定执法业务培训年度计划,于每年年初报省厅备案。培训前15日,各单位应将培训方案报省厅审查批准。各公路分局、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自行组织培训的,培训内容、师资应当报省公路局和省高管局批准。

第十五条 考核不称职执法人员的培训由省高管局、省公路局组织;更新知识、岗前培训,可由省公路局、省高管局委托各公路分局、高速路政大队组织实施。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公路超限检测站站长应当定期轮岗交流,确保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轮岗原则上三年一次。

第十七条 新建公路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匝道入口超限检测系统应当在运行前30日内配齐执法人员,确定执法岗位,并在运行前15日将执法人员名单报省厅批准。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执法标志齐全,佩带执法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语言规范。

第十九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从事行政执法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未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协勤人员不得从事调查取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

第二十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执法态度粗暴、与行政相对人普遍关系紧张的执法人员,要暂停执法,待岗学习;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逐级报省厅吊销或暂扣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

第六章 人员考核

第二十二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执法工作实绩、职业道德、执法业务和理论水平、执法风纪。 省公路局、省高管局负责对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管理工作,并于年初将上年度考核结果上报省厅备案。 相关执法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其所属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种。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工作实绩突出,熟悉法律,精通业务,执法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风纪严明,执法无差错。

称职:较好完成工作任务,熟悉法律、业务知识,执法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遵章守纪,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执法错案。 基本称职: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比较熟悉法律、业务知识,基本满足执法工作需要;。

不称职:法律、业务素质差,难以胜任执法工作或者不能完成当年工作任务;职业道德差,违反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等次不称职的,应当离岗接受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者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报省厅吊销其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或者予以辞退。

第七章 人员奖惩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执法中查获重大违法案件,成绩显着的; (二)维护路产路权,使国家财产、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三)总结执法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执法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的;

(四)对执法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着的; (五)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的; (六)有其他显着执法成绩的。

对执法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调离执法岗位,按照有关规定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五不准”和“十条禁令”的规定,出现“三乱”行为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请托人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敲诈勒索的;

(三)将请托人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出卖,私收票款,使用非法票据,以及收费不给票,搞帐外小金库的;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 (五)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或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群众投诉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九)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单位赔偿后,应当向该执法人员部分或者全部追偿。 第二十八条 对执法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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